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石油化工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1〕2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石油化工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推進我省石油化工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加大對參與國際競爭、國家戰略、新興領域、基層一線等專業技術人才的扶持力度,調動廣大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石油化工行業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石油化學工程專業的應用科學研究、設計、產品開發、生產工藝、新技術推廣應用、標準化與科技信息、生產技術管理、產品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設備管理及安裝維修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
第三條 石油化工工程專業職稱設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五個層次,對應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風端正,恪守科研誠信,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獻身精神,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五)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六)在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基本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和規程。
第八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并能解決石油化工工程專業一般性技術難題。
(二)參與對石油化工行業產品研究、設計、制造、試驗檢測、技術改造、質量管理和技術管理等相關工作。
(三)參與石油化工行業的專業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工作等。
第九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完成的工作項目獲獎(科學技術獎、優秀工程咨詢、勘察設計獎、優質工程獎等)。
(二)參與開發、推廣與專業相關的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1項以上
(三)作為主要作者,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上交流技術工作文章1篇以上。
(四)撰寫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或實例材料等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職稱。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五)在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師職稱。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獲得省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一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獲得省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石油化工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十一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對一般性技術問題進行總結和分析,并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新技術應用方案。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完成過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行業政策研究、標準規范研究等課題。
(二)參加完成過2項以上大型或3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
(三)參加完成過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工程建設管理、施工、監理或試驗檢測等
(四)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石油化工行產品的研發設計、制造或技術管理、技術改造。
(五)主持或參與的科研、設計、技改項目在市以上推廣并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六)參加過對行業發展有影響的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工作。
(七)完成企業中關鍵設備或復雜設備維修工作的全過程或成套設備的養護、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八)主持或獨立承擔的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預測,被主管部門或單位采納,并經實踐驗證基本準確。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一)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的完成人之一(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市(廳)級優秀工程咨詢、勘察設計獎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市(廳)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市(廳)級以上本專業重點項目或單位主導項目的開發、設計、制造、試驗檢測、生產技術管理等相關任務的主要完成者,其成果通過鑒定或驗收。
(五)參加完成石油化工工程領域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2),且已實施并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六)參加完成的本專業規劃咨詢、政策研究、科研與技術開發、標準規范制定等項目已通過評審或成果得到應用,對本專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或推廣應用價值。
(七)參加完成過1項以上中型或2項以上小型石油化工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勘探測量報告,已通過評審或交付使用。
(八)參與開發與本專業相關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鑒定,成果達到行業先進水平,或成功地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2項以上,并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九)參與完成1項市(廳)級以上確認的本專業定型或優秀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并在行業或市場中有較好的使用。
(十)參與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2項以上,并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十一)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較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立項研究(論證)報告、實例材料1篇以上。
第五章 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位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四)在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或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5.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石油化工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第十五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熟練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能對重大和關鍵的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提高,并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技術發展規劃。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1項以上全國性或2項以上區域性與專業相關的規劃咨詢項目,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
(二)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行業政策研究、標準規范研究等課題,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
(三)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2項以上大型或3項以上與專業相關的中型工程項目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和有關文件的編制。
(四)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與專業相關的中型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或概預算編制,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
(五)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與專業相關的中型工程建設管理、施工、監理或試驗檢測,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
(六)完成過與專業相關的高性能、高技術的關鍵部件或技術密集的復雜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試驗檢測和生產管理工作。
(七)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重要的石油化工工程的專業技術工作,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
(八)完成過與專業相關的大、中型工程新(擴)建或技術改造(引進)成套項目的方案制定、設計和電子專用設備的安裝、調試、運行和維護。
(九)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2項以上本專業其他技術工作,或解決過3項以上本專業復雜技術問題。
第十七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一)至(七)和(八)至(十)中的各一項:
(一)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市(廳)級優秀工程咨詢、勘察設計二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省(部)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獲得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均排名前2),并轉化為生產使用,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專業規劃咨詢、政策研究、科研與技術開發、標準規范制定等2項以上,已通過評審或成果得到應用,對本專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或推廣應用價值。
(六)作為技術負責人,研究開發與專業相關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鑒定,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成功地推廣應用與專業相關的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3項以上,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七)作為技術負責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3項以上,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明顯。
(八)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九)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專業教材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十)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一等獎1項以上和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和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
第十九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精通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并發揮引領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省(部)級以上與專業相關的規劃咨詢、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過市(廳)級與專業相關的規劃咨詢、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成果鑒定。
(二)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省(部)級以上與專業相關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勘測、設計、咨詢、施工、建設管理、工程監理、試驗檢測等專業技術工作。
(三)作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定額或規范的制訂或修訂,或2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技術標準、規程、規章的制訂或修訂,并已公布實施。
(四)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過對行業發展有一定影響的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主要部分的開發、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工作。
(五)主持解決過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二十一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一)至(七)和(八)至(九)中的各一項:
(一)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省(部)級優秀工程咨詢、勘察設計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或省級優質工程獎3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主持省級以上與專業相關的技術改造升級工程、重大信息化建設項目,已投入應用,經省級主管部門驗收評估,工程建設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六)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石油化工工程專業發明專利2項以上,并轉化為生產使用,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七)主持研制開發與專業相關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鑒定,且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八)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九)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2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專業教材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四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現從事石油化工工程專業,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申報相應層級石油化工工程專業職稱。
第二十五條 高技能人才申報評定職稱時,應突出職業能力和工作業績評定,注重評價高技能人才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難題、完成工作任務、參與技術改造革新、傳技帶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貢獻,把技能技藝、工作實績、產品質量、技術和專利發明、科研成果、技能競賽成績等作為評價條件,淡化論文要求,具體實施細則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石油化工工程專業技術工作人員,可將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及基層工作年限等作為推薦和評價的重要依據,適當放寬學歷、資歷、科研能力、論文等要求。在推薦及評審過程中,注重基層一線專業技術人才的奉獻精神及工作實績。
第二十七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取得突出業績成果、作出較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
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符合貫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 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石油化工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員,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高級職稱,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可申報考核認定正高級職稱,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出站博士后從事石油化工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業績突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高一級職稱。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石油化工工程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省石油化工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三十條 為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職稱。
第三十一條 突出申報人員品德與職業道德,將“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省市“勞動模范”、省市“先進工作者”、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其他相應層級及以上稱號)等榮譽稱號作為重要的評審依據。
第三十二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三十三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第三十四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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