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出版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1〕4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我省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出版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規范和完善我省出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申報、評審工作,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出版工作實際和崗位要求,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我省經國家出版主管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電子、網絡等出版單位中從事出版專業工作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我省從事與出版物策劃、數字出版相關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全省出版專業設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四個層次,對應的名稱為助理編輯、編輯、副編審、編審。出版專業初級、中級職稱實行國家統一考試,考試成績合格即取得相應職稱,不再進行職稱評審或認定。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編校質量要求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方略,忠于黨的出版事業。
(二)堅持黨性原則,堅持馬克思主義新聞出版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認真履行出版工作職責使命。
(三)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四)熱愛出版工作,具備相應的出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五)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等次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1.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者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2.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3.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等違規出版者,或對出版、刊發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載內容負有直接責任者,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且在相應處罰期限內不得申報。
(六)編校質量不合格者,當年不得申報。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等相關要求,結合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副編審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編輯職稱后,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 2 年,可申報評審副編審職稱。
(二)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編輯職稱后,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 5 年。
(三)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編輯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學位)要求,取得編輯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報。
1.獨立策劃并主持的項目獲得省部級獎項 2 種以上或入選省級以上重點出版規劃項目(署名排名前 3)3 種以上;
2.參加國家出版主管部門主辦的全國圖書、報刊類編輯校對比賽并獲得團體或個人二等獎以上(以獲獎證書為準)。
上述破格條件為基礎條款,有類似情況可比照條款申報。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具有相當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較為全面的掌握編輯出版、技術設計、版權、營銷等相關專業理論知識,熟悉信息傳播、現代出版經營管理、印刷、美術色彩學等相關知識,有一定的出版學術造詣。
(二)具有較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熟悉國內外某學科領域研究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對其中某一方面有較深入的研究,了解相關專業的知識。
(三)熟悉編輯出版工作各環節的業務,了解編輯出版行業的新技術。
第八條 專業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編輯職稱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文字編輯工作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 3 條以上:
1.獨立或為主策劃省級以上重點選題計劃 1 種以上;
2.獨立或為主策劃、組織重要圖書、音像、電子、數字出版物及大型叢書、工具書的編輯出版;
3.實際承擔省級以上重點圖書、音像、電子、數字出版物 2 種以上的編輯工作,或實際負責報刊重要欄目或版面的編輯工作;
4.制定重要的選題計劃、組稿計劃,參與制定單位或部門的中、長期選題規劃,并在組織實施過程中起主要或重要作用;
5.擔任責任編輯或為主策劃、組織的圖書、音像、電子、數字出版物被列入省級以上文化活動的書目、項目,或被列入省級以上評獎推優、規劃資助項目;
6.完成重要的編審任務,并提出有較高價值的書面復審意見;
7.提出對改進編輯出版工作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建議、方案;
8.指導專業技術人員的學習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書面講稿。
(二)從事美術編輯工作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 3 條以上:
1.實際承擔省級以上重點圖書(美術類)的責任編輯工作,或實際承擔報刊美術編輯的主要工作;
2.獨立或為主策劃省級以上重點選題(美術類),并經實踐證明有較強的選題策劃能力;
3.獨立編發國家級重點出版物(美術類)2 種以上或省級重點出版物(美術類)3 種以上;
4.裝幀設計的封面、版面獲得省級以上獎項;
5.完成重要的編審任務,并就改進編輯出版或版式、裝幀設計工作提出具有參考價值的建議、方案;
6.指導專業技術人員的學習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書面講稿。
(三)從事技術編輯工作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 3 條以上:
1.獨立承擔省級以上重點圖書、音像、電子、數字出版物以及報紙、期刊的技術設計工作;
2.獨立承擔重要古籍和大型圖書、叢書、工具書的技術設計工作;或獨立承擔技術難度較大的音像、電子、數字出版物的剪輯制作工作;
3.獨立負責一個單位的技術設計管理工作,能解決本專業工作中的各種疑難問題;
4.承擔重要、復雜稿件的技術設計工作,研究選擇特殊書稿的設計方案;
5.指導專業技術人員的學習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書面講稿。
(四)從事網絡出版編輯工作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 3 條以上:
1.獨立或為主策劃省級以上網絡出版重點選題;
2.獨立或為主策劃、組織、承擔重要網絡出版物的編輯出版或網絡出版服務的開發、運營;
3.實際承擔省級以上重點網絡出版物 2 種以上的編輯工作;
4.制定網絡出版重要的選題計劃、組稿計劃、網絡出版服務計劃,參與制定單位或部門的中、長期網絡出版選題、服務規劃,并在組織實施過程中起主要或重要作用;
5.擔任責任編輯或為主策劃、組織的網絡出版物或服務被列入省級以上文化活動的書目、項目,或被列入省級以上評獎推優、規劃資助項目;
6.完成重要的編審任務,并提出有較高價值的書面復審意見;
7.提出對改進網絡出版工作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建議、方案;
8.指導專業技術人員的學習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書面講稿。
9.獨立或為主策劃、主辦、承辦或參與網絡出版類精品創作、展覽、閱讀等活動,產生較好的社會反響,有利于推動網絡出版發展。
(五)從事校對工作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條以上:
1.獨立終校重要古籍或大型圖書、叢書、工具書書稿;
2.獨立承擔省級以上重點圖書、音像、電子、數字出版物的校對工作,或獨立承擔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的校對工作;
3.獨立負責一個單位的校對管理工作,能解決本專業工作中的各種疑難問題;
4.承擔重要、復雜稿件的校對和核對付印工作,能對責任編輯在稿件加工中的疏漏提出修正意見;
5.獨立承擔 3 部以上外文稿件的校對工作;
6.提出對校對工作有參考價值的建議、方案;
7.指導專業技術人員的學習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書面講稿。
第九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編輯職稱后,除按時完成本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 2 條以上:
(一)參與策劃選題并擔任組稿和責任編輯的圖書、音像、電子、數字出版物,獲得國家級獎 1 個以上或全國性專業獎或省部級獎 2 個以上(以所頒獎勵證書和署名為準,下同);或在所編輯的報刊被評為核心期刊的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或獨立承擔的出版物裝幀設計獲得全國性專業獎或省部級獎 1 個以上,或個人創作的美術作品被省級以上美術館收藏 1 件(幅)以上。
(二)擔任責任編輯的國家或省重點圖書、音像、電子、數字出版物,出版后有 2 種以上各被 2 家以上報刊選載或評介,并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或所負責的版面或欄目在省級以上行業協會評選中獲獎;或擔任責任編輯的文章有 15 篇次以上被其他報刊轉載、摘登,或擔任責任編輯的文章有 20 篇次以上被其他報刊轉載、摘登、收錄、引用。
(三)擔任責任編輯的圖書、音像、電子、數字出版物(不含教材、教輔讀物)的重印、重版率達 30%以上。
(四)獨立策劃并擔任責任編輯的圖書、音像、電子、數字出版物,被列入國家重點出版規劃,并在任現職期間出版 1 種(套)以上;或列入省級重點出版規劃,并在任現職期間出版 2 種(套)以上。
(五)參與策劃、編輯的文章有 1 篇以上對推動學術創新、科技創新產生重要影響,或被決策部門采用。
(六)獨立策劃并擔任責任編輯的圖書、音像、電子、數字出版物向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輸出(轉讓)版權 2 種(套)以上,并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七)編輯或審發的圖書內容和編校質量或裝幀設計質量(指美術編輯)全部達到合格品要求,且編校質量優質品、良好品率不低于 30%。
(八)獨立擔任責任技術編輯的圖書、音像、電子、數字出版物和報紙、期刊,其技術設計獲得國家級獎及省部級一等獎各 1 個以上,或省部級一等獎 3 個以上;或獨立擔任責任校對的圖書獲得國家級校對質量優秀獎 1 個以上或省部級校對質量優秀獎 2 個以上;或獲得全國編校比賽前 6 名、省級編校比賽前 3 名。
(九)發現并解決技術設計或校對工作中 1 個以上重大疑難問題;或書稿設計有較高水平,得到國內至少 2 位同行專家撰文發表好評,或被 2 家省級以上報刊評介;或擔任終校、責任校對的圖書有 3 種以上為優質品。
(十)參與發行或組織發行的重點出版物,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獲評省級、國家級獎項的圖書 5 種以上。
(十一)參與發行或組織發行的年發行量超過 10 萬冊的圖書 10 種以上,或者系列圖書年銷量達到 30 萬冊以上。
(十二)開卷統計的市場占有率連續 3 年遞增,參與發行或組織發行的圖書,在開卷全國暢銷書排行榜(top30)上榜次數 10 次以上。
(十三)所分管工作或者個人在圖書發行領域獲得行業協會、書店、媒體等頒發的獎項 3 次以上。(十四)在業內外報紙、期刊、有較大影響的新媒體發表與圖書宣傳相關的新聞、評論等 30 篇以上。
(十五)主導策劃的重要營銷宣傳、閱讀推廣、研討活動 5 場以上。
(十六)制定具體的指導、培養計劃,指導、培養年輕文字編輯、美術編輯、技術編輯、校對人員 2 名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十七)參與并完成省部級以上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出版專業或相關專業科研課題 1 項以上。
第十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編輯職稱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有重要價值的著作(獨著或合著)或譯著 1部,本人撰寫不少于 10 萬字,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不含本單位主辦的報刊,下同)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出版專業或相關專業論文 1 篇。
(二)在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的論文 3 篇(其中出版專業論文不少于 1 篇)。
(三)在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出版專業或相關專業論文 2 篇。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發表有關出版物的評論文章 2 篇(單篇不少于 2000 字)。
(四)作為重要起草人主持制(修)定與出版相關的省級技術標準或行業標準 1 項,或在國內外出版相關(含與本單位出版物范圍相一致)高水平論壇、大會發表主題報告或大會交流報告 2 篇。
(五)獨立撰寫 3000 字以上的有較高質量和專業水平的工作經驗總結報告 1 篇,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發表專業論文 1 篇。或在省級以上專業培訓班上授課并撰寫 1 萬字以上的講稿。(本條適用于技術編輯和校對人員)。
第四章 編審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副編審職稱后,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 5 年以上。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副編審職稱后,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副編審職稱后,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職期
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一)策劃并主持的項目獲得國家級獎項 3 種以上或入選國家重點出版規劃項目(排名前 3)5 種以上;
(二)參加國家出版主管部門主辦的全國圖書、報刊類編輯校對比賽并獲得個人一等獎(以獲獎證書為準)。上述破格條件為基礎條款,有類似情況可比照條款申報。
第十二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具有較高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全面系統掌握編輯出版、信息傳播、版權等專業理論知識及現代出版經營管理知識,有較高的出版學術造詣。
(二)具有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了解國內外某學科(專業)領域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相關專業的知識。
(三)精通編輯出版工作各環節的業務,熟悉編輯出版行業的新技術,熟練掌握運用計算機及多媒體技術進行編輯出版工作的知識和技術。
第十三條 專業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副編審職稱后(從事文字、美術、音像、電子、數字出版物編輯工作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 3 條以上:
(一)主持國家或省重點圖書、音像、電子、數字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工作,并在其中擔任責任編輯;或主持(擔任主編、執行主編、副主編或編輯部主任,下同)報刊的編輯出版工作。
(二)作為第一策劃人,策劃 2 種以上國家級重點出版物選題或 3 種以上省級重點出版物選題。
(三)作為責任編輯,獨立編發 2 種以上國家級重點出版物或 3 種以上省級重點出版物。
(四)創建或主持編輯的報刊欄目或版面被省級以上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評為優秀欄目或版面。
(五)完成重大編審任務,編審重要稿件,并提出有重要價值的書面編審意見。
(六)制定重大選題、組稿計劃,主持制定一個單位或部門的中、長期選題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在省級以上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出版專業培訓班上授課,并能提交有較高水平的書面講稿。
(八)搜集和研究相關學科的學術動態和編輯出版信息,起草并被上級采納的指導出版專業工作的專項技術報告 2 份以上。
(九)對重大出版項目或重大出版題材提出重要建議、方案,或為解決稿件的重大問題撰寫審稿意見 3 篇以上。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副編審職稱后,除按時完成本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 3 條以上:
(一)獨立擔任組稿和責任編輯的圖書、音像、電子、數字出版物,獲得國家級獎 1 個以上;所編輯的報刊,獲得全國性專業獎或省部級一等獎 1 個以上,或被評為核心期刊;或獨立承擔的出版物裝幀設計獲得“世界最美的書”等國際獎1 個以上或國家級獎 2 個以上,或全國性專業獎、省部級獎2 個以上;或個人創作的美術作品被中國美術館收藏2件(幅)以上。
(二)主持編輯或擔任責任編輯的國家或省重點圖書、電子音像、數字出版物,出版后有 3 種以上各被 2 家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選載或評介,并獲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所編輯的報刊、所負責的版面或欄目(擔任版面執行主編或欄目負責人)在全國有較大影響,且擔任責任編輯的文章有 20 篇次以上被其他報刊轉載、摘登,或有 25 篇次以上被其他報刊轉載、摘登、收錄、引用。
(三)獨立策劃并主持編輯或擔任責任編輯的圖書、音像、電子、數字出版物,被列入國家重點出版規劃 4 種以上,并在任現職期間出版 2 種(套)以上;被列入省重點出版規劃 6 種以上,并在任現職期間出版 3 種(套)以上。
(四)擔任責任編輯的文章有 1 篇以上對推動學術創新、科技創新產生重要影響,或被決策部門采用。
(五)獨立策劃并主持編輯或擔任責任編輯的圖書、音像、電子、數字出版物,向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輸出(轉讓)版權 3 種(套)以上;所編輯的報刊,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發行,或獲得外文版出版資質。
(六)擔任責任編輯或編審的圖書內容和編校質量或裝幀設計質量(指美術編輯)全部達到合格品要求,且編校質量優質品、良好品率不低于 50%。
(七)制定具體的指導、培養計劃,指導、培養年輕編輯 3 名以上,并取得顯著成效。
(八)獨立承擔(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級以上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出版專業或相關專業科研課題 1 項以上。
第十五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編審職稱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有重要價值的、獨立完成的著作或譯著 1 部,并在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不含本單位主辦的報刊,下同)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出版專業或相關專業論文 2 篇。
(二)在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出版專業或相關專業論文 4 篇。(其中出版專業論文不少于 2篇,至少 2 篇在核心期刊發表)。
(三)在公開發行的報刊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出版專業或相關專業論文 4 篇。(其中出版專業論文不少于 2 篇,1 篇被有關報刊轉載、摘登),并在核心期刊發表 3000 字以上的出版物評論文章 1 篇以上。
(四)作為主要起草人主持制(修)定本行業國家標準1 項或省級標準 1 項,或主持制(修)定省級技術標準或行業標準 1 項,并在國內外出版相關(含與本單位出版物范圍相一致)高水平論壇、大會發表主題報告或交流報告 2 篇。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已取得非出版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從事編輯出版工作,可參加國家統一考試取得出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原工作年限連續計算。已取得非出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轉崗從事出版工作滿 1 年以上,可同級申報評審出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轉評副編審后從事出版工作滿 1 年以上方可申報評審編審,原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第十七條 公務員(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申報評審。
第十八條 申報編審副編審資格應提交相應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九條 在我省企事業單位博士后站從事出版專業科研工作,取得編輯職稱后,經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可直接申報評審副編審職稱。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二十一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 3 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詳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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