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質量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1〕5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質量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調動廣大質量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提升技術攻關能力,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質量工程專業的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質量檢驗、質量管理、計量、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標準制(修)訂、標準化技術研究與推廣等專業的技術開發、應用科學研究、咨詢培訓、技術法規制(修)訂、科技管理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質量工程專業職稱設質量檢驗、計量、質量管理、標準化、特種設備五個子專業。
質量檢驗專業包括產品質量檢驗、質量鑒定與仲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技術咨詢等技術崗位;計量專業包括計量檢定、校準、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標準物質研究、計量技術咨詢、計量管理等技術崗位;質量管理專業包括質量管理咨詢、體系審核、認證認可、質量培訓、質量工程人才管理等技術崗位;標準化專業包括標準制(修)訂、標準實施宣貫、標準化理論研究、技術咨詢、標準化管理、標準信息研究與應用等技術崗位;特種設備專業包括機電類或承壓類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風險評估、失效分析、技術咨詢、特種設備管理等技術崗位。
第三條 質量工程專業職稱設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五個層次,對應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愛崗敬業,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式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對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或偽造試驗數據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3年及以上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中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五)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六)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能力要求
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完成的工作獲獎(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或取得專利、軟件著作權等技術成果。
(二)參與完成專業技術工作總結1篇,或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技術方案、實施細則、作業指導書等1篇。
(三)作為主要作者,在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或在縣(局)級以上行業學術會議上交流技術工作文章1篇。
第四章 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職稱。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茖W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五)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報:
1.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長期在基層一線或在經濟薄弱地區從事質量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 10 年。
第十條 專業能力要求
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1項以上市(廳)級以上部門的科技項目、平臺及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
(二)參與完成2項以上課題研究、技術開發、成果推廣、檢驗方法驗證或確認、檢定校準項目開發,并參與編制相應的技術報告、技術規范、實施細則、作業指導書或相應技術記錄。
(三)參與完成2項以上復雜產品的質量檢驗、質量鑒定、仲裁檢驗、型式試驗,或難度較大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項目的技術研究工作,并編制相應的檢驗報告、實施細則或作業指導書。
(四)參與完成2 項以上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新建檢驗、檢測、校準項目,并通過實驗室認可或資質認定。
(五)參與解決2 項以上精密、復雜檢測儀器設備維修或計量檢定和測試中有一定難度的技術問題,并參與編制相應的技術報告。
(六)參與完成1 項以上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檢定規程、規范的制(修)訂。
(七)參與完成1 項以上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的建標、新產品定型鑒定工作,并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八)參與完成2 項以上特種設備的失效事故分析或重要缺陷的安全評估與處理,編寫相應的技術資料。
(九)主持完成1 項以上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計量保證體系、標準化體系表的設計和建立工作,承擔其中主要部分的技術工作,并在企業組織實施。
(十)參與完成3 項以上標準或標準化、技術規范的貫徹實施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資料。
(十一)參與完成3 項以上標準化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計量測試技術咨詢、審查或考核、質量認證咨詢或質量認證審核工作,承擔其中主要部分的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十二)參與完成2 項以上標準實施評價工作,發現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措施。
(十三)從事質量工程專業人員培訓考核、人才管理、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制定相關綜合性的制度文件。
(十四)作為起草人之一,參與制定3 項以上產品質量改進和產品發展規劃或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一)縣(局)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1 項以上的完成人之一(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參與完成技術引進、產品開發、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或檢驗方法、測試技術和檢測設備改進項目,達到國內先進技術水平,并取得較明顯的效益,經市(廳)級主管部門認可。
(三)參與完成1 項以上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或檢定規程、技術規范的制(修)訂,并獲批準發布。
(四)參與完成的國家、行業標準資料的分析研究工作或對主要產品標準的分析評審工作有2 項以上具有推廣應用價值;或參與完成的標準化技術咨詢服務項目,有2 項以上被用戶采納,取得較明顯的效益,經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采用單位確認。
(五)參與完成標準、技術法規或技術規范實施工作,發現有不合理的技術問題,提出解決措施和建議,有2 項以上解決了較復雜的技術問題或被有關部門采納、認可,經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主管單位確認。
(六)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建立1 項以上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通過計量標準考核,投入實際應用。
(七)完成2 項以上新項目方法驗證或新產品型式評價試驗任務,解決有一定難度的技術問題;或在參與完成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質量鑒定、仲裁檢驗等工作中,解決了2 項以上影響質量判斷的技術問題,經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
(八)參與完成的非常規測試項目有1 項以上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具有推廣應用價值,經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
(九)參與完成的質量咨詢、質量審核、質量認證、質量改進項目,有2 項以上被用戶單位采納,對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或參與完成的技術咨詢、審查或考核項目有2 項以上對企事業單位提高經濟效益或改進質量工作有明顯作用,經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服務單位確認。
(十)參與建立的新開展檢驗項目有1 項以上投入實際應用,并取得較為明顯的效益,經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十一)在特種設備檢驗中,發現嚴重威脅設備安全運行的缺陷,并作為主要參與者,對其缺陷提出處理方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經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省特檢院、省特檢分院確認。
(十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制定出臺質量工程專業人才管理、培訓考核等方面綜合性的制度2 項以上,或組織開展有一定規模的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考核2 次以上。
(十三)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相關專業領域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1 項以上,且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十四)作為技術骨干,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十五)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以第一作者發表論文1 篇以上;或作為第一起草人,為解決較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立項研究(論證)報告 1 篇以上。
第五章 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
(四)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 4 年。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 長期在基層一線或在經濟薄弱地區從事質量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第十三條 專業能力要求
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業績比較突出,能夠指導工程師的工作和學習。取得工程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一)主持完成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2項以上)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的研究工作,并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二)主持完成2項以上課題研究、技術開發、成果推廣、新檢驗方法開發,并解決關鍵技術問題。
(三)主持完成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4項以上)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資料的綜合分析和研究,實際承擔其中主要部分的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四)主持完成1項以上新技術或全套設備引進消化項目,實際承擔其中主要的專項技術工作,并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五)主持完成2項以上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新檢驗項目的建立工作,或解決2項以上精密、復雜檢測儀器設備維修或計量檢定和測試中難度較大的關鍵技術問題,實際承擔其中主要部分的專項技術工作,并編制相應的技術報告。
(六)參與起草完成1 項以上國際標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1 項以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的制(修)訂,或3 項以上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地方(行業)檢定規程、技術規范的制(修)訂。
(七)主持完成3 項以上大型檢驗項目或高難度質量檢驗工作,實際承擔其中主要部分的專項技術工作并解決檢驗中關鍵性技術問題,編寫相應的技術規范、實施細則或質量分析報告。
(八)主持完成2 項以上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的建標、新產品型式評價、復雜產品鑒定檢驗或仲裁檢驗項目的質量檢驗工作,負責制定技術方案,實際承擔其中主要部分的專項技術工作,并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九)了解本專業的最新科技信息及國內外科技發展趨勢,提出本專業2 項以上新檢驗檢測項目,并編寫出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效實施方案,經論證后報上級批準并實施。
(十)主持完成2 項以上特種設備的失效事故分析或重要缺陷的安全評估與處理,負責編制分析、評估報告或缺陷處理方案及相應的技術報告。
(十一)作為質量認證(質量管理)技術崗位人員,主持完成2 項以上大、中型企業或5 項以上小型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計量保證體系、標準化體系表的設計和建立工作,并在企業組織實施。
(十二)牽頭負責質量工程專業人員培訓考核、人才管理、實驗室管理工作,對相關工作有較深的研究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十三)主持完成1 項以上標準化規劃的編制,質量規劃、質量技術法規的制定工作,實際承擔其中主要內容的編寫。
(十四)主持完成5 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8 項以上)質量認證咨詢、質量認證審核工作,實際承擔其中主要部分的技術工作,并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十五)主持完成3 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過5 項以上)技術考核,或計量、標準化技術咨詢工作,實際承擔其中主要部分的技術工作,并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要求取得工程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一)至(十三)、(十四)至(十六)中的各一項條件:
(一)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主持完成技術引進項目、產品開發推廣項目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具有較高使用價值,項目經省(部)級主管部門認可。
(三)主持完成2 項以上新檢驗檢測方法或項目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經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鑒定認可。
(四)負責完成的工程計量測試、新產品定型鑒定、檢測儀器設備維修等工作中,解決了3 項以上重要技術問題,得到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采用單位的認可。
(五)主持完成大型檢驗項目或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質量鑒定、質量仲裁檢驗項目中,解決了2 項以上關鍵技術問題,取得顯著效益,經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認可。
(六)主持完成國家重點工程或在大型企業的重要設備安全檢驗中,發現嚴重的安全缺陷,并提出妥善的處理方案;或在主持完成非常規測試方法研究項目中,有2 項以上經專家認定,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主持完成建立2 項以上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3 項以上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并通過計量標準考核,投入實際應用后取得較明顯的效益;或主持完成編寫標準或標準化技術法規、技術規范的宣傳貫徹技術資料或講義4 項以上,發現有關技術法規、技術規范存在不合理的技術問題,提出有價值的解決措施和建議3 項以上,并經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相應主管部門認可。
(七)作為質量認證(質量管理)技術崗位人員,主持完成2 項以上大、中型企事業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工作;或主持建立2 項以上大、中型企業或5 項以上小型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或主持完成3 項以上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技術咨詢、技術考核、認證工作,經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采用單位認可。
(八)參與起草完成國際標準1 項,并發布;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1 項以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的制(修)訂,或3 項以上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地方(行業)檢定規程、技術規范的制(修)訂,并發布。
(九)主持完成大、中型企業標準體系1 項以上,或標準化信息分析2 項以上,并經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十)主持完成的技術引進、產品開發或成果推廣的標準化技術項目中,有1 項以上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在項目的標準化審查、評估和驗收等工作中所提出的技術性建議有3 項以上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認可。
(十一)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具有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相關專業領域發明專利1 項以上,并有專利證書、成果轉化合同及專利實施單位的應用證明。
(十二)作為主要完成人,為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作出突出貢獻,組織簽訂有較大影響力的轉化、應用合同,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十三)主持制定印發質量工程專業人才管理、培訓考核、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綜合性制度3 項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撰寫相關研究性文章3 篇以上。
(十四)出版本專業著作1 部(本人撰寫5 萬字以上)。
(十五)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 篇以上,或在業界公認的省級以上高水平學術會議上交流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論文2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等可替代1 篇論文;作為第一發明人,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 篇論文。
(十六)作為第一作者,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等3 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1 項以上或三等獎2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長期在基層一線或在經濟薄弱地區從事質量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 年。
第十六條 專業能力要求
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省(部)級以上重點工程、規劃、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1 項以上,或主持完成過市(廳)級規劃、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2 項以上,并通過主管部門驗收。
(二)主持完成的科研項目或課題,取得了重要成果,經權威部門認定為國內領先水平或填補省級以上空白,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三)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1 項以上省(部)級以上重點項目、科研、設計、咨詢、推廣及技術攻關、檢驗檢測等專業技術工作。
(四)主持解決1 項以上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五)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完成1 項以上國際標準制(修)訂;主持完成制訂1 項以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或3 項以上省級地方標準或省級(行業)檢定規程、技術規范,并發布。
(六)作為項目負責人,完成國家級能力驗證組織工作,并形成能力驗證報告,得到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七)作為主要完成人,為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作出突出貢獻,組織簽訂有重大影響力的轉化、應用合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第十七條 業績、成果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下列(一)至(六)、(七)至(八)中的各一項條件:
(一)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1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一等獎 2 項以上或二等獎3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第一技術負責人。
(三)主持研制或開發的成果在國際性科技交流中獲金、銀質獎。
(四)省(部)級以上專利獎的主要發明人;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相關專業領域發明專利2項以上,并有專利證書、成果轉化合同及專利實施單位的證明。
(五)主持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使用,經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且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六)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1 項以上,或主持制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1 項以上,或主持制訂省級地方標準或省級(行業)檢定規程、技術規范3 項以上,相關標準或規程、規范在行業內得到推廣,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七)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1 部以上(本人撰寫10 萬字以上)。
(八)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省級以上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較高水平專業論文2 篇以上,或在業內公認的全國性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本專業論文2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或省級以上檢定規程、技術規范等可替代1 篇論文;作為第一發明人,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 篇論文。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現從事質量工程專業,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質量工程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一條 對長期在基層一線和經濟薄弱地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評審中適當放寬學歷要求,淡化論文要求,加大對愛崗敬業、解決實際能力、工作業績、工作年限等評價指標的權重。
第二十二條 高技能人才申報評定職稱時,要以職業能力和工作業績評定為重點,注重評價高技能人才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難題、完成工作任務、參與技術改造革新、傳技帶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貢獻,把技能技藝、工作實績、產品質量、技術和專利發明、科研成果、技能競賽成績等作為評價條件,淡化論文要求。具體實施細則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業績成果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符合貫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質量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員,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高級職稱,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正高級職稱,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出站博士后從事質量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1 年、業績突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高一級職稱。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質量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省質量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二十六條 為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 年申報職稱。
第二十七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 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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