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職稱制度和人才分類評價改革部署要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和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江蘇省職稱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現就做好2024年度揚州市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評審范圍
(一)在我市各類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才;在我市就業并繳納社保的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才。
(二)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或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
(三)公務員(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職稱評審或考核認定。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或考核認定。
二、申報評審政策
(一)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我省有關規定及各職稱系列(專業)評價標準條件執行。申報人一般應當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申報職稱的資歷(任職年限)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31日,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論文、學歷(學位)等截止時間為2024年3月31日。
(二)高技能人才申報職稱評審,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蘇人社發[2021]132號)規定執行。
(三)全市教育、衛生健康、農業系統基層事業單位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應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開展基層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定向設崗、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通知》(蘇人社發[2020]152號)規定執行。
(四)完善職稱申報評審及考核認定工作機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不再統一組織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工作,相關工作納入全省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申報評審“綠色通道"。對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以及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評審。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可結合實際明確本系列(專業)相關申報條件,并由2名以上本領域或相近專業具備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市急需緊缺人才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相關工作納入全市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申報評審“綠色通道”,與各系列(專業)當年度中級職稱正常評審工作同文部署、同步開展,材料審核流程與正常申報相同。具體按照《關于開展2023年度揚州市急需緊缺人才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工作的通知》(揚職稱辦[2023]7號)文件執行。
(五)海外歸國人員、黨政機關交流或部隊轉業安置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首次申報職稱時可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并參照同類人員評審標準,直接申報相應職稱。
(六)落實職業資格與職稱的對應要求,各評委會辦事機構要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的通知》(蘇人社發[2019]183號)精神,實現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
(七)對中、初級職稱實行國家統一考試的經濟、會計、統計、審計、衛生技術、船舶、翻譯、出版、通信等9個專業,考試成績合格即取得相應層級職稱,不再進行相應層級職稱評審或認定。對高級職稱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會計、統計、審計、經濟(含人力資源管理、知識產權、農業經濟)4個職稱系列(專業),專業技術人才須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相關考試,成績達到國家或省合格線并在有效期內方可申報評審高級職稱。
(八)根據《關于做好我市民營企業職稱工作的通知》(揚職稱(2020)2號)文件規定,民營企業優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報評審中級職稱(“以考代評"的職稱除外)。其中,所學專業與所從事專業一致人員,本科滿5年、大專滿7年可以申報中級職稱。所學專業與所從事專業不一致人員,博士滿1年、碩士滿4年、本科滿7年、大專滿9年可以申報中級職稱。
(九)有效推進國際職業資格與專業技術資格銜接,開展揚州市國際職業資格比照認定職稱資格申報工作,按照《關于印發<揚州市國際職業資格比照認定職稱資格辦法(試行)>的通知》(揚人社[2022]119號)和《關于開展揚州市國際職業資格比照認定職稱資格申報工作的通知》(揚職稱辦[2023]5號)規定執行。
(十)繼續教育條件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執行,繼續教育情況列為專業技術人才職稱晉升的重要條件。
三、申報評審時間
(一)各評委會辦事機構要按照《揚州市2024年職稱評審計劃表》(附件2)規定的序時進度,完成年度評審、審核、備案工作,不得跨年度評審。各評委會辦事機構下發年度職稱評審工作通知前,須報市職稱辦備案,年度職稱評審工作通知須對申報人員本單位勞動(聘用)合同及社保繳納時間作出明確要求,原則上均不少于6個月。各評委會的評審工作原則上應在11月底前完成。
(二)初級職稱初定工作每季度的第二個月開展一次,分別是2月、5月、8月、10月(四季度因工作安排提前),當月申報,次月審核辦理;中級職稱初定工作定于8月及10月開展,當月申報、次月審核辦理。具體按照《揚州市2024年職稱初定計劃表》執行(附件3)。
(三)揚州市國際職業資格比照認定職稱資格申報與職稱初定同步開展,初級報至各縣(市、區)職稱辦、功能區辦事處,中級報至市職稱辦。
四、申報評審渠道
(一)申報人應根據屬地管理和個人自愿原則,按規定程序逐級報送相應評委會辦事機構。申報人同一年度同一職稱層級原則上只能向一個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同一單位申報相同職稱系列(專業)相同層級的人員應統一報送同一評委會,不得多頭報送。
(二)揚州市沒有相應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經市職稱辦審核同意后,將申報材料桉規定程序報送至設在省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等相應職稱評審委員會。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新就業群體申報人桉規定條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申報。
(三)全市高、中、初級(含初定)職稱申報采取網上申報形式。申報人員應實名登錄江蘇人才服務云平臺職稱專欄,在線如實填報相關申報信息后,通過系統下載打印《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具體要求詳見各評委會辦事機構下發的年度評審通知。各評委會辦事機構要及時為在我市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外籍人員注冊申報職稱提供好服務。
(四)中央駐揚單位或外省駐揚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處等)和軍隊專業技術人才,如需在我市申報評審,需提交具有人事管理權限的主管部門出具的委托評審函,經市職稱辦核準同意后,報送相應評審委員會。國家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委托評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市屬民辦非企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由桉照民政部門登記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其職稱初定或評審等有關工作。
五、職稱申報審核
(一)申報人所在單位應當嚴肅審核推薦程序,組織專人審核申報人申報資格,以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時效性,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于用人單位包庇、縱容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證明,協助申報人騙取推薦資格的,視情況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各級行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組織專人按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報送相應評委會辦事機構;對申報材料不完整、不規范,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報人員逾期未補充完整的,視為放棄申報。
(三)對不符合申報條件和程序、超出評委會受理范圍或未桉規定辦理委托評審手續報送的申報材料,各評委會辦事機構應及時桉原報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報人。審核通過并擬提交評委會評審人員的相關信息須在評委會辦事機構單位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職稱評審組織
(一)各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組織召開年度職稱評審會議前,應當落實監督程序要求,從評審專家庫內隨機抽取規定數量和規定層級的評審專家組建年度職稱評審委員會。抽取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參加評審會議的,應按規定程序重新抽取。抽取的評審委員實際參會人數達不到評審工作要求的,應桉規定程序進行增補抽取。
(二)各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在召開年度評審會議5個工作日前,向市職稱辦提交《評委會活動申請表》,說明資格審查、評前公示、評審專家抽取和評審通過率設定等評審工作準備情況。
(三)我市各級評委會年度評審結果公示無異議后,由市職稱辦發文公布高、中級評審結果;各地職稱辦和評委會組建部門公布下放專業初級評審結果。申報人自主打印電子職稱證書。
七、評審工作要求
(一)堅決破除“四唯"。各部門、各職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要全面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在職稱評價中進一步破除“唯論文、唯學歷、唯資歷、唯獎項”不良傾向的通知》(蘇人社發[2022]156號),牢固樹立“六個注重"鮮明導向,著力破除職稱評價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建立健全職稱品·.德首位評價機制,改進和創新職稱評價方式,全面推行代表作成果制度,堅持憑能力、實績和貢獻評價識別人才。
(二)完善職稱申報評審誠信體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申報人員提交申報材料時應承諾提供的相關證書、業績成果、論文等材料真實可靠。實行學術造假和職業道德失范”一票否決”,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并記入全省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庫,記錄期3年。
(三)加強全過程監管。各部門、各職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和用人單位要根據《江蘇省職稱評審工作風險防控指南(2022年版)》蘇(人社發[2022]155號),建立有效的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機制,規范組織年度申報評審工作。市職稱辦將加強對所屬職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的檢查和指導,督促加強職稱評審工作紀律教育、規范評審工作程序、完善監督和制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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