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人才安居條件,優化人才發展環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類優秀人才在本市創業創新,加快建設人才強市和引領性國家創新型城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財政資金或者提供優惠政策,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動。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和雨花臺區。
江北新區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人才安居辦法。
第三條 人才安居的適用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適用企業范圍》中在崗在職人員;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適用對象(目錄)》中A、B、C、D、E、F類人才的認定條件;
(三)本市戶籍、自有住房未達到本辦法確定的安居標準,或者非本市戶籍、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內無住房登記信息和房屋交易記錄。
第四條 申請人才安居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各類人才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通過項目合作方式引進的A、B、C類人才,可以不受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的限制。
第五條 人才安居重點支持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包括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鼓勵發展領域的轉型升級和創業創新型重點企業。
第六條 本市成立市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審議、決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關重大事項。市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在市房產部門設立辦公室,承擔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關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成立相應的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負責轄區內的人才安居具體工作。
第二章 安居方式與標準
第七條 人才安居采取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
實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產權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賃住房,視房源情況接受申請。
貨幣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租賃補貼,補貼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鼓勵人才選擇貨幣補貼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滿一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則上以租賃補貼為主。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共有產權住房,是指個人與代表政府持有產權份額的公有產權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擁有產權的住房;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內,供符合條件的人才免租金或者以低于市場租金租賃的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供應的小戶型、低租金的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購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人才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和存量房時發放的補貼;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時發放的補貼。
第九條 市發改部門和市人社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分別適時更新并公布《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適用企業范圍》《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適用對象(目錄)》。
第十條 A類人才和在本市承擔國家(國際)重大戰略項目的特殊人才(團隊),實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議”。
第十一條 B類人才可以選擇申請共有產權住房、人才公寓、購房補貼和租賃補貼中的一種安居方式。
申請共有產權住房的,面積為150平方米左右,與公有產權人分別持有房屋產權50%份額。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條件的,每年可以以原價購買房屋產權份額的10%。
申請人才公寓的,面積為150平方米左右。
申請購房補貼的,補貼標準為實際購房金額的5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申請租賃補貼的,租賃補貼金額為每月7500元。
第十二條 C類人才可以選擇申請共有產權住房、人才公寓、購房補貼和租賃補貼中的一種安居方式。
申請共有產權住房的,面積為120平方米左右,與公有產權人分別持有房屋產權50%份額。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條件的,每年可以以原價購買房屋產權份額的10%。
申請人才公寓的,面積為120平方米左右。
申請購房補貼的,補貼標準為實際購房金額的50%,最高不超過170萬元。
申請租賃補貼的,租賃補貼金額為每月6000元。
第十三條 D類人才可以選擇申請共有產權住房、人才公寓和租賃補貼中的一種安居方式。
申請共有產權住房的,面積為90平方米左右,與公有產權人分別持有房屋產權50%份額。
申請人才公寓的,面積為90平方米左右。
申請租賃補貼的,租賃補貼金額為每月3600元。
第十四條 E類人才可以選擇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中的一種安居方式。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面積為60平方米左右,房源面積以實際供應為準。
申請租賃補貼的,租賃補貼金額為每月2400元。
第十五條 F類人才可以選擇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中的一種安居方式。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面積為30平方米左右,房源面積以實際供應為準。
申請租賃補貼的,租賃補貼受理、標準和享受期限按照本市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保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市戶籍且自有住房未達到安居標準的人才只能選擇租賃補貼的安居方式,補貼金額按照人才安居標準面積和自有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算。
自有住房包括下列范圍:
(一)家庭成員的自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5年內轉讓的自有住房,5年內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住房。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七條 市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統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統,各部門數據共享,實現人才安居在線申請、受理、審批、公示等政務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狀況等管理功能。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統納入全市房產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對照《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適用企業范圍》,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統在線輸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系統分配至納稅所在地發改部門查驗。在線注冊后,提交人才安居申請。
第十九條 各類人才對照《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適用對象(目錄)》向所在企業提出申請。企業將符合條件的人才在本單位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企業統一進行在線申報,經系統分配至人社部門進行初審。
第二十條 A類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認定;B、C、D類人才由市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E、F類人才由區級人社部門認定。
通過項目合作方式及非企業引進的A、B、C類人才,經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辦)、市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可參照本辦法享受人才安居。
企業具有成熟規范的人才管理體系,經市人社部門牽頭評估,報市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其技術或者管理人才的職務可以直接對接《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適用對象(目錄)》的相應人才類別。
第二十一條 人才安居工作實行并聯審批、按季公示。人才認定單位將認定結果推送至市房產部門,市房產部門匯總認定結果,確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和標準。每季度首月將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共有產權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賃住房根據房源情況接受申請,區級房產部門或者房源管理單位按照批次組織選房,將共有產權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租)給符合條件的人才。
購房補貼、租賃補貼常年接受申請,市財政部門統籌資金,直接或者委托房產部門發放至符合條件的人才個人賬戶。
第四章 房源籌集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結合城市規劃和產業政策導向,針對企業和人才發展狀況,兼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編制人才住房建設規劃、實施人才安居工程、完善人才安居服務。
條件成熟的區域可以進行制度創新,先行先試,并報市人才安居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四條 人才安居房源包括下列籌集渠道:
(一)政府投資新建、購買、租賃;
(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其他產業載體等投資新建、購買、租賃;
(三)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
(四)企業事業單位新建、改建。
第二十五條 人才安居項目規劃選址應當綜合考慮城市公共交通、產業布局、公共配套,實現產城融合、職住平衡。教育、醫療、道路、公交等公共設施應當同步配建。
第二十六條 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共有產權住房、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市房產部門統籌,可以優先用于項目所在區的人才安居。配建應當明確房源性質、產權歸屬和交付標準、面積、方式、時間等內容,并納入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案。
第二十七條 新引進的、投資規模大、產業層次高的企業,在滿足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批準可以專項配套建設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賃住房。
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以及與產業發展密切相關的高校、科研機構,在滿足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批準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建設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市建立健全人才安居工作績效評價機制,將人才在崗在職情況和實際貢獻等作為評價要素,由各有關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定期對企業和人才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是否繼續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人才安居申請的政策享受期為5年(F類人才除外)。其中,共有產權住房、購房補貼只能享受一期,期滿后不得再次申請;享受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政策滿5年的,通過績效評價的B類人才和進階到D類及以上的人才,可以申請續增一期,最多享受兩期。
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及其變化,自主選擇相應的安居方式。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標準實施安居的,不予補差。
夫妻雙方均符合本辦法安居條件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標準“就高不重復”的原則自主選擇一種安居方式。
第三十條 購房補貼按照年度發放,發放時間為每年的12月。購房當年發放購房補貼總額的40%,第2至5年各發放補貼總額的15%。
申請購房補貼前已經在本市領取過租賃補貼的,應當從購房補貼中相應扣減;申請共有產權住房前已經在本市領取過租賃補貼的,應當退回已領取的租賃補貼,人才進階的除外。
租賃補貼實行按月補助、按季發放,每個季度的首月將上個季度租賃補貼發放至個人賬戶。
第三十一條 已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滿的,不可重復享受本辦法的人才安居政策。
已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有關政策的,可申請租賃補貼,與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時間合并計算,購買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購買共有產權住房自購房發票記載時間滿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個人和公有產權人按照所持產權份額分配收益。人才在取得共有產權住房完全產權份額前,擅自用于出租經營或者改變房屋用途的,由區級房產部門或者房源管理單位依照合同約定予以處置。
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擅自用于轉租、轉借。擅自轉租、轉借的,由區級房產部門或者房源管理單位依照合同約定予以處置。
第三十三條 人社、房產部門每季分別對政策享受期內的人才勞動關系和住房情況進行核對。人才在服務期內因企業遷移、工作變動、自身條件等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人才安居條件的,房產部門應當終止其繼續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并依照合同約定予以處置。對申請購房補貼或者租賃補貼的,停止繼續發放,不符合人才安居條件后領取的補貼應當予以退回。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建立人才動態管理機制,對人才安居申報的真實性負責。對符合條件的人才,應當積極幫助其申請人才安居;對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統中輸入人才變動情況;對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及時調整。
第三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本辦法規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符合社會信用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依法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并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本辦法規定的人才安居待遇,或者不如實上報人才變動情況、不配合協助追繳的,中止企業人才安居申請資格;符合社會信用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依法納入企業征信系統并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部門履職人員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為加快本市高水平人才集聚平臺建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本辦法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標準,制定人才安居專項計劃。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發布的《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試行)》(寧政發〔2017〕9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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