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關要求填寫“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或“專業技術資格初定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3份。
2.“江蘇省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1份。
(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交的材料)。
3.對照“總則”,將申報評審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4.對照“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職稱以來的近5年年度考核情況填入“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
5.對照“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錄取得現職稱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6.對照“學歷、資歷要求”,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證書及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對已實施執業資格注冊制度的專業,須同時提交執業資格證書及注冊或登記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7.對照“專業能力、業績、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業績成果和佐證材料(包括獲獎證書;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對其在項目中作出實際貢獻的情況說明材料;單位出具的對其工作業績證明;服務單位證明;報告采納證明(含領導批示);成果鑒定書等)的復印件??蒲许椖宽毺峤豢萍柬椖苛㈨椛暾埍怼㈨椖亢贤㈣b定或驗收證書等,橫向服務合同須提交簽訂的合同、完成證明等。提交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專業文章等原件及復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須原件掃描上傳職稱申報系統,提交的紙質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均需按規定要求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廣的。
2.疑難:暫不明晰,難以確定。
3.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書面認可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4.主要成員:指為科技項目、工程項目或咨詢項目等的某一方面的技術負責人或具體承擔某一項主要技術工作,并完成其中的具體工作的完成人;標準、規范等制訂過程中具體負責某一主要部分起草工作的完成人。
5.參與: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的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并承擔技術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中的主要參加人員,排序不限。
6.技術負責人:指在項目中負責承擔主要技術工作或某一專業技術工作,或解決項目中關鍵技術問題的人員。由獲獎單位或業主單位出具證明,并提供獎項申報原始材料。
7.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一般指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科學技術獎項,如科技進步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等。行業學會、協會頒發的環境類科學技術獎降級使用。如:特等獎視同一等獎、一等獎(前五名)視同二等獎、一等獎(五名后)和二等獎(前五名)視同三等獎。
8.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主要完成人:指在該獎項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取得個人獎勵證書者。
9.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任務。
(1)國家級科研項目:指由科技部或國家基金委、博士后基金等資助的課題。
(2)省部級科研項目:指由國家部委、各省科技廳資助的課題。
(3)市(廳)級科研項目:指由各市(設區市)科委(或科技局)和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資助的課題。
(4)縣(市、區)級科研項目:指各縣(市、區)級科委(或科技局)和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資助的課題。
10.研究報告(技術報告、調查報告):指針對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進行詳細深入報告。文中必須有自己的觀點,并附任現職期間的具體實例處理分析。
11.有關設計等級標準: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類參照《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標準(環境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標準)執行。
12.經濟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較大經濟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
13.社會效益:指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
14.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針對某一專門研究題材的本專業學術專著??破疹?、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15.譯著:翻譯的著作。
16.主編或副主編: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符合要求。
17.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類期刊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和電子期刊上發表的論文不在此列。
18.期刊:指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并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19.核心期刊:指“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來源期刊”等國內外有影響力的專業學術期刊。
20.學術會議(論壇):指以促進科學發展、學術交流、課題研究等學術性話題為主題的會議(論壇),學術會議(論壇)的范圍由評審委員會結合本專業領域實際情況確定。
21.交流報告:指在學術會議(論壇)上大會宣讀的本專業學術文章,須提供會議通知、議程等證明材料。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本條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指學校畢業后,參加本專業技術工作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后續學歷獲得者,在校脫產學習時間不計算工作年限。
3.本條件所提“市”指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4.資歷計算方法:從現職稱批準之日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5.本條件所規定的學歷、資歷、專業能力、業績、成果等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同一業績成果不得重復使用。
6.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評審委員會委員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價。
7.本條件所涉及各類獎項的獲獎者,均應提交個人獲獎證書。在無法提交個人獲獎證書的情況下,應同時提供項目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申報表,單位對獲獎者排名的證明和頒獎主管部門認可獲獎排名的證明等。
8.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專題材料。
9.本條件所指專利,應有我國或外國的專利登記證書、專利轉讓合同和專利受讓單位的經濟效益證明以及與專利相關的技術支持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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