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質量工程(工程師)中級職稱評審申報要求及資格條件!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職稱。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五)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報:
1.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長期在基層一線或在經濟薄弱地區從事質量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 10 年。
專業能力要求:
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1項以上市(廳)級以上部門的科技項目、平臺及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
(二)參與完成2項以上課題研究、技術開發、成果推廣、檢驗方法驗證或確認、檢定校準項目開發,并參與編制相應的技術報告、技術規范、實施細則、作業指導書或相應技術記錄。
(三)參與完成2項以上復雜產品的質量檢驗、質量鑒定、仲裁檢驗、型式試驗,或難度較大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項目的技術研究工作,并編制相應的檢驗報告、實施細則或作業指導書。
(四)參與完成 2 項以上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新建檢驗、檢測、校準項目,并通過實驗室認可或資質認定。
(五)參與解決 2 項以上精密、復雜檢測儀器設備維修或計量檢定和測試中有一定難度的技術問題,并參與編制相應的技術報告。
(六)參與完成 1 項以上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檢定規程、規范的制(修)訂。
(七)參與完成 1 項以上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的建標、新產品定型鑒定工作,并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八)參與完成 2 項以上特種設備的失效事故分析或重要缺陷的安全評估與處理,編寫相應的技術資料。
(九)主持完成 1 項以上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計量保證體系、標準化體系表的設計和建立工作,承擔其中主要部分的技術工作,并在企業組織實施。
(十)參與完成 3 項以上標準或標準化、技術規范的貫徹實施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資料。
(十一)參與完成 3 項以上標準化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計量測試技術咨詢、審查或考核、質量認證咨詢或質量認證審核工作,承擔其中主要部分的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十二)參與完成 2 項以上標準實施評價工作,發現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措施。
(十三)從事質量工程專業人員培訓考核、人才管理、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制定相關綜合性的制度文件。
(十四)作為起草人之一,參與制定 3 項以上產品質量改進和產品發展規劃或技術規范。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一)縣(局)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1 項以上的完成人之一(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參與完成技術引進、產品開發、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或檢驗方法、測試技術和檢測設備改進項目,達到國內先進技術水平,并取得較明顯的效益,經市(廳)級主管部門認可。
(三)參與完成 1 項以上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或檢定規程、技術規范的制(修)訂,并獲批準發布。
(四)參與完成的國家、行業標準資料的分析研究工作或對主要產品標準的分析評審工作有 2 項以上具有推廣應用價值;或參與完成的標準化技術咨詢服務項目,有 2 項以上被用戶采納,取得較明顯的效益,經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采用單位確認。
(五)參與完成標準、技術法規或技術規范實施工作,發現有不合理的技術問題,提出解決措施和建議,有 2 項以上解決了較復雜的技術問題或被有關部門采納、認可,經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主管單位確認。
(六)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建立 1 項以上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通過計量標準考核,投入實際應用。
(七)完成 2 項以上新項目方法驗證或新產品型式評價試驗任務,解決有一定難度的技術問題;或在參與完成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質量鑒定、仲裁檢驗等工作中,解決了 2 項以上影響質量判斷的技術問題,經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
(八)參與完成的非常規測試項目有 1 項以上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具有推廣應用價值,經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
(九)參與完成的質量咨詢、質量審核、質量認證、質量改進項目,有 2 項以上被用戶單位采納,對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或參與完成的技術咨詢、審查或考核項目有 2 項以上對企事業單位提高經濟效益或改進質量工作有明顯作用,經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服務單位確認。
(十)參與建立的新開展檢驗項目有 1 項以上投入實際應用,并取得較為明顯的效益,經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十一)在特種設備檢驗中,發現嚴重威脅設備安全運行的缺陷,并作為主要參與者,對其缺陷提出處理方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經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省特檢院、省特檢分院確認。
(十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制定出臺質量工程專業人才管理、培訓考核等方面綜合性的制度 2 項以上,或組織開展有一定規模的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考核 2 次以上。
(十三)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相關專業領域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1 項以上,且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十四)作為技術骨干,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十五)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以第一作者發表論文 1 篇以上;或作為第一起草人,為解決較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立項研究(論證)報告 1 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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