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統計專業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1〕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完善統計體制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總體要求,遵循統計專業人員成長規律,健全科學化、規范化的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完善評價機制,為客觀科學公正評價統計專業人員、不斷壯大統計人才隊伍提供制度保障,為統計事業發展和統計服務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關于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全省從事統計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統計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只設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的名稱分別為助理統計師、統計師、高級統計師、正高級統計師。
第四條 統計專業初級、中級職稱實行國家統一考試,考試成績合格即取得相應職稱,不再進行職稱評審或認定。副高級職稱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考試成績合格并通過評審后,獲得高級統計師職稱。正高級職稱采取評委會評審的方式。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憲法及各項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恪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愛崗敬業,有效履行崗位職責。
第六條 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五年內有一次“基本合格”的,規定的任職期限延期1年后方可申報。
公務員(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在申報中弄虛作假者(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一票否決”。對通過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并向申報人員所在單位通報。建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納入全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七條 任現職以來,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高級統計師資格條件
第八條 學歷與資歷條件
參加高級統計專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評審高級統計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統計師職稱后,從事與統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第二學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統計師職稱后,從事與統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統計師職稱后,從事與統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第九條 專業經歷(能力)及工作業績
熟悉統計相關法律法規,掌握系統的統計理論和比較豐富的統計業務知識,能夠組織和指導一個地區(部門、專業)統計業務工作。帶領、指導統計師及其他統計工作人員完成擬定調查方案、組織實施統計調查任務。有較為豐富的統計工作經驗和解決統計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能力,能為生產經營活動、經濟管理工作或領導決策提供指導或咨詢。取得統計及相近專業中級職稱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設計2項地市級以上綜合性統計調查方案并成功實施。
(二)主持、指導實施縣(區)級以上地區(部門、專業)統計調查項目3次以上。或者在企事業單位組織實施5項統計調查項目。
(三)擔任本系統、本單位統計相關業務負責人,負責、指導本單位統計相關業務工作,取得先進業務經驗,獲上級主管部門或統計部門認可。
(四)完成2項地市級以上統計及相關專業科研課題研究項目(以有關部門評審、鑒定、驗收為準)。
第十條 專業理論水平
熟悉統計專業領域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一定理論水平,能夠對社會經濟問題進行系統的調查研究,撰寫較高水平的統計調查、分析研究報告或較高應用價值和學術水平的論文、論著等。能夠對社會經濟的現狀和發展作出科學的分析和預測。取得統計及相近專業中級職稱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有統一書號(ISBN)的統計或者相近專業著作(譯著),本人獨立撰寫不少于5萬字;或者參加編寫已投入使用的統計或者相關專業書籍,本人獨立撰寫不少于5萬字(對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書籍、著作,不能作為研究成果)。
(二)作為第一作者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類期刊上,或者在有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國外期刊、報紙上發表的統計及相關專業論文、統計分析報告不少于1篇(期刊每篇不少于3000字,報紙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三)作為第一作者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報紙、期刊上發表的統計或者相近專業論文、統計分析報告不少于3篇。
(四)作為第一作者在省部級內部刊物上發表的專業論文、課題研究報告、統計分析報告不少于3篇;或者在地市級內部綜合刊物上發表的統計分析報告、課題研究報告不少于5篇。
(五)落實基層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定向評價、定向使用”政策,對長期(中級統計師任期已10年以上)在縣(區)級以下單位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其崗位實踐性強、操作性強、研究屬性不明顯的,在論文上不做硬性要求。可以提交3份本人主持并實施的與統計專業相關的方案、案例、分析報告等(每份2000字以上)。
第四章 正高級統計師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學歷與資歷條件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統計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統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二)具有經濟、會計、審計及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經濟學、數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與統計相近專業副高級職稱的人員,可依據上述學歷資歷申報評審正高級統計師職稱。
第十二條 專業經歷(能力)及工作業績
熟練掌握統計方法制度、調查理論和操作技巧,掌握統計發展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將國內外最新技術應用于工作實踐,在統計專業技術團隊中發揮領軍作用。取得統計及相近專業副高級職稱資格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一)主持設計1項省級以上或2項地市級以上綜合性統計調查方案并成功實施;或主持實施3次地市級以上大型統計調查。
(二)在主持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開展統計工作中,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并形成一套系統、完整、可復制、可推廣的統計工作制度。
(三)主持完成統計工作成果和應用、政策性意見建議等對行業、企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3次以上被省級主管部門采納并取得顯著社會和經濟效益。
(四)在全省范圍內主持大型統計調查工作期間,或在主持一個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統計工作期間,有統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被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并推廣運用。
(五)從事統計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國家級課題研究1項或省(部)級課題2項或市(廳)級課題3項(以有關部門評審、鑒定、驗收為準)。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組織開發統計模型或者創新統計技術方法1項以上,被省部級以上單位正式采用或推廣。
(七)在主持指導本行業、本單位統計工作中,業績突出,在綜合考評中被省(部)級部門評為先進個人1次以上或被評為市(廳)級部門評為先進個人2次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組織實施國家布置的大型統計調查項目,獲得省(部)級先進個人(優秀工作者)2次以上或市(廳)級先進個人(優秀工作者)3次以上的獎勵;或因專業工作業績顯著,獲省(部)級表彰,入選省(部)級行業領軍人才稱號。
第十三條 專業理論水平
熟練掌握系統的統計知識,理論功底深厚,業務知識豐富。能夠對社會經濟問題進行系統的調查研究,撰寫高水平的統計調查報告或高應用價值和學術水平的論文、論著,能夠對統計理論、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進行科學研究,獨立指導解決本領域關鍵技術問題,提出有重要價值的建議,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取得統計及相近專業副高級職稱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和發表獨立研究成果。正式出版有統一書號(ISBN)的統計專業的學術專著或者譯著,或者合著統計專業書籍2部及以上(本人撰寫或翻譯字數總計不少于10萬字)。
(二)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等來源核心期刊上發表至少2篇的統計專業論文、統計分析報告。
(三)主持完成能有效應用的研究成果。能體現申報人員主要學術貢獻、在行業領域具有重大影響、具有社會經濟意義的研究成果,包括國際國內重要學術會議宣讀的交流論文,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作3篇及以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在崗從事統計工作的專業人才,申報時應對照基本條件和相應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規定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報人為國有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的,由其所在單位履行審核、公示、推薦手續;申報人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手續。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具有經濟、會計、審計及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理論經濟學、應用經濟學、數學、統計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與統計相近專業中級職稱,或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拍賣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及工程咨詢(投資)、土地登記代理、房地產經濟、銀行業等領域相關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從事統計專業工作,符合職稱晉升條件的,可以直接參加高級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試成績合格的,可申報評審高級統計師,其所從事與統計相關的工作年限可以作為統計專業技術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第十七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十八條 與本資格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詳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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