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業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1〕2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農業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培養造就一支農業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高端人才隊伍,根據國家和省職稱制度改革精神,結合全省農業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專業技術人才崗位特點和成長規律,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從事農村改革、農業和農村經濟政策法規研究、農業資源調查與區劃、農村金融、土地承包管理、農村宅基地管理(資產管理、產權交易、財務管理)、農業經營主體培育(企業經營管理)、農業執法,以及農業、農村經濟管理等相關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在全省經濟系列職稱中單列農業經濟專業,設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四個層次,對應名稱分別為助理農業經濟師、農業經濟師、高級農業經濟師、正高級農業經濟師。
第四條 農業經濟專業初級、中級職稱實行國家統一考試,考試成績合格即取得相應職稱,不再進行職稱評審或認定。高級農業經濟師職稱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參加考試取得我省規定的評審合格成績并通過評審后,獲得高級農業經濟師職稱。正高級農業經濟師職稱采取高評委會評審的方式。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三農”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并記入省誠信檔案庫。
第六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高級農業經濟師
第七條 學歷、資歷要求
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高級經濟專業(農業)技術資格考試, 取得我省規定的評審合格成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高級農業經濟師資格: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0年。
第八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市場經濟知識;了解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研究動態和市場需求。
第九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級項目的參加者;或省(部)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市(廳)級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參加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條例、重要文件;或參與撰寫本專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行業規范。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專業的發展規劃與實施方案、重要制度規定與政策文件等(以縣級以上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為準)。
(四)從事農業農村政策研究、經營管理、合作組織管理、咨詢服務、市場營銷、宣傳培訓等工作的業務技術骨干。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市級以上農業農村綜合調查或專業調查。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廳)級以上農村經濟管理方面試驗示范項目的;或者負責指導當地小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成為推動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業務骨干。
第十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一)至(二)條件之一或(三)至(九)條件之二:
(一)獲得與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相關的獎項: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類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等)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25、20、15名);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含省農業豐收獎)、哲學社會科學(軟科學)研究成果類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9、7、5名)。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行業標準1項以上;或省級標準2項以上;或市級標準3項以上。
(三)在國家及省有關農業農村法律、法規、條例、重要文件制定中,參與起草草案文本并正式頒布實施。
(四)在推進農業農村經濟改革發展中,因工作成績突出,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2次以上。
(五)對農村經營管理指導思想的確立、工作重點的把握、管理體系的建設、方法制度的改革或完善作出明顯成績,并具有較廣泛推廣價值,已在省、市范圍得到推廣或被省、市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專業的發展規劃、實施方案、重要制度規定或政策文件等3項以上,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所采納,并通過實施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七)在推進農業農村經濟改革發展中,提出具有重要決策價值的建議、意見,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采納。
(八)農業農村經濟的統計分析或調查研究報告獲得市(廳)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認可采納。
(九)在負責農業農村經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中,對穩定發展農經隊伍,完善管理制度,興辦服務實體,加強業務培訓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創新創業有突出成績,獲得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可、推廣。
第十一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農業經濟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主編或主審的名義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或參與出版明確標明個人撰寫內容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第四章 正高級農業經濟師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正高級農業經濟師資格:
(一)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農業經濟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上述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農業經濟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農業經濟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在任現職期間,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獲得與農業農村經濟相關的獎項:國家科學技術獎1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含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類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或三等獎3項以上獎項(含相應);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含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前10名)。
2.主編公開發行的農業農村經營管理類著作(20萬字以上),出版發行數量達10萬冊以上。(圖書出版時版權頁未標明印數的,需出版管理部門的圖書印刷發行情況證明)
第十三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有系統研究,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熟練掌握本專業相關的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能為本部門或本地區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服務;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高級農業經濟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根據國家或省農業農村經濟改革發展需要提出過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研究方向,并選定和主持完成過具有重要實際意義或開拓性的重點課題。
(二)承擔并完成過省(部)級以上重大試驗、推廣項目或社科規劃(基金)項目;或鄉村振興重點軟科學研究項目。
(三)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較高的分析、歸納、總結能力和較高的決策水平,有處理解決農業農村經營管理經濟發展中疑難問題的能力和經歷;或總結外地經驗做法對本地農村經濟發展起到突破性進展,并產生重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四)長期主持本地農業農村經濟管理工作,指導過高級專業技術人才或研究生開展農業農村經濟管理工作。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起草國家、地方農業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或相關專業的法律、法規、條例和重要文件。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專業的發展規劃與實施方案、重要制度規定與政策文件等(以市級以上政府或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布為準)。
(七)在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學會)主辦的論壇、研討會或報告會上發表較高水平的學術報告或交流發言。
第十五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高級農業經濟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與農業農村經濟相關的獎項: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類獎二等獎以上獎項1項或三等獎獎項2項以上;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二等獎以上獎項1項或三等獎獎項2項以上(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20、15、10名);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含省農業豐收獎)、哲學社會科學(軟科學)研究成果類獎一等獎獎項2項或二等獎獎項3項以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等獎的前9、7名);或上述省(部)級三等獎1項及市(廳)級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排名同上)。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經頒布實施的國家標準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名)制定經頒布實施的行業標準2項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主持制定經頒布實施的省級地方標準3項以上。
(三)在相關農業農村立法中,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參與起草省級立法草案1項以上或市級立法草案2項以上。
(四)在推進農業農村經濟改革發展中,因工作成績突出,被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3次以上。
(五)在承擔的業務工作中,結合本地區實際,提出具有推廣價值的先進管理模式、改革措施,并被省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為典型經驗進行推廣;或起草的調查研究報告、主管的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獲得黨和國家領導人或省(部)級主要領導肯定性批示、表揚1項以上;或獲省(部)級領導肯定性批示、表揚3項以上或市(廳)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表揚5項以上。
第十六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級農業經濟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主編或主審的名義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或參與出版明確標明個人撰寫內容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訊作者名義,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申報。
第十九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業績成果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不具備相應職稱資格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符合貫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突出申報人員品德與職業道德,將“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省市“勞動模范”、省市“先進工作者”、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其他相應層級及以上稱號)等榮譽稱號作為重要的評審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申報取得的職稱資格,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資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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