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1〕2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農業技術推廣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培養造就一支農業技術推廣高端人才隊伍,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關于深化農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結合全省農業技術人員崗位特點和成長規律,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在大田作物、園藝、水產養殖、畜牧獸醫、蠶桑、食用菌、農產品質量安全、農田建設、農業宣傳教育、農村合作組織管理等專業中從事技術推廣應用和服務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在本省農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中設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五個層次,對應名稱依次為農業技術員、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獸醫師)、農藝師(畜牧獸醫師)、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獸醫師)、正高級農藝師(正高級畜牧獸醫師)。原助理畜牧師、助理獸醫師、畜牧師、獸醫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和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名稱不再使用,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繼續有效。
為落實我省基層專業技術人員“定向設崗、定向評價、定向使用”政策,通過定向評價獲得的職稱名稱規范為:高級農藝師(鄉村)、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正高級農藝師(鄉村)、正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三農”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并記入省誠信檔案庫。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農業技術員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農業技術員資格:
(一)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經考察合格,可初定農業技術員資格。
(二)具備大學專科、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后,可初定農業技術員資格。
第七條 評價基本標準
(一)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具有完成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四章 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獸醫師)
第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評審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獸醫師)資格:
(一)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獸醫師)資格。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后,可初定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獸醫師)資格。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農業技術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獸醫師)資格。
(四)具備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學歷,取得本系列農業技術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獸醫師)資格。
(五)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等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農業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獸醫師)資格。
第九條 評價基本標準
(一)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夠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問題。
(三)能夠傳授本專業技術知識,進行一般性技術指導或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四)具有指導農業技術員的能力。
第五章 農藝師(畜牧獸醫師)
第十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評審農藝師(畜牧獸醫師)資格: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農藝師(畜牧獸醫師)資格。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獸醫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農藝師(畜牧獸醫師)資格。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農藝師(畜牧獸醫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農藝師(畜牧獸醫師)資格。
(四)具備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學歷,取得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獸醫師)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可申報農藝師(畜牧獸醫師)資格。
(五)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等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農業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農藝師(畜牧獸醫師)資格。
(六)具備上述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獸醫師)資格后,業績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提前1年申報:
1.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含省農業豐收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在鄉鎮一線從事農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以上。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與業績、成果評價基本標準
(一)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理念、新方法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具有獨立承擔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技術工作的能力,能夠結合農業農村生產情況,解決較為復雜的實際問題。
(三)參與農業農村科研、推廣或服務項目的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動植物檢疫、農業投入品管理、農業執法、農業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資源環境、農村能源、農產品加工儲藏、農業信息與宣傳、科技管理與教育、行業發展規劃編制、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程制(修)訂、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技術咨詢報告撰寫、技術培訓教材編寫等;或能夠結合農業農村生產實際制定技術工作規劃、計劃,并參與推廣先進技術、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產率,增加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績。
(四)具有指導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獸醫師)的能力。
第十二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農藝師(助理畜牧獸醫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編制省(或主持市)級以上技術標準,并頒布實施。
(二)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撰寫有關本專業技術培訓教材(手冊)、講義2萬字以上(公開發表或內部發行)。
(三)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完成本專業高質量調研報告(業務指導方案、試驗示范總結、技術報告等)2篇以上。
第六章 高級農藝師
第十三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高級農藝師或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農藝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農藝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等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農業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高級農藝師資格。
(四)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農藝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農藝師資格后,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提前2年申報:
1. 獲得與農業技術相關的獎項: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20、15、10名)。
2. 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農業技術相關的具有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國家發明專利 2件以上。
3. 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鄉村一線從事農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可申報評審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
第十四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與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等;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了解并跟蹤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需求。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農藝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級項目的參加人;或省(部)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市(廳)級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參加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條例;或參與撰寫本專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專業的發展規劃、實施方案、技術規范等(以縣級以上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為準)。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新裝備的創新研發、試驗示范、推廣應用、培訓宣傳等工作。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農業政策法規、信息與宣傳、科技管理與教育培訓、農產品質量、產業化經營、農田建設、農業生態、農業政策法規等農業社會化服務工作。
(六)在鄉鎮一線從事農業工作,指導當地小農戶或各類新型經營主體科學生產、訂單生產,成為市場知名的產業化品牌生產基地等工作的業務骨干,可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
第十六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農藝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一)至(二)條件之一或(三)至(十一)條件之二:
(一)獲得與農業技術相關的獎項: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等)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25、20、15名);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含省農業豐收獎等業內認可的獎項)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9、7、5名)。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不限排名。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不限排名〕,制定行業標準1項以上,或省級標準2項以上,或市級標準3項以上。
(三)獲得本專業國家發明專利〔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可獲本專業實用新型專利〕1件以上(第一發明人),或獲得與本專業有關的軟件著作權1項以上(第一著作權人),并在生產應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附相關許可、應用證明材料)
(四)參加育成作物(含蠶桑)優良品種經省以上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鑒定)或國家登記、省級認定;或培育的水產新品種(新品系)通過國家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并獲得新品種(新品系)證書〔新品種排名前 25名、新品系排名前20名,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不限排名〕;或參加當地農作物主推技術(栽培、蠶桑、土肥、測報、防控等)創新研發(含改進、集成等)、生產模式(耕作改制)改進,或參加研制當地主推肥料、農藥、生化制劑、材質、機具類新產品(配方),或參加農(水)產品貯藏保鮮、涉農(水)產品檢測(加工)、水產增養殖、水產病害、漁業技術等工藝改進與應用。(附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或業內認可的許可、審定、登記、認定、評價等相關材料)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的省(部)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應用或社會化服務類項目,按要求通過行業主管部門驗收、鑒定,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六)研發、集成、引進并示范推廣的綠色高產高質高效新技術、新品種、新模式、新產品等的應用面,省、市、縣、鄉各級分別占本人服務范圍內適用該項技術的40%、50%、60%、70%以上(附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或業務部門驗收鑒定或推廣應用證明)。
(七)從事良種繁育,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新裝備的試驗展示、示范推廣等工作,以及農業政策法規、農業綜合執法案件(案卷)、信息與宣傳、科技管理與教育培訓、農產品質量、產業化經營、農田建設、農業資源環境、農村能源等農業社會化服務工作,得到市級〔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可放寬到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均以正式文件為準。
(八)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實施的省(部)級以上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園(區)或相關技術集成創新中心、農業科技綜合展示基地、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產品標準化或產業化生產基地、綠色高產高質高效創建示范片、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綠色防控示范區(基地)、規模化蠶桑生產基地等項目,經上級行政(業務)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同時提高產量或品質,經濟效益增長10%以上;或取得綠色食品(或有機產品證書)等相關工作得到市級〔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可放寬到縣級〕以上行業主管(或業務)部門肯定和推廣。
(九)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本專業市級以上規劃、設計、開發,專業技術規范、規程、實施方案、統編教材等,在省內具有領先水平;或完成省級以上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技術驗收等專業技術報告不少于3份,勘察、設計、監理、咨詢等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完成省級以上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測繪、勘察、設計等技術報告不少于5份,并經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質量較高,具有一定的技術水平。(附相關認證證明)
(十)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從事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類工作,創新典型或模式機制等,得到市(廳)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
(十一)從事鄉鎮一線農業技術推廣應用或社會化服務工作,在指導當地小農戶或各類新型經營主體科學生產、訂單生產,成為市場知名的產業化品牌生產基地,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附指導對象認可及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證明材料)。〔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適用〕
第十七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農藝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主編或主審的名義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或參與出版明確標明個人撰寫內容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三)參與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或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完成本專業高質量調研報告(業務指導方案、試驗示范總結、技術報告等)2篇以上。〔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適用〕
第七章 高級畜牧獸醫師
第十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高級畜牧獸醫師或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畜牧獸醫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畜牧獸醫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等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畜牧獸醫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高級畜牧獸醫師資格。
(四)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畜牧獸醫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畜牧獸醫師資格后,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提前2年申報:
1. 獲得與畜牧獸醫專業相關的獎項: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20、15、10名)。
2. 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農業技術有關的具有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國家發明專利 2件以上。
3. 培育的畜禽新品種(配套系)、新品系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并獲得新品種(配套系)證書或新品系證書〔新品種(配套系)培育人排名前20名、新品系培育人排名前15名,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為準〕;或研制的三類新獸藥產品獲得新獸藥證書(排名前3名,以農業農村部新獸藥評審中心出具的證明為準)。
4. 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鄉村一線從事農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可申報評審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
第十九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與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等;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了解并跟蹤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需求。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畜牧獸醫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級項目的參加者;或省(部)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市(廳)級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參加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條例;或參與撰寫本專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專業的發展規劃與實施方案、技術規范等(以縣級以上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為準)。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新裝備的創新研發、試驗示范、推廣應用、培訓宣傳等工作。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畜牧獸醫信息與宣傳、科技管理與教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產業化經營、專業化服務等畜牧獸醫社會化服務工作。
(六)從事畜牧獸醫專業技術、服務及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工作的業務骨干,獲上級業務部門、技術推廣機構或監督機構表彰或認可。
第二十一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畜牧獸醫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一)至(三)條件之一或(四)至(九)條件之二:
(一)獲得與畜牧獸醫專業相關的獎項: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前25、20、15名);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含省農業豐收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9、7、5名)。申報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不限排名。
(二)培育的畜禽新品種(配套系)、新品系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并獲得新品種(配套系)證書或新品系證書〔新品種(配套系)培育人排名前25名、新品系培育人排名前20名,申報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不限排名,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為準〕;或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參加人排名前20名,申報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為前25名,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為準〕;或研制的三類新獸藥產品獲得新獸藥證書(研制人排名前3名,以農業農村部新獸藥評審中心出具的證明為準)。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申報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不限排名〕,制定行業標準1項以上,或省級標準2項以上,或市級標準3項以上。
(四)獲本專業國家發明專利〔申報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可獲本專業實用新型專利〕1件以上(第一發明人),或獲得與本專業有關的軟件著作1項以上(第一著作權人),并在生產應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附相關許可、應用證明材料)
(五)作為主要完成人,創新研發或集成推廣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等得到較大規模應用,效果明顯,成果通過市級以上鑒定或評價。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本專業市級以上規劃、設計、開發、專業技術規范、規程、實施方案、統編教材等,在省內具有領先水平(附相關認證證明)。
(七)從事動物疫病監測、獸藥飼料及畜產品檢測等工作,未出現過質量責任事故,且與部、省比對試驗結果的誤差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提供部省比對試驗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
(八)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從事的畜牧獸醫社會化服務類工作,創新典型或模式機制等,得到市(廳)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
(九)在畜牧獸醫專業技術及服務工作(包括職業技能競賽)中作出顯著成績,獲得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通報表揚,或市級以上技術推廣機構或監督機構認可〔以正式文件為準,申報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獲得縣級以上上述部門或機構認可〕。
第二十二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畜牧獸醫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主編或主審的名義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或參與出版明確標明個人撰寫內容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三)參與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或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完成本專業高質量調研報告(業務指導方案、試驗示范總結、技術報告等)2篇以上。〔申報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適用〕
第八章 正高級農藝師
第二十三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正高級農藝師或正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
(一)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農藝師或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農藝師或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農藝師或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獲得與農業技術相關的獎項:國家科學技術獎獎項1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或三等獎3項以上獎項(含相應);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前10名,申報正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為前15名。
2.中國專利金獎主要發明人(前3名)或銀獎主要發明人前2名,申報正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不限排名;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獲得者;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農業技術有關的國家發明專利2件以上,并具有一定的轉化應用規模,在生產應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須附相關許可、證明材料)
3. 主編公開發行的農業科普類、技術類著作(20萬字以上),出版發行數量達10萬冊以上。(圖書出版時版權頁未標明印數的,需出版管理部門的圖書印刷發行情況證明)
4. 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鄉村一線從事農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可申報正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
第二十四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并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為本專業學科技術帶頭人;熟練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
第二十五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高級農藝師或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根據國家或省產業發展需要和學科發展要求,提出過本學科推廣研究方向,并選定和主持完成過具有重要實際意義或開拓性的推廣課題。
(二)承擔并完成過省(部)級〔申報正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須市(廳)級〕以上各類重大科研、推廣或攻關項目等。
(三)解決過本專業重大、關鍵的技術問題,并取得科技成果;或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新技術中對本專業技術發展取得突破性進展,并產生重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四)長期主持本專業技術工作,指導過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或研究生開展科研或推廣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高級農藝師資格或高級農藝師(鄉村)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與農業技術相關的獎項: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獎項1項或三等獎獎項2項以上;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二等獎以上獎項1項或三等獎獎項2項以上(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20、15、10名);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含省農業豐收獎等業內認可的獎項)一等獎獎項2項或二等獎獎項3項以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等獎的前9、7名)。申報正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上述獎項不限排名。
(二)培育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含蠶桑)通過省級以上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前2名(須提供品種權證書等有效證明);或培育的水產新品種(配套系)、新品系通過國家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并獲得新品種或新品系證書〔新品種排名前20名、新品系排名前15名。申報正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新品種排名前25名、新品系排名前20名。均以國家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秘書處出具的證明為準〕;或培育的非主要農作物新品種通過國家登記或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認定)第1名(須提供品種權證書等有效證明);或研制的肥料、農藥等新產品的主要研制者(肥料第1名,農藥前2名),獲得農業農村部相關登記證。(以上新品種、新產品須在適宜范圍內推廣應用,并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獲得中國專利銀獎以上主要發明人;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農業技術有關的國家發明專利2件以上,并具有一定的轉化應用規模,在生產應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經頒布實施的國家標準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名)制定經頒布實施的行業標準2項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主持制定經頒布實施的省級地方標準3項以上。〔申報正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不限排名〕
(五)完成國家或省級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創造性地解決了重大技術難題,其技術水平處于國內先進或省內領先,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或組織實施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和中試生產,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產學研緊密結合,促進我省產業和企業技術進步等方面業績突出,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或獲得業內認可的動植物種質資源發掘、保護、創新成果,取得重大技術突破和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
第二十七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級農藝師或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主編或主審的名義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或參與出版明確標明個人撰寫內容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其中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申報正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須5萬字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訊作者名義,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申報正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須1篇以上。
第九章 正高級畜牧獸醫師
第二十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正高級畜牧獸醫師或正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
(一)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畜牧獸醫師或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畜牧獸醫師或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畜牧獸醫師或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獲得與畜牧獸醫專業相關的獎項:國家科學技術獎獎項1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或三等獎3項以上獎項(含相應);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前10名,申報正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為前15名。
2.中國專利金獎主要發明人(前3名)或銀獎主要發明人(前2名),申報正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不限排名;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獲得者;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畜牧獸醫專業技術有關的國家發明專利2件以上,并具有一定的轉化應用規模,在生產應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附相關許可、證明材料)
3. 主編公開發行的畜牧獸醫專業科普類、技術類著作(20萬字以上),出版發行數量達10萬冊以上。(圖書出版時版權頁未標明印數的,需附出版管理部門的圖書印刷發行情況證明)
4.培育的畜禽新品種(配套系)、新品系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并獲得新品種(配套系)證書或新品系證書〔新品種(配套系)培育人排名前10名、新品系培育人排名前8名,申報正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排名分別為前15名、12名,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為準〕;或研制的二類新獸藥產品獲得新獸藥證書(研制人排名前3名,以農業農村部新獸藥評審中心出具的證明為準)。
5. 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鄉村一線從事農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可申報正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
第二十九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并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為本專業學科技術帶頭人;熟練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法律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
第三十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高級畜牧獸醫師或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根據國家或省產業發展需要和學科發展要求,提出過本學科推廣研究方向,并選定和主持完成過具有重要實際意義或開拓性的推廣課題。
(二)承擔并完成過省(部)級以上各類重大科研、推廣或攻關項目等。申報正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可放寬到市(廳)級。
(三)解決過本專業重大、關鍵的技術問題,并取得科技成果;或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新技術中對本專業技術發展取得突破性進展,并產生重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四)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指導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或研究生開展科研或推廣服務等工作。
(五)主持編寫的本專業重大政策法規、發展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咨詢報告等,獲得業內廣泛認可或實際應用。
第三十一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高級畜牧獸醫師或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與畜牧獸醫專業相關的獎項: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獎項1項或三等獎獎項2項以上;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二等獎以上獎項1項或三等獎獎項2項以上(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20、15、10名);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含省農業豐收獎)一等獎獎項2項或二等獎獎項3項以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等獎的前9、7名)。申報正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上述獎項不限排名。
(二)培育的畜禽新品種(配套系)、新品系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并獲得新品種(配套系)證書或新品系證書〔新品種(配套系)培育人排名前20名、新品系培育人排名前15名,申報正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排名分別放寬至前25、20名,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為準〕;或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參加人排名前15名〔申報正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排名為前20名,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為準〕;或研制的新獸藥、新飼料添加劑等產品獲得新獸藥證書或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等(研制人排名前3名,以農業農村部新獸藥評審中心出具的證明為準)。
(三)獲得中國專利銀獎以上主要發明人;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畜牧獸醫專業技術有關的國家發明專利2件以上,并具有一定的轉化應用規模,在生產應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經頒布實施的國家標準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名)制定經頒布實施的行業標準2項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主持制定經頒布實施的省級地方標準3項以上。申報正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不限排名。
(五)完成國家或省級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創造性地解決了重大技術難題,其技術水平處于國內先進或省內領先,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或組織實施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和中試生產,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產學研緊密結合,促進我省產業和企業技術進步等方面業績突出,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或獲得業內認可的畜禽種質資源發掘、保護、創新成果,取得重大技術突破和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
第三十二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級畜牧獸醫師或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主編或主審的名義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或參與出版明確標明個人撰寫內容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申報正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須5萬字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訊作者名義,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申報正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須1篇以上。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中級以下資格條件,各設區市可制定相應的細則條款,但不能低于本條件要求。
第三十四條 按照“定向設崗、定向評價、定向使用”政策取得的相關定向評價職稱僅限在基層事業單位農業工作崗位使用,一旦調離,應按有關規定重新申報評審相應職稱。
取得的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僅可申報正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不得直接申報正高級農藝師資格。
取得的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僅可申報正高級畜牧獸醫師(鄉村)資格,不得直接申報正高級畜牧獸醫師資格。
第三十五條 同級轉評須轉崗滿1年后方可申報。轉評后須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以上方可申報高一級資格,原資格年限連續計算。
第三十六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申報。
第三十八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關職業資格(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等高技能人才,現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應用工作,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農業技術系列專業技術資格。
第三十九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業績成果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不具備相應職稱資格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符合貫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農業技術推廣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江蘇省農業技術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四十一條 突出申報人員品德與職業道德,將“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省市“勞動模范”、省市“先進工作者”、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其他相應層級及以上稱號)等榮譽稱號作為重要的評審依據。
第四十二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申報取得的職稱資格,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資格之日起算。
第四十三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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