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師資隊伍建設,完善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條例》、中央和省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和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有關精神,以及全省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發展需要和系統教師工作特點,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在職在崗教研人員。
第三條 設區市級以上黨校(行政學院)教師職稱分設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四個層次,對應的名稱依次為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縣(市、區)級黨校(行政學校)教師職稱分設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四個層次,對應的名稱依次為助理講師、講師、高級講師、正高級講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忠誠于馬克思主義,熱愛黨校(行政學院)事業,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
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黨校姓黨,堅持黨校教師姓黨,堅持用學術講政治;品德高尚,學為人師,行為世范,遵紀守規,自覺維護黨的形象和黨校(行政學院)聲譽。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違背黨性原則、黨的政治路線;存在偽造學歷(學位)、資格證書、任職年限,以及提供虛假業績、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定資格條件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考核合格后,可初定相應職稱:
(一)獲得博士學位后,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可初定講師職稱。
(二)獲得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后,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可初定助教或助理講師職稱。
(三)獲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后,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1 年以上,可初定助教或助理講師職稱。
第四章 講師資格條件
第七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評審講師職稱:
(一)獲得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受聘助教或助理講師職務 2 年以上。
(二)獲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受聘助教或助理講師職務 4 年以上。
第八條 專業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下列條件中的 3 項,其中第 1、2 項為必備條件:
1. 能獨立講授 1 門以上課程。
2. 提交 3 篇(部)代表作;或在 CSSCI 或北圖核心期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 1 篇以上。
3. 參與完成縣(市、區)級以上部門委托的專項研究1項以上。
4. 根據本專業教學需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開展專項社會調查,參與撰寫調研報告。
5. 有 1 篇以上具有獨立見解的教學總結。
(二)獲設區市級黨校(行政學院)以上教學一等獎。
第九條 破格申報條件
受聘助教或助理講師職務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 1 次以上優秀,在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基礎上,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提前 1 年申報評審講師職稱:
(一)在 CSSCI 或北圖核心期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 2 篇以上。
(二)獲設區市級黨校(行政學院)以上教學一等獎2次以上。
第五章 高級講師資格條件
第十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評審高級講師職稱:
(一)在我省博士后設站單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員。
(二)獲得博士學位,受聘講師職務 2 年以上。
(三)獲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受聘講師職務 5 年以上。
第十一條 專業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下列條件中的 3 項,其中第 1、2 項為必備條件:
1. 在主體班次承擔 1 個以上教學專題,教學效果良好。
2. 提交 4 篇(部)代表作,其中 2 篇(部)代表作需經同行專家鑒定;或在CSSCI期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3. 每年完成基層理論宣講 1 個以上專題。
4. 由所在單位推薦參加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評選。
5. 主持并完成縣(市、區)級以上部門委托的專項研究1項以上,并形成調研報告。
6. 科研成果獲市廳級二等獎(排名第一)1項以上,或獲設區市黨校(行政學院)系統一等獎(排名第一)1項以上。
7. 確定為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三個一批”人才培養對象及相應等級以上人才稱號。
獲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優秀課或設區市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教學一等獎或被評為省級黨課名師、理論宣講先進個人等相應理論宣講名師 1 次,提交代表作數量可減少 2 篇(部);被評為設區市級黨課名師、理論宣講先進個人等相應理論宣講名師 1 次,提交代表作數量可減少1篇(部)(以上獎項可累加計算,但至少需提交 1 篇(部)代表作并經同行專家鑒定)。
(二)獲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
第十二條 破格申報條件
受聘講師職務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 1 次以上優秀,在符合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基礎上,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提前 1 年申報評審高級講師職稱:
(一)在CSSCI 期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 3 篇以上。
(二)獲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 1 次以上且在 CSSCI 期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 1 篇。
(三)科研成果獲市廳級一等獎 1 項以上(二等獎 2 項以上)(排名第一)。
(四)獲設區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等人才稱號。
第六章 副教授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評審副教授職稱:
(一)在我省博士后設站單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員。
(二)獲得博士學位,且受聘講師職務 2 年以上。
(三)獲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且受聘講師職務 5 年以上。
第十四條 專業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下列條件中的 3 項,其中第 1、2 項為必備條件:
1. 在主體班次承擔 1 個以上教學專題,教學效果良好。
2. 提交 4 篇(部)代表作,其中 2 篇(部)代表作需經同行專家鑒定;或在權威核心以上期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 1篇以上。
3. 省委黨校(行政學院)教師主持開發本校(院)認定的主體班次教學新專題 1 個以上;設區市委黨校(行政學院)教師由所在單位推薦參加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評選。
4. 主持省部級以上課題 1 項或主持并完成市廳級課題 1項。
5. 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三等獎(排名前二)1項以上;或獲市廳級一等獎(排名第一)1 項以上或二等獎(排名第一) 2 項以上;或獲設區市委黨校(行政學院)或設區市黨校(行政學院)系統一等獎(排名第一)2 項以上。
6. 確定為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三個一批”人才培養對象及相應等級以上人才稱號。
獲省委黨校(行政學院)主體班次教學一等獎 1 次,提交代表作數量可減少 2 篇(部);獲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或省委黨校(行政學院)主體班次教學二等獎(含青年教師優秀教學獎)或設區市委黨校(行政學院)主體班次教學一等獎 1 次,提交代表作數量可減少 1 篇(部)(以上獎項可累加計算,但至少需提交 1 篇(部)代表作并經同行專家鑒定)。
(二)獲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 2 次以上。
(三)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二等獎(排名第一)1 項以上且在主體班次承擔 1 個以上教學專題。
第十五條 破格申報條件
受聘講師職務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 1 次以上優秀,在符合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基礎上,還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一)條和第(二)、(三)、(四)條中的一條,可提前 1 年申報評審副教授職稱:
(一)在 CSSCI 期刊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 3 篇以上(其中一類核心期刊論文 1 篇以上)。
(二)獲省委黨校(行政學院)主體班次教學一等獎 2次以上;或獲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 2 次以上;或獲設區市委黨校(行政學院)主體班次教學一等獎 4 次以上。
(三)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二等獎 1 項以上(排名第一);或獲市廳級一等獎 1 項以上(排名第一)。
(四)獲設區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
第七章 正高級講師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獲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且受聘高級講師職務 5 年以上,可申報評審正高級講師職稱。
第十七條 專業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下列條件中的 4 項,其中第 1、2 項為必備條件:
1. 在主體班次承擔 2 個以上教學專題,教學效果良好。
2. 提交 5 篇(部)代表作,其中 3 篇(部)代表作需經同行專家鑒定;或在 CSSCI 核心期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 3 篇以上。
3. 每年完成基層理論宣講 2 個以上專題。
4. 由所在單位推薦參加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評選。
5. 主持省部級以上課題 1 項或主持并完成市廳級課題1項或參與并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排名前三)1項。
6. 科研成果獲市廳級一等獎(排名第一)1項以上或二等獎(排名第一)2項以上;或獲設區市黨校(行政學院)系統一等獎(排名第一)2項以上。
7. 確定為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三個一批”人才培養對象(期滿考核合格)及相應等級以上人才稱號。獲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 1 次,提交代表作數量可減少 2 篇(部);獲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優秀課或設區市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教學一等獎或被 評為省級黨課名師、理論宣講先進個人等相應理論宣講名師 1 次,提交代表作數量可減少 1 篇(部)(以上獎項可累加計算,但至少需提交 2 篇(部)代表作并經同行專家鑒定)。
(二)獲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 2 次以上。
第十八條 破格申報條件
受聘高級講師職務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 1次以上優秀,在符合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基礎上,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提前 1 年申報評審正高級講師職稱:
(一)在 CSSCI 或北圖核心期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 6 篇以上。
(二)獲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 2 次以上且在 CSSCI 期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 2 篇。
(三)科研成果獲市廳級一等獎 2 項以上(排名第一)。
(四)被評為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第三層次培養對象。
第八章 教授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評審教授職稱:
(一)在我省博士后設站單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進站前已取得副教授職稱的博士后人員。
(二)獲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且受聘副教授職務 5 年以上。
第二十條 專業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下列條件中的 4 項,其中第 1、2 項為必備條件:
1. 在主體班次承擔 2 個以上教學專題,教學效果良好。
2. 提交 5 篇(部)代表作,其中 3 篇(部)代表作需經同行專家鑒定;或在權威核心期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 2 篇以上;或在最權威核心期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 1 篇以上。
3. 省委黨校(行政學院)教師主持開發本校(院)認定的主體班次教學新專題 2 個以上;設區市委黨校(行政學院)教師由所在單位推薦參加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評選。
4. 主持國家級課題 1 項以上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級課題1項以上(設區市委黨校(行政學院)教師或主持并完成市廳級課題 2 項以上)。
5. 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二等獎(排名前二)或三等獎(排名第一)1項以上;或獲市廳級一等獎(排名第一)2項以上或二等獎(排名第一)3項以上;或獲設區市委黨校(行政學院)或設區市黨校(行政學院)系統一等獎(排名第一) 3 項以上。
6. 確定為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三個一批”人才培養對象(期滿考核合格)及相應等級以上人才稱號。
獲省委黨校(行政學院)主體班次教學一等獎 1 次,提交代表作數量可減少 2 篇(部);獲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或省委黨校(行政學院)主體班次教學二等獎(含青年教師優秀教學獎)或設區市委黨校(行政學院)主體班次教學一等獎 1 次,提交代表作數量可減少 1 篇(部)(以上獎項可累加計算,但至少需提交 2 篇(部)代表作并經同行專家鑒定)。
(二)獲全國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 1 次以上或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 3 次以上。
(三)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一等獎(排名第一)1 項以上且在主體班次承擔 2 個以上教學專題。
第二十一條 破格申報條件
受聘副教授職務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 1 次以上優秀,在符合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基礎上,還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一)條和第(二)、(三)、(四)條中的一條,可提前 1 年申報評審教授職稱:
(一)在一類以上核心期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 3 篇以上(其中權威核心期刊論文 1 篇以上)。
(二)獲全國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 1 次以上;或獲省委黨校(行政學院)主體班次優秀教學特別獎 1 次以上;或獲全省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精品課 3 次以上。
(三)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一等獎 1 項以上(排名第一)。
(四)獲省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員應對照相應層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對非本系列職稱人員,須轉崗 1 年后轉評本條件相應職稱。轉評后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1 年以上,方可申報高一級職稱評審,原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第二十四條 上一年度參加評審未通過人員,本年度申報評審,須增加與申報資格條件相對應的新成果。
第二十五條 代表作必須是申報人員任現職以來獨立或以第一作者正式發表在有“CN”、“ISSN”刊號的學術期刊上的學術論文或在有“ISBN”書號的正式出版物上的獨著。用稿通知的論文和著作清樣,在內刊、各類學術期刊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上發表的論文以及非正式出版物收錄的論文均不計入代表作成果。
申報教授、正高級講師職稱和副教授、高級講師職稱,決策咨詢報告和理論宣傳文章可納入代表作成果統計,但統計總數分別不超過 2 篇和 1 篇。
第二十六條 決策咨詢報告和理論宣傳文章的認定依據為中共江蘇省委黨校(行政學院)制定的《校定重點核心期刊目錄(2019)》。
獲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示的按最權威核心期刊統計,獲其他黨和國家領導人肯定性批示的按權威核心期刊統計,獲正省部級批示的按一類核心期刊統計,獲副省部級批示的按二類核心期刊統計,報送中央或國務院領導的內參按一類核心期刊統計,報送省(部)級領導的內參按 CSSCI 來源期刊統計。
設區市委黨校(行政學院)教師在設區市級以上黨報發表的理論宣傳文章或被設區市級以上主要領導批示的研究報告,縣(區)委黨校(行政學校)教師在設區市級以上黨報發表的理論宣傳文章或被縣(區)級以上主要領導批示的研究報告,可計入個人申報論文成果總數。
第二十七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詞(語)和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省委黨校(行政學院)教師申報教授職稱時,第二十條第(一)款第 1 條中還須達到“近三年年均主體班授課不少于4個班次,且 2/3 以上班次教學評價名次在 2/3 以內”要求; 第 4 條中省部級課題指江蘇省社科基金項目、全國地方黨校(行政學院)重點調研課題(須在完成結項的基礎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至少1篇與課題直接相關的CSSCI來源核心期刊或完成 1 篇被省(部)級副職及以上領導批示的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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