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石油化工工程(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申報要求資格條件!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位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
(四)在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 4 年,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 1年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
1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
2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國家級優質工程獎 1 項或省(部)級優質工程獎 2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5.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石油化工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 20 年。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熟練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能對重大和關鍵的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提高,并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技術發展規劃。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 1 項以上全國性或2 項以上區域性與專業相關的規劃咨詢項目,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
(二)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 1 項以上省(部)級或 2 項以上市(廳)級行業政策研究、標準規范研究等課題,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
(三)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 2 項以上大型或 3項以上與專業相關的中型工程項目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和有關文件的編制。
(四)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 1 項以上大型或 2項以上與專業相關的中型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或概預算編制,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
(五)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 1 項以上大型或 2項以上與專業相關的中型工程建設管理、施工、監理或試驗檢測,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
(六)完成過與專業相關的高性能、高技術的關鍵部件或技術密集的復雜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試驗檢測和生產管理工作。
(七)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重要的石油化工工程的專業技術工作,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
(八)完成過與專業相關的大、中型工程新(擴)建或技術改造(引進)成套項目的方案制定、設計和電子專用設備的安裝、調試、運行和維護。
(九)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 2 項以上本專業其他技術工作,或解決過 3 項以上本專業復雜技術問題。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一)至(七)和(八)至(十)中的各一項:
(一)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 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市(廳)級優秀工程咨詢、勘察設計二等獎 1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省(部)級優質工程獎 1 項以上,或市(廳)級優質工程獎 2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獲得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 1 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 4 項以上(均排名前 2),并轉化為生產使用,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專業規劃咨詢、政策研究、科研與技術開發、標準規范制定等 2 項以上,已通過評審或成果得到應用,對本專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或推廣應用價值。
(六)作為技術負責人,研究開發與專業相關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鑒定,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成功地推廣應用與專業相關的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 3 項以上,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七)作為技術負責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 3 項以上,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明顯。
(八)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 1 部(本人撰寫 5 萬字以上)以上。
(九)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 1 篇(字數不少于 3000 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專業教材等 1 項可替代 1 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 1 篇論文。
(十)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 2 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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