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數字經濟(智能制造工程)副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申報要求及資格條件!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四)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較顯著、貢獻較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較顯著、貢獻較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級以上相關行業學會頒發的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一等獎以上獎項1項以上(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 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專利獎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 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從事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智能制造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智能制造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跟蹤智能制造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能對重大和關鍵的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提高,并能結合企業實際提出技術發展規劃;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省(部)級智能制造領域研究課題,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二)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過本行業、本企業產品的開發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工作。
(三)主持完成智能制造領域工程項目的規劃和實施工作,負責制定智能制造管理標準、戰略規劃、管理制度。
(四)完成過高性能、高技術的關鍵部件或技術密集的復雜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試驗檢測和生產管理工作。
(五)完成本行業重大技術分析報告2項以上,經實踐驗證基本正確。
(六)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2項以上大型或3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和有關文件的編制。
(七)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成套工程項目國內外投標、承包、施工、驗收任務。
(八)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2項以上本專業其他技術工作,或解決過3項以上本專業復雜技術問題。
(九)作為主要起草人,制定國家、省市、行業智能制造領域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智能制造戰略決策等相關政策、標準、規范,并頒布實施。
(十)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等,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同時具備(一)至(八)和(九)至(十一)中的各一項: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排名前2)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均排名前2),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負責完成1項國家、地方、行業技術標準或產品標準的制定,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3項企業主導產品標準的制定, 并獲批準、公布。
(四)參與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填補國內空白,參與完成1 項省工信廳認定發布的首臺套重大裝備和關鍵零部件產品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
(五)負責完成3項技術難度較高或復雜的本行業產品或設 備關鍵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技術、檢驗技術和技術管理,經行業專家評審或鑒定,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六)作為技術負責人,研究開發與專業相關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鑒定,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成功推廣應用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3項以上,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七)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江蘇省重大成果轉化項目等省(部)級以上重大(重點)科技項目。
(八)作為技術負責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3項以上,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九)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十)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專業教材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十一)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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