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副高級農業經濟師職稱評審申報要求及資格條件!
學歷、資歷要求:
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高級經濟專業(農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我省規定的評審合格成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高級農業經濟師資格: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0年。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市場經濟知識;了解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研究動態和市場需求。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級項目的參加者;或省(部)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市(廳)級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參加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條例、重要文件;或參與撰寫本專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行業規范。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專業的發展規劃與實施方案、重要制度規定與政策文件等(以縣級以上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為準)。
(四)從事農業農村政策研究、經營管理、合作組織管理、咨詢服務、市場營銷、宣傳培訓等工作的業務技術骨于。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市級以上農業農村綜合調查或專業調查。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廳)級以上農村經濟管理方面試驗示范項目的;或者負責指導當地小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成為推動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業務骨于。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一)至(二)條件之一或(三)至(九)條件之二:
(一)獲得與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相關的獎項: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類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等)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25、20、15名);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含省農業豐收獎)、哲學社會科學(軟科學)研究成果類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9、7、5名)。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行業標準1項以上;或省級標準2項以上;或市級標準3項以上。
(三)在國家及省有關農業農村法律、法規、條例、重要文件制定中,參與起草草案文本并正式頒布實施。
(四)在推進農業農村經濟改革發展中,因工作成績突出,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2次以上。
(五)對農村經營管理指導思想的確立、工作重點的把握、管理體系的建設、方法制度的改革或完善作出明顯成績,并具有較廣泛推廣價值,巳在省、市范圍得到推廣或被省、市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專業的發展規劃、實施方案、重要制度規定或政策文件等3項以上,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所采納,并通過實施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七)在推進農業農村經濟改革發展中,提出具有重要決策價值的建議、意見,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采納。
(八)農業農村經濟的統計分析或調查研究報告獲得市(廳)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認可采納。
(九)在負責農業農村經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中,對穩定發展農經隊伍,完善管理制度,興辦服務實體,加強業務培訓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創新創業有突出成績,獲得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可、推廣。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主編或主審的名義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或參與出版明確標明個人撰寫內容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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