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副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評審申報要求及資格條件!
學歷、資歷條件:
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評審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人力資源管理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下同)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0年。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
(二)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熟練掌握人力資源專業標準規范、規程、規章,推動人力資源工作有序開展。
(三)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理論、知識及其發展趨勢。
(四)具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初級、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或培養、指導本專業本科生開展人力資源相關工作。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一)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從事人力資源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1-7條中3條和8-10條中1條:
1.作為單位負責人,從事人力資源工作5年以上;或作為骨干,從事人力資源工作8年以上。
2.主持或作為骨于,在組織實施人才引進、就業促進、創業培訓、技能鑒定、社會保障服務、勞動關系協調等工作中,對推進公共人力資源服務作出重要貢獻,并創造出明顯的社會效益(以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3.主持或作為骨于,參與制定市(廳)級以上促進就業、人才發展、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等相關政策、規劃、標準,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以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4.主持或作為骨于,參與完成總價值超過200萬元以上公共人力資源服務重點項目的投入、咨詢、評估或論證等方面等工作,并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
5.主持或作為骨于,參與1項以上國家、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方案的組織實施,并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6.主持或作為骨于,策劃和組織實施1場以上市(廳)級高層次人力資源行業論壇、發展研討會、項目對接會等重大活動,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7.主持或作為骨干,在市(廳)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個人評比表彰活動中獲得先進個人稱號或取得二等獎及以上榮譽(以批文或證書為準)。
8.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編寫或修訂1部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相關的專著(含標準、規范、規程、教材或技術手冊),或承擔1項以上省(部)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或承擔2項以上市(廳)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的研究。
9.作為主要撰寫人,在省(部)級行業發展論壇、理論研討會上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報告;或在省(部)級行業課題調研活動(有立項通知、結果公告等)中提交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或在省(部)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報紙學術理論版,專業學術期刊、核心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人力資源專業論文。以上撰寫要求總篇數不低于3篇,對具有本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篇數可減少1篇。
10.作為主要撰寫人,為解決本單位(地區、部門)人力資源服務問題撰寫的調研報告、決策咨詢、政協提案、建議方案等被市(廳)級以上部門或單位采用1篇以上。
(二)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從事人力資源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1-7條中3條和8-10條中1條:
1.作為單位負責人,從事人力資源工作5年以上;或作為骨于,從事人力資源工作8年以上。
2.作為單位負責人,通過實施人力資源管理優化,企業近3年年均營業總收入超過3000萬元,年均納稅總額超過300萬元。
3.作為單位負貴人,主持設立1家以上境外分公司(辦事機構),或設立5家以上境內分公司(辦事機構),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4.主持或作為骨干,帶領或幫助所在單位創新產品和服務,取得2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或關鍵產品(以批文或證書為準),或在推進人力資源服務產品、技術和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有項目方案、可行性評估和專家論證結果),并創造出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5.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完成總價值超過300萬元以上人力資源服務重點項目的投入、咨詢、評估或論證等方面等工作,經實踐證明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6.主持或作為骨于,參與組織1場以上高層次人力資源行業論壇、發展研討會、項目對接會等重大活動,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業組織證明為準)。
7.主持或作為骨于,在市(廳)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個人評比表彰活動中獲得先進個人稱號或取得二等獎及以上榮譽(以批文或證書為準)。
8.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編寫或修訂1部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人力資源服務相關的專著(含標準、規范、規程、教材或技術手冊),或承擔1項以上省(部)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或承擔2項以上市(廳)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的研究。
9.作為主要撰寫人,在省(部)級行業發展論壇、理論研討會上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報告;或在省(部)級行業課題調研活動(有具體通知、結果公告)中提交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或在省(部)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報紙,專業學術期刊、核心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人力資源專業論文。以上撰寫要求總篇數不低于3篇,對具有本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篇數可減少1篇。
10.作為主要撰寫人,為解決本單位(地區、部門)人力資源服務問題撰寫的調研報告、決策咨詢、政協提案、建議方案等被市(廳)級以上部門或單位采用1篇以上。
(三)對企事業單位中從事人力資源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1-7條中3條和8-10條中1條:
1.主持或作為骨于從事人力資源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或作為骨于,建立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在推進人力資源管理創新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有項目方案、可行性評估和專家論證結果),明顯提高員工效率和組織效率。
3.主持或作為骨干,注重人力資源的有序開發,建立符合單位實際情況的員工職業生涯規劃、薪酬體系與激勵機制等,受到單位員工的普遍認同(以獲得參評人數一半以上滿意度調查結果為準)。
4.主持或作為骨于,在促進就業和優化人才配置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以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業組織證明為準)。
5.主持或作為骨于,參與完成總價值超過200萬元以上的人力資源管理策劃、評估、招聘或培訓等項目,經實踐證明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6.主持或作為骨于,參與研究、設計適合單位發展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有1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或關鍵產品(以批文或證書為準),并創造出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7.主持或作為骨于,獲得市(廳)級以上優秀管理獎項,或在市(廳)級以上人力資源管理個人評比表彰活動中獲得先進個人稱號或取得二等獎及以上榮譽(以批文或證書為準)。
8.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承擔1項以上省(部)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或2項以上市(廳)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的研究。
9.作為主要撰寫人,在省(部)級行業發展論壇、理論研討會上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報告;或在省(部)級行業課題調研活動(有具體通知、結果公告)中提交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或在省(部)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報紙,專業學術期刊、核心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人力資源專業論文。以上撰寫要求總篇數不低于3篇,對具有本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篇數可減少1篇。
10.作為主要撰寫人,為解決本單位(地區、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問題撰寫的調研報告、決策咨詢、政協提案、建議方案等被市(廳)級以上部門或單位采用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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