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生態環境工程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申請考核認定條件(試行)
根據《關于開展企業急需緊缺人才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泰職辦[2020]5號)精神,凡在泰州市企業中從事環境科研、環境監測、環境工程、環境管理等專業技術工作,品德、專業能力、業績成果突出,得到社會和業內認可的急需緊缺人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考核認定生態環境工程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一、市級以上重點環境工程項目建設且項目竣工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級以上環境科技計劃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取得2項以上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2),并轉化為生產使用,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市(廳)級環境技術進步、技術發明、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科學等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憲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五、參加1項以上環保新產品的研究、設計、制造,能提供完整的技術證明材料(如項目申請書、立項書或技術合同,鑒定報告)。該新產品經新品科技查詢報告表明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六、市級以上環保企業研發機構(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重點實驗室、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的環保企業技術部門負責人。
七、國家高新技術環保企業、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環保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環保企業的負責人或市級以上民營科技型環保企業負責人。
八、市(廳)級以上生態環境專業科研課題的主要組織、完成者(前三名),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結題。
九、獲得市(廳)級以上生態環境專業一類技能大賽一等獎或國家級技能大賽三等獎以上、省級技能大賽一、二等獎。
十、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后,從事生態環境專業技術工作。
十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民營企業職稱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我市民營企業從事技術工作,實踐能力突出、業績成果顯著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優秀青年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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