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數字經濟(智能交通)副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申報要求及資格條件!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四)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較顯著、貢獻較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較顯著、貢獻較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2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或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或江蘇省專利獎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5.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從事智能交通工程或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能對重大和關鍵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提高,并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技術發展規劃;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智能交通系統
1.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1項以上省(部)級科研課題或攻關項目,或2項以上市(廳)級科研課題或技術改造攻關項目。
2.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定額或2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標準、規范、規程、技術指南等的制(修)訂,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和有關文件的編制。
3.有參加過國家或省(部)級重點科研攻關項目的論證、審查、驗收、鑒定的經歷,并具有對科研成果的精確性、使用價值和所達到水平的評估能力。
4.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編制全國或區域性智能交通工程項目發展規劃,或主持承擔省、地區的本專業規劃。
(二)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
1.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智能交通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勘探測量等各階段工作,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2.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3項以上重點智能交通工程項目評價類項目。
3.主持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并組織推廣科研成果3項以上,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以上大、中型或2項以上小型智能交通工程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或試驗檢測等工作,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5.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行業標準或2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技術標準、施工規程、管理辦法等制(修)訂,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6.參加過大、中型施工項目、施工方案、施工質量、施工報告的論證、審查、鑒定,提出可考證的重要技術建議并被采納。
7.作為技術負責人,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施工計劃、施工方案,完成大、中型工程項目2項以上,或小型工程項目4項以上,取得顯著成效,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三)智能交通工具
1.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2項以上對智能交通工程系列產品的主要開發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工作。
2.完成本專業的智能交通工具重大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2項以上,并通過實踐驗證。
3.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過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或企業主導產品技術標準的制定,重大項目技術規范的編寫,并獲批準、發布、實施。
4.完成大中型企業關鍵智能設備維修工作的全過程或重要成套設備的養護、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5.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在智能交通工具方面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3項以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四)智能交通運營管理
1.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參與過3項以上重點智能交通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過3份以上智能交通建設項目運營管理方面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等。
3.主持制定過2份市(廳)級以上行業規范、技術標準、運營管理等相關管理辦法。
業績、成果要求:
(一)智能交通系統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以下1~7中2項及8~10中1項:
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優秀工程咨詢、勘察設計二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
4.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5.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的科研課題,通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審定,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產生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本專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或推廣應用價值。
6.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定額或制(修)訂的省地方(團體)標準、規范、規程、技術指南等,通過評審鑒定或頒發使用。
7.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全國或區域性規劃2項以上。
8.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工程管理系統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9.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專業教材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10.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方面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2篇以上。
(二)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以下1~5及6~8中各1項:
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優秀工程勘察設計二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1項以上中型或2項以上小型智能交通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勘探測量報告,已通過評審或交付使用。
5.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的省(部)級重點智能交通工程評價類項目,已通過評審。
6.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7.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專業教材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8.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2篇以上。
(三)智能交通工程建設施工監理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以下1~7及8~10中各1項:
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
3.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建設管理或施工、或監理、或試驗檢測大中型工程項目3項以上,已通過工程質量檢驗并達到合格等級。
5.作為大中型項目主持人或專項工程負責人,在工程施工建設中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并科學地組織管理,工程質量全優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并為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6.主持完成的國家行業標準,或制(修)訂的本專業技術標準、施工規程、管理辦法等,已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采納并頒行。
7.主持或負責編制的工程標書均已中標,且工程完成質量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鑒定,達到優良等級。
8.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建設施工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9.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專業教材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10.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智能交通建設工程方面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等2篇以上。
(四)智能交通工具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以下1~5及6~8中各1項:
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負責完成3項技術難度較高和復雜的智能交通工具關鍵部件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經同行專家評審或鑒定,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負責完成2項省(部)級以上確認的定型或優秀產品,并能夠在智能交通設備中良好地運行使用。
4.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5.負責完成1項省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及1項產品標準的制定,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3項企業主導產品標準的制定,并獲批準、公布,用于生產實踐。
6.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工具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7.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專業教材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8.為解決智能交通工具研發應用方面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等2篇以上。
(五)智能交通運營管理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以下1~5及6~8條中各1項:
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參與智能交通工程重點建設項目3項以上的驗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4.主持完成運營管理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3份以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合格或經同行專家認可具有行業先進水平。
5.主持編寫行業規范、技術標準、運營管理辦法等2份以上,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采納或頒行實施,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6.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工程運營管理方面著作(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7.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專業教材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8.為解決智能交通運營管理方面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3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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