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工程系列職稱評審復議制度(試行)(蘇人保專[2015]1號)
為進一步規范蘇州市工程系列職稱評審工作,切實維護專業技術人員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僅作為工程系列職稱評審流程的一項管理制度。
第二條 申報人員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公示當月或公示結束后一周內向蘇州市職稱評價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提出申訴,逾期不再受理。對答復有異議的,可申請復議。
第三條 為確保申報人員及時了解公示信息,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局專技處”)在每年年初發布全年職稱評審計劃一覽表,包括公示時間(所在月份)等相關信息。
第四條 復議小組由中心主任、3名以上評委及1名工作人員組成,由市局專技處派員監督。中心主任擔任復議小組組長,具體辦理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蘇州市職稱評審復議申請書》;
(二)收集整理復議相關材料,組織復議會議。也可采用分別聽取評委專家意見形成處理意見的辦法實施;
(三)依照復議處理意見處理后續事宜。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復議:
(一)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評判有異議的;
(二)對論文抄襲評判有異議的;
(三)其他因非申報單位、本人原因造成的導致評審未通過的情形。
第六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復議范圍:
(一)對評委專家資格、業務水平的質疑;
(二)對評審公平性的質疑;
(三)僅僅基于個人主觀判斷的對評審結果的質疑;
(四)其他不能或不足以改變評審結果的情形。
第七條 申報者個人或為本單位職工統一辦理申報的單位可提出申訴和復議。不得委托中介機構代為辦理。
第八條 申請人應首先提出申訴,如答復意見符合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可對答復提請復議。
第九條 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復議申請書并采取當面遞交、郵寄、電子郵件或者傳真等方式遞交。對采取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的復議申請,應同時提交證明其身份以及確認申請書真實性的相關書面材料。
第十條 申請人可提出對復議評委、工作人員的回避要求,并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中心收到復議申請后,按照“一評一議”的原則盡快組織復議,并確保復議結果能及時得到執行。
第十二條 復議結束后,中心應及時將復議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存檔備查,并通報申請人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 未盡事項,由復議小組按照“注重服務,規范管理”原則辦理,并作為今后類似情形的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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