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等職業院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蘇職稱〔2021〕6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加快建設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創新高地、勇當科技和產業創新開路先鋒的指示要求,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科學、客觀、公正評價高等職業院校教師道德品質和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的能力與業績,充分調動廣大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遵循高等職業院校教師職業特點和發展規律,建設一支高素質“雙師型”教師隊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各類高等職業院校在職在崗專任教師。
第三條 高等職業院校專任教師職稱設置初級、中級、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統一規范為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第四條 克服唯論文、唯學歷、唯獎項、唯“帽子”等傾向。規范高等職業院校學術論文指標的使用,論文發表數量和引用情況、期刊影響因子等僅作為評價參考,不以 SCI(科學引文索引)、SSCI(社會科學引文索引)等論文相關指標作為前置條件和判斷的直接依據。對國內和國外的期刊、高水平學術會議發表論文、報告要同等對待,鼓勵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國內期刊和高水平學術會議發表。不得簡單規定獲得科研項目的數量和經費規模等條件。不得將出國(出境)學習經歷作為限制性條件。不得將人才稱號作為職稱評定的限制性條件,職稱申報材料不得設置填寫人才稱號欄目,取消入選人才計劃與職稱評定直接掛鉤的做法。
第五條 推行代表性成果評價,高等職業院校應結合學科特點,探索項目報告、技術報告、學術會議報告、教學成果、著作、論文、標準規范、創作作品等多種成果形式,將高水平成果作為代表性成果。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影響,突出評價成果質量、原創價值和對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以及支撐人才培養情況。注重質量評價,防止簡單量化。
第六條 將高等職業院校教師科研成果轉化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鼓勵教師開展科研成果轉化工作,促進創新鏈、產業鏈、價值鏈深度融合??茖W設置高等職業院校教師橫向科研項目評價權重,鼓勵引導教師積極承擔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科研項目,重點評價其成果創新和技術水平、轉化應用績效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對橫向科研與縱向科研業績要求應同等對待。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師風修養,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愛崗敬業,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堅持教書與育人相統一、言傳與身教相統一、潛心問道與關注社會相統一、學術自由與學術規范相統一。堅持把師德評價放在首位,對思想政治表現不合格或違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申報人,嚴格實行“一票否決”。
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和師德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受警告處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師德考核“基本合格”者或違背《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延遲 1 年以上申報。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師德考核“不合格”者,延遲 2 年以上申報。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
(三)有謊報學歷、資歷、業績或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延遲 2 年以上申報,并自次年起 2 年內不得申報。
第八條 職業資格、身心健康與繼續教育要求
按規定取得高校教師資格證,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教學與科研實際工作需要,完成國內外進修、社會實踐和知識更新等培訓任務。
第三章 助教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助教職稱:
(一)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職稱。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 1 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職稱。
第十條 專業理論知識、能力與業績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本專業知識,掌握基本的教學理念和教學方法,教學態度端正。能協助講授課程部分內容。
(二)能將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章 講師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講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講師職稱。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并擔任助教職務滿 2 年,可申報評審講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并擔任助教職務滿 4 年,可申報評審講師職稱。
第十二條 專業理論知識與能力要求
具有本專業較扎實的專業知識和高等職業教育理論知識,掌握基本的高等職業教育教學理念和教學方法,教學基本功扎實,教學態度端正,教學效果良好。將思想政治教育較好融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
第十三條 業績要求(具備博士學位初定講師職稱,該條可不作要求)
(一)有 1 年以上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經歷(含兼職輔導員、班主任等),或支教、扶貧、參加孔子學院及國際組織援外等工作經歷,且考核合格。
(二)系統擔任過 1 門課程全部教學工作,完成學校規定教學工作量,學校年度教學質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積極參與教學改革,開設過校級公開課或獲得校級教學競賽獎、教學類表彰,或參與過教學研究項目。
(四)任現職以來,具有發表、出版的學術論文、著作、通用教材或企業技術改造、授權的發明專利等代表性成果 1項以上。
同時,任現職期間,須滿足下列專業實踐要求中的第(一)條和第(二)(三)(四)條中的 1 條:
(一)專業課教師在企事業單位實踐累計 6 個月以上(公共課、基礎課教師指導與本專業相關的學生專業社團 6 個月以上);或具有企事業單位本專業 2 年以上工作經歷。
(二)本人或直接指導的學生,在各類專業比賽或創新創業項目中,獲得校級以上獎勵。
(三)主持或參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科研項目,或承擔企事業單位項目任務。
(四)學校認可的其他專業實踐成果。
第五章 副教授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副教授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且擔任講師職務滿 2 年。
(二)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且擔任講師職務滿 5 年。
(三)不具備規定學歷,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且擔任講師職務滿 6 年;或獲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且擔任講師職務滿 3 年;或獲得博士學位,且擔任講師職務滿 1 年。并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 1 條和第 2、3、4、5、6、7 條中的 2 條:
1. 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為“優秀”。
2. 獲得過國家級教學、科研成果獎或省(部)級教學、科研成果獎二等獎 1 項以上(排名前 5);或市(廳)級教學、科研成果一等獎 2 項以上(排名前 3)。
3. 擔任省級以上教學團隊、品牌專業、特色專業、精品課程、雙語教學示范課程等項目主要成員 2 年以上(排名前2)。
4. 本人或直接指導的學生在主管部門舉辦的各類比賽中獲省級一等獎或國家級二等獎 1 項以上。
5. 主持省(部)級以上教科研課題 1 項以上,課題通過鑒定;或獲得國家授權并轉化的發明專利 1 項以上(排名第 1)。
6. 主持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科研項目,創新程度高、技術先進并取得突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7. 獲得省級以上優秀教師等綜合性表彰。
第十五條 教育教學工作要求
治學嚴謹,遵循教育教學規律,教學經驗較豐富,教學效果優良,形成有較大影響的職業教育理念和教學風格,在教學改革、課程建設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承擔過公共課、基礎課或專業課的系統講授工作,教學水平高。將思想政治教育較好融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 1 年以上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經歷(含兼職輔導員、班主任等),或支教、扶貧、參加孔子學院及國際組織援外等工作經歷,且考核合格。
(二)系統擔任過 2 門課程全部教學工作,完成學校規定教學工作量,指導過實驗、實訓、實習、社會調查、畢業設計(論文)等。學校年度教學質量考核近 5 年均在“合格”以上,其中“優秀”不少于 2 次;獲得博士學位、擔任講師職務不滿 5 年,學校年度教學質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優秀”不少于 1 次。
(三)教學改革成績突出,獲省級以上教學類競賽獎或校級教學類競賽一等獎 1 項以上;或獲得校級以上教學成果獎 1 項以上;或主持校級以上教改課題 1 項以上,課題通過鑒定。
(四)擔任校級以上團隊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實訓基地建設等項目主要成員 1 項以上(排名前 3)。
第十六條 專業實踐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一)條和第(二)(三)(四)(五)(六)條中的 1 條:
(一)專業課教師在企事業單位實踐累計 6 個月以上(公共課、基礎課教師指導與本專業相關的學生專業社團 6 個月以上);或具有企事業單位本專業 2 年以上工作經歷。
(二)本人或直接指導的學生,在各類專業比賽中,獲得省級以上獎勵或校級二等獎 1 項以上。
(三)主持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科研項目,創新程度高、技術先進并產生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參與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 1 項以上(排名前3), 課題通過鑒定;或獲得市(廳)級以上科研成果三等獎 1 項以上;或獲得國家授權發明專利 1 項以上。
(五)作為主要負責人(排名前 3)在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改造實踐課程、實踐項目或實訓基地建設中,成效顯著,獲校級以上獎勵或入選省級以上項目。
(六)學校認可的其他專業實踐成果。
第十七條 代表性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計 5 項以上:
(一)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的高水平學術論文,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的高水平教學研究、教改論文;或撰寫正式出版的本專業高水平專著 8 萬字以上;或作為主編編寫正式出版的省級以上規劃教材、重點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編寫 8 萬字以上。
(二)藝術教學類教師出版高水平的個人作品集。
(三)本人或直接指導的學生,在各類專業比賽中,獲得省級二等獎(排名第 1)或省級一等獎(排名前 2)以上獎勵。
(四)獲得省級教學成果二等獎(排名前 3)或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排名前 5)或市級教學成果一等獎(排名第1)以上獎勵。
(五)主要參與省級以上教育教學改革課題(排名前 3)或主持市(廳)級以上教育教學改革課題,或主要參與省(部)級科研課題(排名前 3)或主持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項,課題通過鑒定。
(六)擔任省級以上教學團隊、品牌專業、特色專業、精品課程、雙語教學示范課程等項目主要成員 2 年以上(排名前 3)(限 2 項)。
(七)從事科技開發、轉化工作以及相關領域的創造、創作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八)學校認可的其他本專業代表性成果。
第六章 教授資格條件
第十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教授職稱: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且擔任副教授職務滿 5 年。
(二)不具備規定學歷,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且擔任副教授職務滿 8 年;或獲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且擔任副教授職務滿 3 年,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第 1 條和第 2、3、4、5、6、7 條中的 2 條:
1. 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為“優秀”。
2. 獲得過國家級教學、科研成果二等獎或省(部)級教10學、科研成果一等獎 1 項以上(排名前 5)。
3. 擔任國家級教學團隊、品牌專業、特色專業、精品課程、雙語教學示范課程等項目主要成員 2 年以上(排名前 2)。
4. 本人或直接指導的學生在主管部門舉辦的各類比賽中獲國家級一等獎 1 項以上。
5. 主持國家級教科研課題 1 項以上,課題通過鑒定;獲得國家授權并轉化的發明專利 2 項以上(排名第 1)。
6. 主持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科研項目,創新程度高、技術先進并取得特別突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7. 獲得國家級優秀教師等綜合性表彰。
第十九條 教育教學工作要求
治學嚴謹,遵循教育教學規律,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優良,形成有較大影響的職業教育理念和教學風格,在教學改革、課程建設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承擔過公共課、基礎課或專業課的系統講授工作,教學水平高超。將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 1 年以上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經歷(含兼職輔導員、班主任等),或支教、扶貧、參加孔子學院及國際組織援外等工作經歷,且考核合格。
(二)近 5 年來系統擔任過 2 門課程全部教學工作,完成學校規定教學工作量。教學水平高,教學效果好,在全省本專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近 5 年學校年度教學質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 2 次為“優秀”。
(三)獲得校級教學成果一等獎 1 項以上或獲得省級以上教學成果獎 1 項以上或獲得省級以上教學類競賽二等獎 1項以上。
(四)擔任省級以上團隊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實訓基地建設等項目主要成員 1 項以上(排名前 3)。
(五)在指導青年教師或教師發展中心建設方面承擔重要工作,起到示范帶動作用,成績突出。
第二十條 專業實踐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一)條和第(二)(三)(四)(五)(六)條中的 1 條:
(一)專業課教師在企事業單位實踐累計 6 個月以上(公共課、基礎課教師指導與本專業相關的學生專業社團 6 個月以上);或具有企事業單位本專業 2 年以上工作經歷。
(二)擔任省級以上實訓基地、科技平臺、工程中心等建設項目的主要負責人 1 項以上。
(三)本人或直接指導的學生,在各類專業比賽中,獲得省級二等獎 1 項以上。
(四)主持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科研項目,創新程度高、技術先進并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主持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 1 項以上,課題通過鑒定;或獲得市(廳)級以上科研成果一等獎 1 項以上;或獲得國家授權發明專利 2 項以上。
(六)學校認可的其他專業實踐成果。
第二十一條 代表性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計 8 項以上:
(一)以第一作者在本專業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的高水平學術論文,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的高水平教學研究或教改論文;或撰寫正式出版的本專業高水平專著 10萬字以上;或作為主編編寫正式出版的省級以上規劃教材、重點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編寫 10 萬字以上。
(二)藝術教學類教師出版高水平的個人作品集。
(三)本人或直接指導的學生,在各類專業比賽中,獲得省級一等獎(排名第 1)以上獎勵。
(四)獲得省級教學成果二等獎(排名第 1)或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排名前 3)以上獎勵。
(五)主持省級以上教育教學改革課題,或主持省(部)級科研課題,課題通過鑒定。
(六)主持省級以上教學團隊、品牌專業、特色專業、精品課程、雙語教學示范課程等項目(限 2 項)。
(七)從事科技開發、轉化工作以及相關領域的創造、創作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八)學校認可的其他本專業代表性成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在崗的專任教師,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成果不可重復使用。
從其他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轉至專任教師崗位的人員,應先轉評同級教師職稱。申報專任教師高一級職稱時須從事教學工作滿 3 年,任職年限連續計算,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論文、研究成果可適當參考,不超過總要求的三分之一。
專任教師須獲得教師系列職稱后,符合條件者方可申報評審其他系列(專業)本級及以下職稱。
第二十三條 建立重點人才綠色通道,引導教師主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取得重大成果的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教師,在可直接申報評審副教授、教授職稱。
對從國內外引進、沒有職稱或破格申報職稱的高層次人才,可根據本人品德、能力和業績成果直接申報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無教師資格證的,可先評后補;符合初定職稱條件的可不作要求。
高等職業院校對招聘引進的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在嚴把質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制定較為靈活的評價標準,申報高級職稱時論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
對從企業引進、在同行業領域內有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晉升高級職稱時,注重考察其專業實踐技能和在促進產學研結合、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實績,其他條件可適當放寬。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高校擔任專任教師的人員,可直接申報講師職稱,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
第二十四條 完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評價標準。各高等職業院??筛鶕嶋H制定符合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職業特點和崗位要求的評價標準,注重考察教學工作業績和育人實效,把課程思政建設情況和育人效果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將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體上發表的理論文章等納入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職稱成果評價范圍。
第二十五條 高等職業院校在制定本校資格條件時,對橫向科研業績在項目數量、經費額度等方面的要求應與縱向科研業績的要求同等對待,在不同類型評價標準時給予相應認可。允許高等職業院校建立論文、技術、知識產權等科技成果轉化與職稱評聘掛鉤的機制,將轉化成果的市場化、產業化效益進行量化,達到一定標準的,可免除學術著作、論文等限制。
第二十六條 嚴格高等職業院校管理人員申報教師系列職稱政策。高等職業院校管理人員中,經核準備案的“雙肩挑”人員,且滿足教師系列相應層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要求,方可申報教師系列職稱。不屬于“雙肩挑”人員的其他高等職業院校管理人員,不得申報教師系列職稱;如需申報必須轉聘為專任教師,且不再繼續擔任高等職業院校管理職務。
第二十七條 科學合理設置考核評價周期,聘期考核與年度考核、日??己讼嗷ソY合,并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把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完善職稱退出機制,實現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
第二十八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 3 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 各高等職業院校應結合學校發展目標與定位、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切實履行職稱評審主體責任,制定不低于本資格條件的自主評價標準,制定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明確職稱評審責任、評審標準、評審程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將采取“雙隨機”方式按一定比例,對高等職業院校職稱評審工作不定期開展抽查,對發現問題責令整改;對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暫停自主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對用不好授權、履責不到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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