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二級公證員)副高級職稱評審申報要求及資格條件!
學歷、資歷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二級公證員職稱:
1.具備博士學位,擔任三級公證員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其中包含法學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擔任三級公證員滿5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學位)要求,擔任三級公證員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評審二級公證員職稱;或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學位)要求,擔任三級公證員期間,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報評審二級公證員職稱:
1.獲得市級以上公證業務相關的榮譽稱號或市級以上國家機關、公證協會給予的綜合性表彰獎勵。
2.主持或主辦在市級以上公證行業內有較大影響的疑難、復雜的公證業務2件以上(經省公證協會認定)。
3.主持完成市級公證實務或法學理論相關科研項目(課題)1項以上或參與完成省(部)級公證實務或法學理論相關科研項目(課題)1項以上。
4.被列為市級以上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或入選市級以上重點人才工程培養對象。
第十三條專業能力要求
1.全面系統掌握公證相關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與公證業務相關的其他學科知識,全面了解掌握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豐富的公證業務經驗和公證管理工作經驗,具備涉外公證員資格,能夠較好組織和協調處理重大、復雜、疑難的公證業務。
3.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三級以下公證員開展公證工作,在推動公證機構依法決策、依法運營、依法管理方面做出較大貢獻。
4.理論研究能力較強,能獨立開展法學(法律)或公證專業理論、政策和實務研究,有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5.辦證質量較高,近四年內在質量檢查中無不合格卷。
第十四條業績、成果要求
擔任三級公證員期間,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1-5項中的一項和6-8項中的一項:
1.對某項公證業務提出具有較大理論和應用價值的見解、辦法、經驗,被市級以上公證業務主管部門或公證協會認定或組織推廣,并在實踐中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辦理過在市級以上有較大影響的公證業務,并受到市級以上公證業務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肯定。
3.辦理的公證案例入選省級以上公證案例指導庫或被評選為“省級優秀案例“1件以上。
4.參加省級以上法學(法律)或公證業務學術會議,本人撰寫的論文入選。
5.獲得市級以上公證業務相關的榮譽稱號或市級以上國家機關、公證協會給予的綜合性表彰獎勵。
6.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具有較高水平或實務應用價值的法學(法律)或公證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7.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名義在省級期刊發表具有較高水平或實務應用價值的法學(法律)或公證專業論文2篇以上。
8.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名義在省級期刊發表具有較高水平或實務應用價值的法學(法律)或公證專業論文1篇,并在市級以上公證業務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相關學術會議上交流入選專業論文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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