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業科學研究人員(副研究員)高級職稱評審申報要求及資格條件!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副研究員職稱:
(一)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農業科學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員。
(二)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農業科學研究工作滿2年。
(三)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農業科學研究工作滿5年。
專業能力要求:
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較豐富的研究工作積累,能夠創造性地開展研究工作,具有較高的學術活躍度和影響力,是本學科領域的學術或技術骨干、創新團隊或研究方向負責人,具有協助指導、培養中初級研究人員或研究生的經歷,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人員
1.能夠根據國家戰略、行業需求和學科發展,提出具有較大理論或應用價值的研究項目,制定可行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案,為解決生產實際問題提供理論支撐;或者能夠針對產業瓶頸、行業壁壘和薄弱環節,創造性地開展研究工作,取得具有較高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方法或新產品等科研成果。
2.作為主持人,承擔省級以上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或者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參與省級以上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或重大橫向委托科研項目(課題、任務)共2項;或者作為創新團隊成員,以第2完成人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主持的省級以上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
(二)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人員
1.能夠高效開展集成創新、試驗示范、熟化應用、測量監測、基礎性科研工作、實驗技術和科技服務工作,為農業生產作出較大貢獻。
2.作為主持人,承擔省級以上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或者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參與省級以上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或重大橫向委托科研項目(課題、任務)共2項;或者作為創新團隊成員,以第2完成人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主持的省級以上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
(三)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人員
1.具備獨立開展農業農村政策、產業經濟、科技咨詢、科學普及、規劃設計、科技管理等研究工作的能力,取得具有較大影響的學術成果或為本行業、本單位發展做出較大貢獻。
2.作為主持人,承擔省級以上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或市(廳)級以上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2項;或者作為創新團隊成員,以第2完成人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主持的省級以上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或市(廳)級以上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2項。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取得突出業績、成果,并符合下列(一)、(二)條件之一:
(一)獲得科學技術獎、技術推廣獎、人文社會科學獎或專利獎:國家獎主要完成人、省(部)級一等獎前7名、省(部)級二等獎前5名、省(部)級三等獎或市(廳)級一等獎前2名、市(廳)級二等獎第1名。
針對創新團隊所在單位為第一完成單位或創新團隊帶頭人為第1完成人,獲得上述成果的團隊成員排名,按去除非團隊成員后的排名名次予以認定。
(二)根據申報類別分別取得以下相應代表性業績、成果:
1.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以第1作者發表“三類高質量論文”代表作3篇,其中國內期刊論文不少于1篇,且論文已在成果獲獎、平臺評估等中發揮支撐作用或形成與下列條件①-③關聯度密切的評價意見;或者以專著作者、譯著作者或主編、副主編,出版專著、譯著或編著1本以上,且專著、譯著或編著獲得市(廳)級以上資助或獎勵。
(2)以第1作者發表“三類高質量論文”代表作2篇,其中國內期刊論文不少于1篇,且論文已在成果獲獎、平臺評估等中發揮支撐作用或形成與下列①-③關聯度密切的評價意見。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得的專利、著作權、專有技術(技術秘密),育成的新品種,研制的新獸藥、農藥、肥料、產品、裝備等知識產權成果實現轉化應用,其中至少有1項實施許可、轉讓,實現單項創收5萬元以上或累計創收10萬元以上。作為第1完成人取得上述成果的,收益閾值減半。
②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形成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等成果被列為省(部)級以上政府主導(主推)技術(品種、模式)名錄。
③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研究開發的產品、方法等形成省(部)級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或者通過省(部)級評價(鑒定)。
作為創新團隊成員,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獲得上述①-③成果的,排名限值相應順延1位。
2.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集成創新、試驗示范、熟化應用形成的科技成果應用于生產,有力支撐市級以上產業化龍頭企業、基地或園區。
(2)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研究開發的檢測技術、試驗方法、信息技術或研制改進的儀器設備等形成省(部)級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或者通過省(部)級評價(鑒定)。
(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開展的基礎性科研、科技服務等工作,獲得服務對象高度評價,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獲得市級以上主流媒體宣傳報道或被主管部門通報表彰共2次以上。
作為創新團隊成員,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獲得上述成果的,排名限值相應順延1位。
3.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人員同時具備下列2個條件:
(1)以第1作者發表“三類高質量論文”代表作3篇,其中國內期刊論文不少于1篇,且論文已在成果獲獎、平臺評估、政策制定或管理服務工作等中發揮支撐作用或形成與下列條件(2)關聯度密切的評價意見;或者以專著作者、譯著作者或主編、副主編,出版專著、譯著或編著1本以上,且專著、譯著或編著獲得市(廳)級以上資助或獎勵。
(2)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形成的調研報告、咨詢建議、科普成果、設計方案、技術報告等被市(廳)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單位采納應用,產生較好的經濟、社會或科技效益;或者科技管理研究形成成果被市(廳)級單位(部門)采納應用。作為創新團隊成員,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獲得上述成果的,排名限值相應順延1位。
破格申報條件:
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業績突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由2名正高級同行專家推薦,可提前1-2年申報副研究員職稱:
(一)獲得科學技術獎、技術推廣獎、人文社會科學獎或專利獎等獎勵:國家級一等獎前7名、國家級二等獎前5名、省(部)級一等獎前5名、省(部)級二等獎前3名、省(部)級三等獎或市(廳)級一等獎第1名。
(二)作為第1完成人,獲得的專利、著作權、專有技術(技術秘密),育成的新品種,研制的新獸藥、農藥、肥料、產品、裝備等知識產權成果實現轉化應用,其中至少有1項實施許可、轉讓,實現單項創收5萬元以上或累計創收10萬元以上。
(三)作為第1完成人,形成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等成果被列為省(部)級以上政府主導(主推)技術(品種、模式)名錄。
(四)作為第1完成人,集成創新、試驗示范、熟化應用形成的科技成果應用于生產,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
(五)作為第1完成人,研究開發的檢測技術、試驗方法、信息技術或研制改進的儀器設備等形成省(部)級以上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或通過省(部)級評價(鑒定)。
(六)作為第1完成人,開展的基礎性科研、科技服務等工作獲得服務對象高度評價,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獲得省級以上主流媒體宣傳報道或被主管部門通報表彰共2次以上。
(七)作為第1完成人,形成的調研報告、咨詢建議、科普成果、設計方案、技術報告等被市(廳)級有關單位(部門)采納應用。
(八)獲得市(廳)級以上黨和政府授予的道德模范稱號、先進工作者、突貢專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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