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1〕4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思想政治工作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培養造就一支思想政治工作專業高端人才隊伍,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以及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要求,結合全省思想政治工作專業技術人才崗位特點和成長規律,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全省各類企事業單位專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其對象范圍包括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專職書記、副書記,紀檢和黨辦、組織(人事)、宣傳、統戰等黨的工作部門中的專職人員,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中的專職人員,以及企事業單位中專職從事思想教育或職業道德建設的人員。
第三條 在全省社會科學研究職稱系列中設思想政治工作專業,分設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四個層次,對應的名稱依次為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政治站位高,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政治路線,自覺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勇于承擔起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職責使命,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思想品德優良,作風清正廉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出現下列情況,按如下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違背黨性原則、黨的政治路線;存在偽造學歷(學位)、資格證書、任職年限,以及提供虛假業績、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 3 年及以上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等相關規定的要求,結合思想政治工作實際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研究實習員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初定或申報評審研究實習員職稱:
(一)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可初定研究實習員職稱。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思想政治工作 1年以上,可初定研究實習員職稱。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 2 年以上,可申報評審研究實習員職稱。
(四)具備中專學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 4 年以上,可申報評審研究實習員職稱。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堅持理論武裝,認真學習貫徹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二)認真學習貫徹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能在工作中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研究問題。
(三)堅持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比較了解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黨的優良傳統,比較了解黨的群眾工作方法,能夠弘揚社會和諧發展、向上向善的思想文化內容。
(四)認真學習并了解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方法,比較了解國內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有關新情況、新經驗,具有一定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法律、生態文明、應急管理以及新媒體應用等知識。
(五)認真學習貫徹中央和省委意識形態工作政策文件和規定要求,比較了解意識形態領域的相關動態動向。
第八條 專業工作能力要求
(一)堅定理想信念,堅持人民立場,堅守政治底線,強化理論武裝,自覺增強政治才干,始終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和黨的宗旨的忠實踐行者。
(二)具有從事本職工作的實際能力和經驗,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效果。
(三)能夠參與完成思想政治工作的報告、總結和規章制度等撰寫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在本單位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并能解決群眾的相關問題。
第九條 專業成果要求
須同時具備下列(一)至(三)和(四)(五)中的各一項:
(一)本人在縣級以上報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對思想政治工作有指導作用、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論文(或經驗材料) 1 篇。
(二)本人在縣級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相關會議上宣讀論文1篇。
(三)本人撰寫為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思想政治工作問題的、具有一定水平的調查報告 1 篇。
(四)本人能夠運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關學科知識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有關的工作建議。
(五)本人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取得比較好的工作成績,獲得本部門或本單位的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助理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十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初定或申報評審助理研究員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思想政治工作,可初定助理研究員職稱。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從事思想政治工作 2 年以上,可申報評審助理研究員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從事思想政治工作 4 年以上,可申報評審助理研究員職稱。
(四)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學位)要求,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從事思想政治工作 4 年以上,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報:
1. 本人具有較強的研究與實踐能力,且作為課題負責人,承擔相關課題研究,能針對所在部門、單位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運用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知識和工作方法進行深入系統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觀點和解決辦法,相關研究成果獲設區市政府(或省級政府組成部門)科研成果三等獎以上獎勵。
2. 本人在本部門或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績顯著,獲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設區市黨委、政府組成部門或相當于縣處級單位)的表彰和獎勵。
3. 本人在國家級核心報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對思想政治工作有指導作用、有較高水平的研究論文 1 篇。
第十一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注重理論武裝,認真學習并掌握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二)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能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處理和解決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問題。
(三)堅持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了解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黨的優良傳統,掌握黨的群眾工作方法,能夠弘揚社會和諧發展、向上向善的思想文化內容。
(四)認真學習并掌握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方法,了解國內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有關新情況、新經驗,能夠掌握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法律、生態文明、應急管理以及新媒體應用等相關方面的知識。
(五)認真學習貫徹中央和省委意識形態工作政策文件和規定要求,了解意識形態領域的相關動態動向。
第十二條 專業工作能力要求
(一)堅定理想信念,堅持人民立場,堅守政治規矩,提升政治思維能力,能夠從政治高度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忠誠履行職責使命。
(二)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具體從事并勝任所在單位或部門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文字寫作能力,較好完成思想政治工作的報告、總結和規章制度等撰寫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協調指導能力,能結合本單位和本部門的工作實際,有效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工作成效比較明顯。
(五)具有一定的心理疏導能力,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實踐經驗,能夠解決本單位、本部門的有關問題,并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引領干部職工的思想活動。
(六)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能力,能針對所在單位、部門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運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關學科知識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工作意見。
第十三條 專業成果要求
取得研究實習員資格后,須同時具備下列(一)至(四)和(五)至(七)中的各一項:
(一)本人作為成員,參與出版本專業著作、譯著 1 部,本人完成撰寫 1 萬字以上。
(二)本人在設區市級以上報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對思想政治工作有指導作用、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論文(或經驗材料)1 篇。
(三)本人在設區市級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相關會議上宣讀論文 1 篇。
(四)本人撰寫為解決本地區、本行業思想政治工作問題的、具有一定水平的調查報告 1 篇。
(五)本人在本部門或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績顯著,獲得上級部門的表彰和獎勵。
(六)本人直接負責(或具體從事)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本單位或本行業產生一定的影響和貢獻,且該項工作獲得上級主管部門的通報表彰。
(七)本人作為思想政治工作負責人,所培養、樹立的先進典型在本行業系統中召開過先進事跡報告會進行宣傳推廣,產生重要影響。
第五章 副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評審副研究員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思想政治工作 2 年以上,可申報評審副研究員職稱。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思想政治工作 5 年以上,可申報評審副研究員職稱。
(三)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思想政治工作 5 年以上,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 條件,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報:
1. 本人具有較強的研究與實踐能力,且作為課題負責人,承擔相關課題研究,能針對所在部門、單位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運用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知識和工作方法進行深入系統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觀點和解決辦法,相關研究成果獲省級政府(或國家部委)科研成果三等獎以上獎勵或獲設區市政府(或省級政府組成部門)科研成果二等獎以上獎勵。
2. 本人在本部門或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績比較突出,獲得設區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黨委、政府組成部門或相當于市廳級單位)的表彰和獎勵。
3. 本人申請、經業內專家論證認可的對凝聚社會思想共識、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在設區市級以上行業系統內產生較大影響的專業論文 1 篇。
第十五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加強理論武裝,比較系統掌握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二)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善于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處理和解決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堅持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了解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黨的優良傳統,熟悉掌握黨的群眾工作方法,積極弘揚社會和諧發展、向上向善的思想文化內容。
(四)比較系統掌握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方法,熟悉了解國內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有關新情況、新經驗,具有比較系統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法律、生態文明、應急管理以及新媒體應用等知識。
(五)比較系統掌握中央和省委意識形態工作政策文件和規定要求,及時了解掌握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意識形態領域的新動態、新動向、新特點。
第十六條 專業工作能力要求
(一)堅定理想信念,堅持人民立場,增強政治定力,保持政治自覺,政治態度鮮明,政治能力過硬,能夠從全局高度謀劃、部署、推動工作。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較好承擔所在單位、部門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具有較強的文字寫作能力,主持完成具有指導意義的思想政治工作報告、總結和規章等。
(四)具有較強的協調指導能力,結合本單位和本行業的工作實際,能組織、指導并較好地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務。
(五)具有較強的心理疏導能力,有較為豐富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實踐經驗,能夠解決本單位或本行業的棘手問題和相關矛盾,積極有效發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教育引領作用。
(六)具有較強的研究與實踐能力,能針對所在單位、行業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運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關學科知識進行深入系統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觀點和解決辦法,并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報告 2 篇。
第十七條 專業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須同時具備下列(一)至(四)和(五)至(七)中的各一項:
(一)本人作為成員,參與出版本專業著作、譯著 1 部,本人完成撰寫 3 萬字以上。
(二)本人在省級以上重要報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對思想政治工作有指導作用、有較高水平的研究論文(或經驗材料)1 篇。
(三)本人在省級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有關會議上宣讀論文1篇,且在設區市級以上報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論文 1 篇。
(四)本人為解決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突出問題的經驗做法材料(或調研報告),被設區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黨委政府組成部門)通過工作簡報等形式轉發交流 1 篇。
(五)本人在本部門或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績顯著,獲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相當于縣處級單位)的表彰和獎勵。
(六)本人直接負責(或具體從事)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本單位或本行業中產生比較大的影響,對推進單位發展成效比較明顯,且該項工作獲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主管部門(縣處級)以上的通報表彰。
(七)本人作為思想政治工作負責人,所負責培養、樹立的先進典型在設區市以上行業系統中召開過先進事跡報告會進行宣傳推廣,產生重大影響。
第六章 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十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后,從事思想政治工作 5 年以上,可申報評審研究員職稱。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后,從事思想政治工作 5 年以上,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報:
1. 本人具有較強的研究與實踐能力,且作為課題負責人,承擔相關課題研究,能針對所在部門、單位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運用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知識和工作方法進行深入系統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觀點和解決辦法,相關研究成果獲省級政府(或國家部委)科研成果二等獎以上獎勵或獲設區市政府(或省級政府組成部門)科研成果一等獎以上獎勵。
2. 本人在本部門或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績突出,獲得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相當于省部級單位)的表彰和獎勵。
3. 本人申請、經業內專家論證認可的對凝聚社會思想共識、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在省級以上行業系統產生較大影響的專業論文 1 篇。
第十九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加強理論武裝,具備較高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素養,系統掌握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增進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政治認同、思想認同、理論認同、情感認同。
(二)認真學習貫徹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善于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處理和解決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在思想政治工作的某一領域作出創新性的貢獻。
(三)堅持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熟悉了解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黨的優良傳統,熟悉掌握黨的群眾工作方法,積極弘揚社會和諧發展、向上向善的思想文化內容,在傳承中華文脈、全面提升干部群眾文化素養上成效明顯。
(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系統掌握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方法,熟悉了解國內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最新理論、最新知識及其發展趨勢,在思想政治工作專業研究上有所突破,對推動本單位或本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產生重要影響。
(五)系統掌握中央和省委意識形態工作政策文件和規定要求,熟悉了解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意識形態領域的新問題、新動向、新特點,深刻領會把握意識形態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
(六)參加思想政治工作專業理論知識面試答辯,成績作為參評要素。
第二十條 專業工作能力要求
(一)堅定理想信念,堅持人民立場,堅守政治擔當,提高政治站位,明辨發展大勢,把握正確方向,政治洞察力強,善于把工作放在黨和人民事業的大局中去思考、定位、謀劃。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決策能力,全面負責所在單位、部門或分管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優勢,調動干部職工積極性,為保障中心工作完成起到重要的推動和促進作用。
(三)具有較強的思想政治工作專業研究能力,注重成果轉化,能運用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成果指導工作,并在實踐中解決具體問題,取得顯著成效。
(四)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能力,開創本行業或本系統或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所承擔的思想政治工作獨具特色,在設區市范圍內(或省級行業系統)產生較大影響。
(五)具有較強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疏導能力,能夠解決本單位或本行業的重大及突出問題,積極做好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教育普及工作,在本單位形成干部職工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局面。
(六)針對新時代思想政治工作的特點及單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運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關知識,積極提出具有獨創性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舉措,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報告 2 篇。
第二十一條 專業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后,須同時具備下列(一)至(四)和(五)至(七)中的各一項:
(一)本人獨立出版本專業著作、譯著 1 部,在 5 萬字以上。
(二)本人在省級以上重要報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對思想政治工作有指導作用、有較高水平的研究論文(或經驗材料)2篇。
(三)本人為解決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突出問題的經驗做法材料(或調研報告),被設區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通過工作簡報等形式轉發交流 2 篇。
(四)本人在國家級核心報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對思想政治工作有指導作用、有較高水平的研究論文 1 篇。
(五)本人在本部門或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績突出,獲得設區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黨委、政府組成部門或相當于市廳級單位)的表彰和獎勵。
(六)本人直接負責(或具體從事)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本行業或本系統影響力和知名度較大,在設區市級以上行業系統中產生重要影響,且該項工作獲得設區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主管部門(廳局級)以上的通報表彰。
(七)本人作為思想政治工作負責人,所負責培養、樹立的先進典型在省級以上行業系統中召開過先進事跡報告會進行宣傳推廣,產生重大而廣泛的影響。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員應對照相應層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同級轉評須轉崗滿 1 年后方可申報評審,轉評后須工作滿 1 年以上方可申報高一級職稱,原資格年限連續計算,其業績成果需以思想政治工作專業為主。
第二十四條 上一年度參加評審未通過人員,本年度申報評審,須增加與申報資格條件相對應的新成果。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
第二十六條 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省思想政治工作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對業績特別突出、作出重大社會貢獻的,可按規定程序向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二十七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 3 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見附錄。
第二十九條 各設區市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地區標準不得低于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第三十條 本資格條件由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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