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冶金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1〕1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冶金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推進我省冶金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調動廣大冶金工程專業技術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升技術攻關能力和水平,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冶金行業的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冶金專業的科學研究、規劃設計、生產工藝、產品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標準化與計量檢測、分析檢驗、科技情報信息、科技管理、項目建設、技術改造、科技咨詢、質量管理以及冶金行業的裝備、智能制造、節能、環保、安全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冶金工程專業職稱設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五個層次,對應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愛崗敬業,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照相應方式處理: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行政處分及法律處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受處分、處罰期間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三)對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或偽造試驗數據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 3 年及以上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中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五)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六)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冶金行業中產品的研究、設計、制造、試驗檢測、技術改造、質量管理和技術管理。
(二)參與本行業專業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及相關咨詢工作。
(三)參與過 1 項以上行業規范、技術標準或企業主導產品技術標準的制定,技術規范規程、工藝文件、技術指南、管理辦法等制(修)訂工作。
(四)參與企業和冶金相關的設備、智能、節能、環保、安全等專業技術工作。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完成的工作成果獲獎(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
(二)作為主要作者,在縣(局)級以上行業學術會議交流技術工作文章 1 篇以上。
(三)完成專業技術工作總結 1 篇以上;或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 1 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4 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4 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五)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 3 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報:
1. 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 1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長期在基層一線或在經濟薄弱地區從事冶金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 10 年。
第十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或專業技術知識,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并完成對冶金行業發展有影響的項目或系列產品的研究、設計、制造或技術管理、技術改造工作。
(二)參與并完成企業工程項目的建設與研究,包括方案制定、設計、制造和安裝調試等工作。
(三)參與并完成冶金行業專業的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分析正確,被有關方面采納。
(四)參與并完成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或企業主導產品技術標準的制定及技術規范的編寫,并獲批準、發布、實施。
(五)參與并完成對冶金項目具有指導作用的有關情報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編,提出系統報告。
(六)參與并完成過 1 項以上冶金工程領域的計算機應用系統智能化產品的研發,并得以運用。
(七)參與并完成企業中精密、大型、稀有、關鍵冶金設備制造、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八)參與并完成具有較高水平的冶金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推廣應用,并經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九)參與并完成本行業有影響的計量技術、檢測、分析試驗工作,并作出工作報告并證明有效。
(十)參與并完成本企業與冶金相關的智能制造、節能、環保、安全等專業技術領域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 2 條以上:
(一)市(廳)級科技獎(及相關獎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之一(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為重點工程、重點項目提供詳實準確的數據檢測報告 2 份以上或解決了實驗測試技術中的較大疑難問題,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數據可靠、精度高、對實際工作有較大指導作用的主要完成人。
(三)負責完成 1 項以上中型以上或 2 項以上小型成套設備的規劃、設計或制造、安裝調試任務,并通過鑒定或驗收;或完成 2 項以上企業大型設備的消化吸收、修理攻關,經實踐檢驗,公認在同行中有一定的推廣價值。
(四)在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開發設計、研究以及與冶金相關的智能制造、節能、環保、安全等方面,運用較先進的技術,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五)負責完成 2 項以上市(廳)級以上或 3 項以上縣(局)級科技進步推廣項目,并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負責制定的本地區行業或企業發展規劃、計劃,經實施取得顯著效益,或提出 1 項以上科技建議,被縣(局)級以上有關部門采納,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對科技進步和行業發展有較大促進作用。
(七)負責完成 1 項以上國家、地方、行業技術標準及1項以上產品標準的制定;或 2 項以上企業主導產品標準的制定,并獲批準、發布,用于生產實踐。
(八)負責完成 2 項以上市(廳)級以上或 3 項以上縣(局)級冶金科技項目的情報資料的搜集、整理、匯編,對實際工作有較好的指導作用。
(九)獲得授權發明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2)1項以上,并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十)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行業較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或較大項目的立項研究(論證)報告 1 篇以上。
第五章 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
(四)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 4 年,可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職稱。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報:
1. 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 1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獲獎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 長期在基層一線或在經濟薄弱地區從事冶金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 20 年。
第十三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過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或課題。
(二)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對行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的主要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工作。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過大中型冶金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方案的制定、設計,設備的安裝、調試工作,保證設備正常運行研究。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本企業主導產品的開發、設計、制造或主要工藝的制定和技術管理工作;或完成高性能、高技術的關鍵部件或技術密集的復雜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工作。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本專業的重大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被有關方面采納。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過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或企業主導產品技術標準的制定、重大項目技術規范的編寫,并獲批準、發布、實施。
(七)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對重大項目有指導作用的有關情報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編,提出系統報告。
(八)完成 1 項以上大型或 2 項以上中型成套工程項目國內外投標、承包、施工和驗收任務。
(九)完成大中型企業或大中型冶金項目中精密、大型、稀有、關鍵設備等復雜設備維修工作的全過程或重要成套設備的維護、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十)完成對本行業有重要影響的檢驗、檢測、試驗、計量技術的研究,其成果經生產實踐證明是有效的。
(十一)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 3 項以上,并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十二)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本企業或行業有較大影響的、與冶金相關的智能制造、節能、環保、安全等專業技術工作或項目。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一)至(二十)和(二十一)至(二十三)中的各一項:
(一)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 1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得市(廳)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三)參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企業標準制定的主要起草人(前三名),其中企業標準須經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審查通過。
(四)獲得授權發明專利 1 項(排名前2)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 4 項以上(均排名前 2),并轉化為生產使用,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五)在冶金技術及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方面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水平,并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六)主持編制和承擔市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重點業務建設項目和新建項目(2000萬元以上)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老企業的改造、擴建項目(800萬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及技術評價,被采納并付諸實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七)在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開發設計中,采用先進技術,取得了新的突破,并已投產運用,效果良好,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八)組織完成 1 項以上大型、關鍵設備修理的技術攻關,經實踐檢驗,公認在行業中有較好的推廣價值。
(九)負責制定的本行業或大、中型企業發展規劃、計劃,經實施取得顯著效益。
(十)完成 1 項以上國產或進口大型成套設備的規劃、購置或制造國產化工作,經實踐檢驗,并經同行專家評議公認在實用性、先進性和經濟性等方面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十一)在處理和排除重大生產故障中,措施得當,成效明顯,為挽回重大經濟損失作出較大貢獻,受到單位表彰。
(十二)對促進生產發展或提高產量、優化工藝、改善質量、開發品種以及與冶金相關的智能制造、節能、環保、安全等專業領域提出合理化意見,被采納并付諸實施,產生明顯效果。
(十三)完成 1 項以上現代化管理的課題研究或引進管理經驗、制定 3 項以上的各類管理制度,經專家評議,認為有較高水平。
(十四)在本單位設備管理崗位上工作,能制定合理的設備維護制度,采取恰當的技術措施,使設備完好率保持95%以上,未因設備問題而出現停產,為企業的正常運轉作出突出貢獻者。
(十五)為市級以上重點項目、重點工程提供翔實的數據檢測報告,或解決實驗測試技術中的重大疑難問題,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數據可靠、精度高,對實際工作有較好的指導作用。
(十六)在處理技術貿易合同糾紛過程中,利用扎實的技術和業務理論知識,提出翔實的論據,為單位挽回經濟損失,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相關理論運用合理,談判能力強。
(十七)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 1 項以上大型關鍵設備的安裝調試,并一次試車成功。
(十八)在本單位技術與管理崗位上,創造了較好的成功經驗,并有相應成果,受到上級主管部門表彰的主要負責人。
(十九)完成 1 項以上重大項目情報資料的搜集、整理、匯編,對項目的成功實施有較強指導作用。
(二十)負責完成 2 項以上市(廳)級科技進步項目并轉化為生產力,經驗收達到預期,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十一)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 1 部(本人撰寫 5 萬字以上)以上。
(二十二)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 1 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等 1 項可替代 1 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 1 篇論文。
(二十三)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 2 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 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 1 項以上或三等獎 2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長期在基層一線或在經濟薄弱地區從事冶金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 30 年。
第十六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省(部)級以上重點工程、規劃、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 1 項以上或主持完成過市(廳)級規劃、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 2 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成果鑒定。
(二)主持完成的科研項目或課題,取得了重要成果,經權威部門認定填補國內空白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三)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省(部)級以上重點項目、科研、規劃、設計、咨詢、推廣及技術攻關、試驗檢測等專業技術工作
(四)主持解決過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認可。
(五)主持完成本企業主導產品的開發、設計、制造或主要工藝的制定和技術管理工作;或完成高性能、高技術的關鍵部件或技術密集的復雜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工作。
(六)作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過 1 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定額或規范的編制或修訂,或 2 項以上省級(團體)技術標準、規程、規章的編制或修訂,并已公布實施。
(七)主持完成本企業或行業有重大影響的、與冶金相關的智能制造、節能、環保、安全等專業技術項目。
(八)具有突出的創新和創造能力,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七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一)至(七)和(八)至(九)中的各一項:
(一)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 上 1 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省(部)級優秀設計(含設計、規劃、勘察設計等)一等獎以上 1 項或二等獎 2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
(三)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一等獎2項以上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四)主持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或主持開發研制省級以上的課題(項目)經鑒定,其水平處于國內領先,并具有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主持 4000 萬元以上的大型技術改造項目,其技術水平領先,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冶金工程專業發明專利 2 項以上,并轉化為生產使用,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七)參與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填補國內空白,完成 1 項工信部認定發布的首臺套重大裝備和關鍵零部件產品的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
(八)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或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 10 萬字以上)。
(九)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 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 2 篇。主持完成并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等 1 項可替代 1 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 1 篇論文。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現從事冶金工程專業,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冶金工程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十一條 對長期在基層一線和經濟薄弱地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評審中適當放寬學歷要求,淡化論文要求,加大對愛崗敬業、實際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工作年限等評價指標的權重。
第二十二條 高技能人才申報評定職稱時,要以職業能力和工作業績評定為重點,注重評價高技能人才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難題、完成工作任務、參與技術改造革新、傳技帶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貢獻,把技能技藝、工作實績、產品質量、技術和專利發明、科研成果、技能競賽成績等作為評 價條件,淡化論文要求。具體實施細則按省人社廳和人社部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業績成果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符合貫通 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冶金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員,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高級職稱,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正高級職稱,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出站博士后從事冶金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 1 年、業績突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高一級職稱。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冶金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省冶金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二十六條 為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 1 年申報職稱。
第二十七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 3 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資格可由工作單位參照本資格條件自行審核、公示、評定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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