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鄉土人才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1〕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充分發揮鄉土人才在我省鄉村建設中帶領技藝傳承、帶強產業發展、帶動群眾致富和助力脫貧攻堅、助推鄉村振興等方面示范帶動作用,調動廣大鄉土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鄉土人才的能力水平,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鄉村建設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扎根和活躍在民間從事技藝技能、技術應用與推廣、經營管理等工作的本鄉本土人才,具體適用范圍如下:
(一)技藝技能類:包括從事技藝技能工作的土專家、能工巧匠、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民間藝人。
(二)技術應用與推廣類:包括從事技術應用、技術推廣、技術服務等工作的人員。
(三)經營管理類:包括從事鄉村產業發展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在全省工程系列職稱中增設鄉土人才專業,設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四個層級,對應的名稱為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鄉村振興技藝師、高級鄉村振興技藝師、正高級鄉村振興技藝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在鄉村群眾中有較好聲譽。
出現以下情況的處理辦法: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的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二)嚴重破壞鄉村生態環境,或造成生產和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3年內不得申報。
(三)違背鄉規民約、公序良俗,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的,當年不得申報。
(四)在職稱申報評審中,申報人員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有關證件材料,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職稱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鼓勵鄉土人才積極參加各類實用技術、創新創業、職業技能、學歷提升等培訓,鼓勵鄉土人才積極發揮專長參與各類技能培訓授課。鄉土人才參加的各類技能培訓和授課情況可記錄為繼續教育學時,并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鄉村相關工作7年以上,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和業績要求的,可申報評審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技工院校技師班畢業,下同)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1年以上;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后,現從事鄉村相關工作,可申報認定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第七條 專業能力和業績要求
(一)技藝技能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和條件第2~4之一:
1.掌握某項技藝技能,在技藝傳承、帶領群眾增收致富中發揮積極作用。
2.設計制作技藝作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加技藝表演活動,參加過縣級以上舉辦的展演活動。
3.個人因技藝技能突出受到縣級以上部門(含學會或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下同)評選獎勵1次以上;或被認定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或作為主要參與者獲得市級以上部門評選獎勵1次以上;或受到鄉鎮評選獎勵2次以上。
4.參加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參加市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二等獎以上。
(二)技術應用與推廣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和條件第2~5之一:
1.掌握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農產品銷售業等領域的實用技術,能解決相關生產實踐中的技術問題,提高生產效率,經濟效益超過當地平均水平。
2.在應用推廣現代實用技術方面取得實效,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獲得過縣級以上專業(人才)獎項;實踐技術或方法等工作總結編入縣級以上實用農業技術手冊等刊物1篇以上。
3.參加縣級以上部門下達的項目,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承擔鄉鎮級下達的項目。
4.個人受到縣級以上部門(含學會或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評選獎勵1次;或作為主要參與者獲得市級以上部門評選獎勵1次以上;或受到鄉鎮評選獎勵2次以上。
5.參加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參加市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二等獎以上。
(三)經營管理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和條件第2~4之一:
1.接受新理念、新知識能力強,注意學習現代科技、信息等手段,創辦或參與管理企業或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等載體平臺,帶領群眾增收致富。
2.創辦或參與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提供3名以上農村勞動力就業,人均經濟收益超過當地平均收入,相關先進事跡在縣區級以上主流媒體上宣傳報道1次以上。
3.獲得“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等縣級以上部門專業(人才)獎項;或受到鄉鎮評選獎勵2次以上。
4.參加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參加市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二等獎以上。
第八條 職稱與技能等級貫通辦法
(一)具有相應職業(工種)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在鄉村從事相關工作,可不受年限限制申報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二)取得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的,可同時核發我省相應職業(工種)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四章 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條件
第九條學歷、資歷要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鄉村相關工作15年以上,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和業績要求的;或取得初級職稱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6年以上,可申報評審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2.獲得中專學歷,從事鄉村相關工作11年以上;或取得初級職稱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5年以上,可申報評審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3.獲得大專學歷,從事鄉村相關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初級職稱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4年以上,可申報評審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4.獲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下同),從事鄉村相關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初級職稱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3年以上,可申報評審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5.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從事鄉村相關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初級職稱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2年以上,可申報評審中級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6.具備博士學位后,現從事鄉村相關工作,可申報認定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第十條 專業能力和業績要求
(一)技藝技能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和條件第2~6之一:
1.熟練掌握某項技藝技能,對關鍵工藝有傳承創新,帶領群眾增收致富中發揮較大作用,在當地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2.設計制作技藝作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加技藝表演活動,參加過市級以上舉辦的展演活動。
3.獲得省級“三帶新秀”;或獲得市級以上專業(人才)獎項;或被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或在民間技藝傳承上取得實績,受到市級以上媒體宣傳報道,帶徒學藝1人以上。
4.個人受到市級以上部門(含學會或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評選獎勵2次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者獲得省級以上部門(含學會或行業協會)評選獎勵1次以上。
5.縣級以上美術館、珍品館、博物館、非遺展示館征集或收藏本人作品2件以上。
6.參加省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參加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二等獎以上。
(二)技術應用與推廣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和條件第2~6之一:
1.熟練掌握某項實用技術,服務鄉村建設,能夠解決生產實踐中的技術難點,產生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2.應用現代實用技術指導服務對象解決生產中的技術難題,幫助其提高經濟效益20%以上;實踐技術或方法等工作總結編入市級實用農業技術手冊等刊物1篇以上。
3.實用技術特長較明顯,獲得省級“三帶新秀”;或在市級以上技能大賽或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三等獎2次以上;或獲得相關知識產權成果1項以上,并在實際生產中得到應用,取得明顯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
4.個人獲得“糧食生產大戶”“科普帶頭人”“技術能手”“十佳農民”“杰出農民”“農民標兵”等市級以上評選獎勵或稱號;或獲得市級以上專業(人才)獎項;或作為主要參與者獲得相應省級以上評選獎勵。
5.參加市(廳局)級部門以上下達的項目,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承擔縣級以上部門下達的項目,項目已經結題并通過驗收。
6.參加省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參加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二等獎以上。
(三)經營管理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和條件第2~5之一:
1.接受新理念、新知識強,注重學習現代科技、信息等手段,參與創辦小規模企業或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等載體平臺,帶領群眾增收致富。
2.獲得省級“三帶新秀”;或獲得“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十佳農民”“杰出農民”“農民標兵”“科技鄉土人才”等市級評選獎勵或榮譽稱號;或獲得市級以上專業(人才)獎項。
3.參與創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受到市級獎勵;或作為主要參與者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相關先進事跡在市級以上主流媒體上宣傳報道1次以上。
4.受到省級以上部門(含學會或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評選獎勵1次以上;或受到市級以上部門(含學會或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評選獎勵2次以上;或帶動農村勞動力或農戶就業,人均經濟收益比當地平均收入高20%以上。
5.參加省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參加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二等獎以上。
第十一條 職稱與技能等級貫通辦法
(一)具有相應職業(工種)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在鄉村從事相關工作的,可不受年限限制申報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二)取得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的,可同時核發我省相應職業(工種)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五章 高級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中級職稱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7年以上,可申報評審高級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二)獲得中專學歷,從事鄉村相關工作20年以上;或取得中級職稱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6年以上,可申報評審高級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三)獲得大專學歷,從事鄉村相關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中級職稱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5年以上,可申報評審高級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四)獲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鄉村相關工作13年以上,或取得中級職稱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5年以上,可申報評審高級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五)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從事鄉村相關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中級職稱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4年以上,可申報評審高級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六)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取得中級職稱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2年以上,可申報評審高級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七)獲得江蘇省鄉土人才大賽決賽各項目三等獎以上的選手,具備中級職稱可破格申報高級鄉村振興技藝師。
第十三條 專業能力和業績要求
(一)技藝技能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和條件第2~8之一:
1.在相關民間技藝領域具有較高超的特殊技藝,能夠培養傳承人,在當地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文化傳承、帶領群眾增收致富中起到較好的示范帶動作用。
2.設計制作的作品獲得省級專業評比三等獎以上3項;或主創主演的作品獲得省級演藝類評比三等獎以上3項;或獲得省(部)級專業評獎二等獎以上1項。
3.獲得省級“三帶能手”;或獲得省級以上專業(人才)稱號或獎項;或被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或獲得市級“勞動模范”稱號;或在民間技藝傳承上取得實績,培養技藝傳承人3人以上,受到省級以上媒體宣傳報道。
4.受到省級部門(含學會或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評選獎勵2次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者獲得國際獎勵1次以上。
5.主創作品參加國家級專業展覽1次,或省(部)級專業展覽2次,或市(廳)級以上專業展覽3次以上;或主持1項以上具有較高藝術價值和收藏價值的民間技藝作品的設計及制作;或主創作品被市級以上美術館、珍品館、博物館、非遺展示館征集或收藏2件以上。
6.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者(第一發明人)。
7.作為主要參與者協助其他單位完成工作并獲得省級以上技術成果獎勵。
8.參加省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參加省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二等獎以上。
(二)技術應用與推廣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和條件第2~7之一:
1.實用技術應用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能在已有技術上進行創新,在當地有較高知名度,獲得群眾較廣泛的認可和好評。
2.擔任中等規模以上涉農企業技術指導,開展技術服務,解決涉農企業技術發展瓶頸問題,幫助其提高經濟效益10%以上;實踐技術或方法等工作總結編入省級實用農業技術手冊等刊物1篇以上。
3.實用技術特長明顯,在省級以上技能大賽或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二等獎以上獎項2次;或獲相關知識產權成果2項以上,并在實際生產中得到應用,取得明顯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
4.獲得省級“三帶能手”“十佳農民”,或獲得省級以上專業(人才)獎項;或獲得市級“勞動模范”稱號;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及相應獎項);或受到省級部門(含學會或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評選獎勵2次以上;或受聘擔任普通高校產業教授。
5.省(部)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前五名);或市(廳)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前三名);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協助其他單位完成工作并獲得省級以上技術成果獎勵。
6.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者(第一發明人)。
7.參加省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參加省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二等獎以上。
(三)經營管理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和第2~6之一:
1.具有較強市場意識和管理水平,接受新理念、新知識能力強,能運用現代的科技、信息等手段服務鄉村建設發展,創辦中等規模企業或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等載體平臺,帶領群眾增收致富。
2.個人獲得“三帶能手”、“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科技鄉土人才”“十佳農民”“杰出農民”“農民標兵”等省級評選獎勵或稱號;或獲得省級以上專業(人才)獎項;或獲得市級“勞動模范”稱號。
3.所創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受到省級獎勵;或作為主要參與者獲得相應國家級獎勵;相關先進事跡在省級以上主流媒體上宣傳報道1次以上。
4.受到國家部門(含學會或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評選獎勵1次以上;或受到省級部門(含學會或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評選獎勵2次以上;或帶動10個以上農村勞動力或5個以上農戶就業,人均經濟收益比當地平均收入高30%以上。
5.作為主要參與者協助其他單位完成工作并獲得省級以上技術成果獎勵。
6.參加省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參加省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二等獎以上。
第十四條 職稱與技能等級貫通辦法
(一)具有相應職業(工種)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現從事鄉村相關工作的,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報高級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二)取得高級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的,可同時核發我省相應職業(工種)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六章 正高級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高級職稱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高級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提前1~2年申報評審正高級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1.省(部)級科技進步(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二等獎以上獎項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20、15、10名,以個人證書為準),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市農業技術推廣獎、省農業豐收獎)一等獎2項或二等獎3項以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等獎的前9、7名,以個人證書為準)。
2.省級專業(人才)評選(及相應獎項)一等獎以上項目或作品的主要完成人,其項目或作品以及專業能力經認定達到較高水平。
3.省級以上部門(含學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評選相關獎項一等獎1項及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
4.組織、主持解決本專業關鍵性技術問題,填補國內空白并取得顯著技術成果和經濟效益。
5.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3項以上(第一發明人)。
6.國家級項目的參加者(前7名),省(部)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前3名),市(廳)級項目的主持者,項目已經結題并通過。
7.江蘇省鄉土人才大賽決賽各項目二等獎獲得者。
第十六條 專業能力和業績要求
(一)技藝技能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和條件第2~7之一:
1.具有較強的設計制作作品的工藝、技能、規程、方法,作品受到市場和用戶認可,帶領群眾增收致富產生較大經濟社會效益。
2.獲得國家級大師、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等國家級獎勵或稱號;或獲得國家級專業(人才)獎項;或獲得省級“勞動模范”稱號;或者獲得省級“三帶名人”。
3.受到國家部門(含學會或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評選獎勵2次,培養傳承人5人以上。
4.技能技藝通過國家級認定或國家級社團組織的評價;或獲得專利、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保護并轉化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
5.主創作品獲得省級以上專業評比二等獎以上1項;或主持3項以上具有較高藝術價值和收藏價值的民間技藝作品的設計及制作。
6.作為第一責任人獲得發明專利2項以上,并在實際生產中得到應用,產生良好經濟效益。
7.作為主要參與者協助其他單位完成工作并獲得國家級以上技術成果獎勵。
(二)技術應用與推廣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和條件第2~5之一:
1.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一技之長,善于吸納和利用現代科技,解決生產實踐中復雜的技術問題,獲得國家專利或取得涉農科技成果獎,產生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2.獲得“全國糧食生產大戶”“全國科普帶頭人”“全國技術能手”“全國十佳農民”等國家級評選獎勵或稱號;或國家級專業(人才)獎項;或獲得省級“勞動模范”稱號;或獲得省級“三帶名人”。
3.受到國家部門(含學會或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評選獎勵2次;實踐技術或方法等工作總結編入全國性實用農業技術手冊等刊物1篇以上(2000字以上,國家正式刊號)。
4.作為第一責任人獲得發明專利2項以上,并在實際生產中得到應用,產生良好經濟效益。
5.作為主要參與者協助其他單位完成工作并獲得國家級以上技術成果獎勵。
(三)經營管理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和條件第2~5之一:
1.具有很強的市場意識和管理水平,接受新理念、新知識能力強,能運用現代的科技、信息等手段服務鄉村建設發展,創辦企業或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等載體平臺,帶領群眾增收致富。
2.獲得“全國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全國科技鄉土人才”“全國十佳農民”等國家級評選獎勵或榮譽稱號;或獲得國家級專業(人才)獎項;或省級“勞動模范”稱號;或獲得省“三帶名人”。
3.所創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受到國家級獎勵,相關先進事跡在國家級主流媒體上宣傳報道1次以上。
4.受到國家部門(含學會或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評選獎勵2次;或帶動20個以上農村勞動力或10個農戶就業,人均經濟收益比當地平均收入高35%以上。
5.作為主要參與者協助其他單位完成工作并獲得國家級以上技術成果獎勵。
第七章 激勵政策
第十七條 多渠道推進鄉土人才職業發展,將取得高級鄉村振興技藝師以上職稱的鄉土人才,納入“江蘇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江蘇技能大獎”“十佳農民”等人才項目和政府獎勵的評選對象,納入人才庫、專家庫,發揮其在專業領域的技術技能特長。
第十八條 取得鄉土人才職稱的人員,優先參加各類技術培訓、科技講座、外出考察及學術會議等活動,優先參與各類展覽展演展示、產品推廣展銷等交流推介活動,共享產品宣傳平臺、銷售渠道。
第十九條 支持取得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職稱以上的人員優先申報科技示范戶。對于取得鄉村振興技藝師以上的人員與農業科技人員同等享有農業科研、示范和推廣等項目承擔權,并支持參加創新成果評選、展示和創業創新等活動。對于取得高級鄉村振興技藝師以上職稱的人員,優先作為現代農業(漁業)產業技術體系的基地專家,并可作為特聘技術人才納入農業技術推廣人才體系。
第二十條 對于取得高級鄉村振興技藝師以上職稱人員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除享受現行普惠政策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高標準農田、高效節水灌溉等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扶持范圍,優先申報現代農業發展、農業科技創新及推廣等專項項目。
第二十一條 鼓勵各地建立鄉土人才職稱激勵制度,對于取得鄉土人才職稱的人員,在產業技術扶持、項目資金投入、人才載體平臺建設、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宣傳展示平臺等方面給予享受優先政策支持,納入“人才貸”“人才投”“人才保”等人才金融支持政策范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申報鄉土人才職稱。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按個人現有主系列職稱申報轉評同級鄉土人才職稱,其獲得的鄉土人才職稱僅作為個人輔系列職稱,不作為事業單位崗位聘用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申報各級專業技術資格應提交相應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同一年度內,已申報評審其他職稱的,不得申報鄉土人才職稱。
第二十四條 實行申報承諾制。申請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等做出承諾,并自愿接受因失信行為帶來的各項處罰。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其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五條 適應鄉土人才職業發展需要,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授權鄉土人才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應組建工程、工藝美術、農業等系列(專業)相應層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從事工程、工藝美術和農業對應專業的申請人,具備相應系列(專業)相應層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所要求的能力業績水平,可同時申請相應系列(專業)相應層級專業技術資格,經第二十五條所列工程、工藝美術、農業等系列(專業)相應層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后,提交鄉土人才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經鄉土人才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取得鄉土人才職稱的,與工程系列對應的專業,同時授予工程系列相應層級的職稱;與工藝美術系列對應的專業,同時授予工藝美術系列相應層級的職稱;與農業系列對應的專業,同時授予農業系列相應層級的職稱。從事工程、工藝美術和農業對應專業的申請人,不同時申請相應系列(專業)相應層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可直接提交鄉土人才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后僅授予鄉土人才職稱。
第二十七條 除工程、工藝美術和農業等(系列)專業外,與其他系列對應的專業,暫不授予其他系列相應層級的職稱,待實踐探索后再行確定。流動到事業單位的鄉土人才,其對應授予的職稱應經同級轉評后確認。
第二十八條 創新鄉土人才職稱評價方式,鼓勵各地靈活采取專家評審、面試陳述、以賽代評、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元化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九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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