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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業科學研究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的材料和填報規范
1. 按要求填寫“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2份。
2. 對照“總則”,將申報評審的專業、類別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3. 對照“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職稱以來的年度考核結果填入“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
4. 對照“學歷、資歷要求”,須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認可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能夠通過政府部門網絡平臺核驗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不需要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5. 對照“繼續教育要求”,須提交取得現專業技術職稱后完成的繼續教育情況,提供繼續教育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
6. 對照“專業能力要求”,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內。科研項目須提交科技項目合同、驗收證書等復印件,橫向服務合同須提交簽訂的合同、完成證明等復印件。
7. 對照“業績、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和輔助業績證明材料(包括專利、品種、鑒定等證書復印件、獲獎證書、論文、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對其在項目中作出實際貢獻的情況說明材料、單位出具的對其工作業績證明、服務單位證明、報告采納證明(含領導批示))的原件或復印件。提交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專業文章等復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 專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針對某一專門研究題材的本專業學術著作,具有較高的研究水平和創造性。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2. 譯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用本國語言或另一種語言翻譯過來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3. 編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將現有研究成果經選擇加工后,按照一定體例編撰而成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4. 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在各類期刊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等上發表的論文不在此列。
5. 三類高質量論文:根據科技部《關于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國科發監〔2020〕37號),三類高質量論文指發表在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內科技期刊、業界公認的國際頂級或者重要科技期刊的論文,以及在國內外頂級學術會議上進行報告的論文。其中國內期刊為中國科技期刊卓越行動計劃入選期刊以及《Food Production, Processing and Nutrition》《江蘇農業學報》《江蘇農業科學》《雜草科學》《大麥科學》《農業科技管理》等農業專業期刊。
6. 第1作者:論文署名第1人。凡標明為共同1作或者相同貢獻的論文,其作者可視為第1作者,但論文篇數按第一作者人均平均后計算。論文標注為通訊作者的,不可視為第1作者。
7. 通訊作者:在論文署名上標注,負責論文可靠性,承擔與編輯部通信聯系和接受讀者咨詢的作者。
8. 研究報告:指結合科技項目提供的正式研究報告或實驗報告。
9. 期刊:指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以及本科院校主辦的學報,并取得ISSN或CN刊號。
10. 學科組:指學術會議中,按照學科(專業)或者主題進行學術交流討論的分組。
11. 創新團隊:特指江蘇省農業科學院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三星”及以上科技創新團隊。
12. 科學技術獎:指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設置的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科學技術獎。
13. 技術推廣獎:指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由國家農業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設立的獎勵為促進農業技術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的獎項,如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江蘇省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獎和農業技術推廣獎等。
14. 專利獎:指由我國各級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類獎項,如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江蘇省專利金獎、江蘇省專利優秀獎等。
15. 人文社會科學獎:指各級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為獎勵個人和集體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優秀學術著作(含專著、工具書、古籍整理、譯著)、論文、研究報告(含調研報告、咨詢服務報告)和普及成果而設置的獎項,如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等。
16. 社會力量科技獎:指符合《科技部關于進一步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國科發獎〔2017〕196號)規范,由學術團體、專業學會、行業協會、企業、基金會及個人等各種社會力量,利用非財政性資金,在我國境內設立獎勵為促進科技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組織的科學技術獎。
17. 獲獎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指相應獎勵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取得個人獎勵證書者。
18. 重大橫向合同:單次合同金額50萬元以上或一年內累計合同金額80萬元以上。
19. 評價(鑒定):指由相應的學術界、行業內公認權威第三方平臺出具的有關論證、評審、評議、評估、鑒定意見等,或團隊帶頭人出具的鑒定(江蘇省農業科學院系統內)。
20. 轉化應用:指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以許可、轉讓方式進行轉化應用,簽訂技術合同,并經省(市)技術市場登記備案,以實際獲得的經濟收益為準。
21. 省(部)級:指省級及直轄市、正部級單位,不含副省級及省轄市、正廳級及以下單位。
22. 市(廳)級:指副省級及省轄市、正廳級單位,不含縣級市和副廳級及以下單位。
23. 國家級項目(課題、任務):國家相關部委正式立項的項目。如: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地和人才專項、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中國博士后基金等。
24. 省級項目(課題、任務):省級主管部門正式立項的項目。如:省自然科學基金、省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省重點研發計劃、省政策引導類軟科學項目、省政策引導類國際合作項目、省博士后基金、省農業地方標準項目、省產業技術體系、省農業自主創新項目、省試點示范項目、省雙創人才項目、省333人才資助項目、省六大人才高峰資助項目等。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 本條件中凡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如,本科以上含本科,1項以上含1項,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等。
2. 本條件規定的論文、專著、譯著、編著等不論出于何專業期刊、何學術會議、何出版社,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3. 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從畢業后參加本專業工作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度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在校全脫產學習時間不計算為本專業工作年限。
4. 任職資歷從取得現專業技術職稱(含同級)之日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度止。
5. 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學位)、資歷、專業能力、業績成果等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6. 同一內容的業績成果,在同一人員的職稱申報中不得重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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