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工藝美術專業高級工藝美術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資格標準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創作技能,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標準、規范、規程、法規,并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在工藝美術的繼承和創新方面有豐富的專業實踐和突出的業績,設計創意風格獨特,因材施藝技術純熟,能主持完成本專業較高水平的研究或設計項目;發表、創作本專業較高水平的論文、作品;有培養專門技藝人才和指導工藝美術師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從事傳統工藝美術(傳統手工藝、民間工藝、文物修復等)和現代工業美術(廣告設計、裝飾設計、商標設計、工業設計、環境藝術、商品包裝、書籍裝幀、標本制作等)的理論、設計、制作、科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思想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無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取得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者或受到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以上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申報;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申報。
第四條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或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工藝美術師資格后,作為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獲省(部)級專業評比三等獎以上的相應獎項,其項目經省級評審專家組認定達到較高水平。
(六)從事傳統工藝美術技藝工作20年以上,業績突出,其主創的傳統工藝美術作品獲得省(部)級專業評比三等獎以上的相應獎項,其作品經省級評審專家組認定達到較高水平。
第三章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工藝美術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結合本專業技術工作的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并在某一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
(二)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基本掌握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
(三)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信息和發展趨勢;
(四)對關鍵工藝或材料進行總結提高,并形成一定的理論。
第七條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的攻關項目或重點科研項目(課題)的研究,或者參加編寫2項以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省(部)級以上規范、規程等工作;
(二)主創作品參加1項以上國際或國家級的專業展覽;或者參加2項以上省(部)級的專業展覽;或者主持2項以上具有較高藝術價值和收藏價值的工藝品的設計及制作;
(三)主持2項以上大、中型的室內裝飾工藝設計。
第八條業績、成果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專業獎項三等獎以上3項;或者撰寫有較大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或專業標準規范。
(二)創作或主持創作的作品獲得國際專業展覽評比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
(三)本人主持的裝飾設計經省(部)級以上評定屬同行業省內領先水平,并被三星級以上酒店工程或大型公共建筑裝飾工程采用。
第九條論文、著作要求
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專業文章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譯著)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或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上交流有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
(三)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技術總結、立項研究(論證)報告等專業文章3篇以上。
(四)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的專業技藝人員,其經整理形成的論文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學術會議、專業網站)上發表(交流)2篇以上,經省級評審專家組認定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
第十條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學位)。
(二)取得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或取得國家或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規定科目的合格證。
(三)取得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合格證。
(四)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的專業技藝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要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申報高級工藝美術師資格的人員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二條從省外引進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三條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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