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藥學專業(藥品)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1〕5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藥學專業(藥品)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推動我省藥學專業(藥品)技術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調動廣大藥學專業(藥品)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提升技術攻關能力,突破關鍵核心技術,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藥學工作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以及質量監督(審評、檢驗、核查、監測與評價)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藥學專業(藥品)職稱設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五個層次,對應名稱依次為藥(中藥)士、藥(中藥)師、主管藥(中藥)師、副主任藥(中藥)師、主任藥(中藥)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學風端正,恪守科研誠信,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勇于擔當作為,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式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對存在偽造學歷、學位、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學術成果或偽造試驗數據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中規定禁止從業的人員不得參加職稱申報評審。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藥士、中藥士、藥師、中藥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初級職稱:
(一)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 1 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藥(中藥)士職稱。
(二)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藥(中藥)師職稱。
(二)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1 年,經考察合格,可初定藥(中藥)師職稱。
(三)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取得藥(中藥)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可申報評審藥(中藥)師職稱。
(四)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藥(中藥)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可申報評審藥(中藥)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基本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相關專業知識。
(二)基本了解國家有關本專業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基本熟悉本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規章。
(三)基本掌握本專業領域基本的專業技術研究方法并開展工作。
(四)基本了解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
第八條 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藥品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參與過藥學類科研項目(課題)。
2. 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藥品質量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指導原則、監測或審核查驗相關質量管理規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編制工作。
3. 參與過國家藥品評價性抽驗、風險監測、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等項目(課題)。
4. 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藥品質量標準、補充檢驗方法、快檢方法等的制修訂,或參與過國家新藥質量標準、進口藥品質量標準的審核。
5. 參與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能獨立完成其中 1 項以上工作。
6. 在藥品質量監督、質量檢驗中,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技術工作,或在日常工作中取得明顯成績。
(二)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參與藥品經營企業中的藥學專業技術工作,為藥品營銷、藥品推廣中的藥學技術問題提供服務。
2. 參與過新藥、系列藥品市場情況分析預測或不良反應調研,參與編寫調研分析報告。
3. 了解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相關理論,具有一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經驗,參與完成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相關工作。
4. 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的藥品質量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指導原則等的制修訂工作。
5. 參與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能獨立完成其中 1 項以上工作。
6. 參與解決過本專業技術問題,取得較為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從事藥品研制、生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參與過藥學類科研項目(課題)。
2. 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的藥品質量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指導原則等的制修訂工作。
3. 參與并完成過新藥研發項目中相關的藥學或藥理學的研究。
4. 參與過藥品研發方案設計、技術改進項目或獲獎成果的研究工作。
5. 參與過新藥的成果轉化或新產品的試制、推廣應用。
6. 熟悉藥品(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相關知識,具有一定藥品(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經驗,參與企業藥品(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工作。
7. 參與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能獨立完成其中 1 項以上工作。
8. 參與過投資項目立項等工作。
第九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各類科技成果獲獎項目 1 項以上的主要參加者。
(二)獲得本專業相關專利授權 1 項以上。
(三)參與市(廳)級以上立項科研項目(課題)(以項目合同書為準),且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四)參與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新產品的推廣應用 1 項以上。
(五)參與編寫過各類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指導原則及管理辦法,并被采納實施。
(六)參與編寫/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 1 部。
(七)在市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或在市級以上專業學術會 議上宣讀本專業論文 1 篇以上。
(八)撰寫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專項分析、立項論證、技術 方案等專業文章 1 篇以上。
第四章 主管藥(中藥)師資格條件
第十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主管藥(中藥)師職稱:
(一) 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主管藥(中藥)師職稱。
(二) 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學位,取得藥(中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可申報評審主管藥(中藥)師職稱。
(三) 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藥(中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可申報評審主管藥(中藥)師職稱。
(四)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取得藥(中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可申報評審主管藥(中藥)師職稱。
(五) 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藥(中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7年,可申報評審主管藥(中藥)師職稱。
(六) 取得藥(中藥)師資格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破格 1 年申報:
1. 市(廳)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長期在基層一線或在經濟薄弱地區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 10 年。
第十一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熟練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相關專業知識。
(二)了解國家有關本專業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本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規章。
(三)掌握本專業領域技術研究方法并開展工作,有一定本專業領域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領域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四)了解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新方法成果運用于工作實踐。
(五)能對一般技術進行總結和分析,能結合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新技術應用和技術開發的設想。
(六)能夠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工作并取得一定業績。
第十二條 工作經歷(能力)要求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藥品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2 條以上:
1. 作為技術骨干參與過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
2. 作為技術骨干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的藥品質量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指導原則、監測或審核查驗相關質量管理規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編制工作。
3. 參與過國家藥品評價性抽驗、風險監測、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等項目(課題)2 項以上。
4. 作為技術骨干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藥品質量標準、補充檢驗方法、快檢方法等的制修訂,或承擔過國家新藥質量標準、進口藥品質量標準的審核。
5. 參與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能獨立完成其中 2 項以上工作。
6. 作為技術骨干參加過國家級或國際能力驗證計劃并取得滿意結果。
7. 在藥品質量監督、質量檢驗中,獨立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技術工作,有解決技術難題的經驗,或在日常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
(二)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2 條以上:
1. 主持藥品經營企業中的藥學專業技術工作,為藥品營銷、藥品推廣中的藥學技術問題提供服務。
2. 作為技術骨干參與過新藥、系列藥品市場情況分析預測或不良反應調研,參與編寫有價值的調研分析報告。
3. 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并協助企業完成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相關工作,熟悉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核心技術、理論和方法。
4. 作為技術骨干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藥品質量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指導原則等的編制工作。
5. 參與編寫管理等相關文章,或參與過企業藥品經營、藥品質量管理或藥品行業發展動態等專題或專業知識授課等工作。
6. 參與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能獨立完成其中 2 項以上工作。
7. 解決過本專業技術問題或疑難問題,取得較為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從事藥品研制、生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2 條以上:
1. 作為技術骨干參與過市(廳)級以上攻關項目、重點項目或科研課題。
2. 作為技術骨干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藥品質量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指導原則的制修訂工作。
3. 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過新藥研發項目中相關的藥學或藥理學的研究,并獲得專家認可的階段性成果、臨床批件或注冊批件。
4. 主持過市(廳)級以上被采納的藥品研發方案設計、技術改進項目或獲獎成果的研究工作。
5. 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過新藥成果的轉化或新產品的試制、推廣應用。
6. 參與藥品(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工作,并熟悉企業或相關部門的藥品(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核心技術和理念。
7. 參與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能獨立完成其中 2 項以上工作。
8. 解決過本專業關鍵技術問題或疑難問題,并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9. 參與過重大投資項目立項。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 2 條以上:
(一)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獲得本專業相關專利授權 2 項以上。
(三)市(廳)級以上立項科研項目(課題)的主要參加者(以項目合同書為準),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四)主持完成的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新產品的推廣應用 1 項以上,并取得較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五)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編寫過各類技術規范、規程及管理辦法,并被采納實施。
(六)參與編寫/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 1 部(本人撰寫 2 萬字以上)。
(七)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本專業論文 1 篇,或市級以上刊物發表本專業論文 2 篇,或在國內外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公開宣讀本專業主題報告或大會交流報告 2 篇。
(八)撰寫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專項分析、立項論證、技術方案等專業文章 2 篇以上。
第五章 副主任藥(中藥)師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副主任藥(中藥)師職稱:
(一) 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取得主管藥(中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
(二) 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學位,取得主管藥(中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
(三) 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主管藥(中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
(四) 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主管藥(中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7 年。
(五)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主管藥(中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7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主管藥(中藥)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報:
1.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中國專利金獎、銀獎的主要發明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獲得者。
3. 藥學領域國家級二類和省級一類技能大賽第一名獲得者。
4. 長期在基層一線或在經濟薄弱地區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 20 年。
第十五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系統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對某一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國家有關本專業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本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規章。
(三)具有本專業領域較強的研究能力和較豐富的工作積累,熟練運用國內外先進的方法和技術,解決本專業領域較復雜的技術問題,是本專業領域的學術或技術骨干。
(四)熟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熟練將新技術、新方法等成果運用于工作實踐。
(五)能對復雜、疑難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對本專業領域的實驗方法和實驗技術加以改革、創新,能夠解決實驗工作中出現的關鍵性技術問題。
(六)具有指導、培養中、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較好的業績。
第十六條 工作經歷(能力)要求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藥品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2 條以上:
1. 作為主要完成人或單項技術主要負責人參加過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
2. 作為主要編寫者參加過國家藥品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指導原則、監測或審核查驗相關質量管理規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編制工作。
3. 主持或負責過國家藥品評價性抽驗、風險監測、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等項目(課題)。
4. 獨立承擔過國家、行業或地方藥品質量標準、補充檢驗方法、快檢方法等的制修訂,或承擔過國家新藥質量標準、進口藥品質量標準的審核。
5. 獨立承擔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在其中 2 項以上有獨特專長,解決過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6. 作為技術專家或統計專家參加過全國性能力驗證計劃的組織工作,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國家級或國際能力驗證計劃并取得 2 項滿意結果。
7. 在藥品質量監督、質量檢驗、技術引進等技術專業工作中,創立過 2 項以上有價值的經驗并在同行中推廣應用,取得明顯成績。
(二)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2條以上:
1. 主持藥品經營企業中的藥學專業技術工作,為藥品營銷、藥品推廣中的藥學技術問題給予指導。
2. 主持過新藥、系列藥品市場情況分析預測或不良反應調研,負責編寫有價值的調研分析報告。
3. 負責并指導企業完成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相關工作,掌握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核心技術、理論和方法。
4. 獨立承擔過國家、行業或地方藥品質量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的編制工作。
5. 負責編寫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等相關技術文件,并承擔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藥品行業發展動態等專題或專業知識授課工作。
6. 獨立承擔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在其中 2 項以上有獨特專長。
7. 解決過 2 項以上較復雜的技術問題或疑難問題,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從事藥品研制、生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2 條以上:
1. 作為主要完成人或單項技術主要負責人參加過市(廳)級以上攻關項目、重點項目或科研課題。
2. 作為主要編寫者參加過國家、行業或地方級藥品質量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的制修訂工作。
3. 主持完成過新藥研發項目中相關的藥學或藥理學的研究,并獲得專家認可的階段性成果或臨床批件或注冊批件。
4. 主持過 2 項以上市(廳)級以上被采納的藥品研發方案設計、技術改進項目或獲獎成果的研究工作。
5. 負責完成過新藥成果的轉化或新產品的試制、推廣應用2項以上。
6. 負責并指導企業或相關部門完成過藥品(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工作,并掌握企業或相關部門的藥品(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核心技術。
7. 獨立承擔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在其中 2 項以上有獨特專長。
8. 負責解決過 2 項以上本專業關鍵技術問題或疑難問題,并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9. 負責過重大投資項目立項工作。
第十七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一)至(五)和(六)至(七)中的各一項:
(一) 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及相應獎項)2 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 獲有較大價值或取得較大經濟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授權 1 項以上(排名前5,以專利證書為準)。
(四) 市(廳)級以上立項科研項目(課題)的主要完成人,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五) 主持完成的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新產品的推廣應用 2 項以上,并取得較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六) 參與編寫/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 1 部(本人撰寫 3 萬字以上)。
(七)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 1 篇以上。
第六章 主任藥(中藥)師資格條件
第十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主任藥(中藥)師職稱:
(一)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主任藥(中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副主任藥(中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副主任藥(中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 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 2 項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藥學領域國家級一類技能大賽第一名獲得者。
第十九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精通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在某一領域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
(二)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系統掌握本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規章,并能在本專業技術中靈活運用。
(三)精通本專業領域技術研究方法并開展工作,實驗工作能力強,實驗方法和實驗技術研究工作積累深厚,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本專業領域活躍度和影響力強,是專業領域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
(四)熟練掌握和運用國際領先的方法和技術,并能分析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現況和發展趨勢,能熟練將新技術、新方法成果運用于工作實踐。
(五)能對重大和關鍵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提高,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技術發展規劃。
(六)具有指導、培養副高級及以下專業技術人員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顯著業績。
第二十條 工作經歷(能力)要求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藥品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2 條以上:
1. 作為主要完成人或單項技術主要負責人參加過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
2. 作為主要編寫者參加過國家、行業或地方藥品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指導原則、監測或審核查驗相關質量管理規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編制工作 2 項以上。
3. 主持或負責過國家藥品評價性抽驗、風險監測、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等項目(課題)2項以上。
4. 獨立承擔過國家藥品質量標準、補充檢驗方法、快檢方法等的制修訂,或承擔過國家新藥質量標準、進口藥品質量標準的審核 2 項以上。
5. 獨立承擔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在其中 3 項以上有獨特專長,解決過復雜的技術問題,并得到同行專家認可。
6.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組織過全國性能力驗證計劃,或作為技術專家(排名第一)或統計專家(排名第一)承擔過全國性能力驗證計劃的組織工作。
7. 在藥品質量監督、質量檢驗、技術引進等技術專業工作中,創立過 3 項以上有價值的經驗并在同行中推廣應用,取得明顯成績。
(二)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2條以上:
1. 長期主持藥品經營企業中的藥學專業技術工作,為藥品營銷、藥品推廣中的藥學技術難題給予系統指導。
2. 主持過新藥、系列藥品市場情況分析預測或不良反應調研,負責編寫有價值的調研分析報告 2 篇以上。
3. 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企業或相關部門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相關工作,掌握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核心技術、理論和方法。
4. 獨立承擔過國家、行業或地方藥品質量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的編制工作 2 項以上。
5. 負責編寫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等相關技術文件,并承擔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藥品行業發展動態等專題或專業知識授課工作 2 項以上。
6. 獨立承擔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在其中 3 項以上有獨特專長。
7. 解決過 3 項以上復雜的技術問題或疑難問題,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從事藥品研制、生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2 條以上:
1. 作為主要完成人或單項技術主要負責人參加過省(部)級以上攻關項目、重點項目或科研課題。
2. 作為主要編寫者參加過國家、行業或地方級藥品質量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的制修訂工作 2 項以上。
3. 主持完成過 2 項以上新藥研發項目中相關的藥學或藥理學的研究,并獲得國家認可的階段性成果或臨床批件或注冊批件。
4. 主持過 3 項以上市(廳)級以上被采納的藥品研發方案設計、技術改進項目或獲獎成果的研究工作。
5. 負責完成過新藥成果的轉化或新產品的試制、推廣應用3項以上。
6. 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企業或相關部門藥品(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工作,并掌握企業或相關部門的藥品(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核心技術。
7. 獨立承擔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在其中 3 項以上有獨特專長。
8. 負責解決過 3 項以上本專業關鍵技術問題或疑難問題,并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9. 負責過重大投資項目立項工作 2 項以上。
第二十一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一)至(七)和(八)至(九)中的各一項:
(一) 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一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進步二等獎獲獎項目 2 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 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 獲有重大價值或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授權 2 項以上(排名前3,以專利證書為準),并實際應用。
(五) 省(部)級以上立項科研項目(課題)的主要完成人(以項目合同書為準),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六) 主持完成 2 項以上技術報告或調查報告,并解決重大技術難題,得到省級(部)級以上認可并作決策依據,或主持完成 3 項以上市(廳)級以上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規劃、實施方案、工作等技術文件。
(七) 主持完成的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新產品的推廣應用 2 項以上,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八) 作為主要作者參與編寫/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本人撰寫 5 萬字以上)。
(九)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公開發行的中文/中國科技核心期刊及同類以上雜志發表本專業論文 2 篇以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四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現從事藥學專業(藥品),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藥學專業(藥品)技術職稱。
第二十五條 派出參加抗疫、援疆、援藏、援青以及扶貧和其他掛職工作 2 年以上,及在縣級及以下基層一線和經濟薄弱地區連續工作 15 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和業績成果要求,淡化論文要求,加大對愛崗敬業、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工作業績、工作年限等評價指標的權重。
第二十六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業績成果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高級職稱,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正高級職稱,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考核認定的重要依據。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后,從事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 1 年、業績突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高一級職稱。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省藥學專業(藥品)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 3 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三十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第三十一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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