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物醫藥工程副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申報要求及資格條件!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四)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等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主持完成國家相關標準制定等。
3.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負責人等。
4..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5.重要國際獎項的主要獲獎人(排名前3,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熟悉回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對重大和關鍵的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提高,并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技術發展規劃。
生物制藥:系統掌握微生物學、藥物合成反應、藥物化學、制藥反應工程、制藥工藝學、制藥分離工程、天然藥物化學、藥物分析、藥劑學、藥用高分子材料、生物化工、化工安全與環保、生物技術制藥、機械制圖與計算機繪圖、藥事管理與法規等方面的基本理論知識。
高端醫療器械:系統掌握應用數學、醫用物理學、機械CAD、機械制造工藝、模擬電路與數字電路、電氣控制及PLC、生物材料學基礎、人體信息及其測量技術、醫學臨床診斷儀器、醫用治療儀器、人體機能輔助裝置、醫用機器安全管理學、醫用光學儀器、醫用檢驗儀器、檢測技術基礎、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有源/無源醫療器械檢測技術、醫院設備及器械、生物醫學檢測技術等方面的基本理論知識。
生物技術服務:系統掌握普通生物學、生物化學、微生物學、遺傳學、分子生物學、細胞生物學、免疫學、生化分離技術、基因工程、細胞工程、酶工程、發酵工程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實驗技能,以及生物技術及其產品開發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從事生物醫藥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職稱后,須同時具備下列1~11條中2條及12~14條中1條: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廳)級科研課題l項以上,并按規定通過鑒定或驗收。
2.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1項以上省級(團體)標準、規范、規程、指南的編制,并巳頒布實施。
3.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2項以上大型,或1項大型和2項中型,或5項以上中型的對生物醫藥行業發展有影響的項目或系列產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工作。
4.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3項以上本行業內具有指導性規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推廣,促進或推動本地區生物醫藥行業社會經濟發展,被主流媒體宣傳報道或被主管部門及第三方好評。
5.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生物醫藥工程領域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新型實用專利4項以上(排名前2),并巳推廣應用,且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
6.作為主要完成人,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或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3項以上。
7.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3項以上市(廳)級生物醫藥工程領域的研究、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等項目,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須提供立項報告、承接單位證明、應用單位證明,以及反映全過程管理中關鍵節點的證明材料)。
8.在生物醫藥工程項目中解決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3項以上;或在處理生物醫藥工程項目質量、安全事故或隱患中措施得當,社會、經濟效益顯著,并經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團體)認可。
9.作為主要負責人,參與2項新藥臨床批件、藥品注冊批件、醫療機械批件及產品注冊證等的申請批復。
10.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1.獲得國際、國家生物醫藥專業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認可認證等1項。
12.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以上。
13.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巳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范、規程、指南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14.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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