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物博物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市文物博物(以下簡稱文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文博專業人才隊伍,為促進文博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根據國家、省和市職稱改革要求,結合我市文博工作專業技術人才崗位特點和成長規律,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我市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他機構中從事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文物博物館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館領域的基礎理論研究、政策法規研究、標準規劃研究、應用技術研究等;文物保護包括文物修繕、修復、復制、拓印、監測、鑒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陳列展示、教育傳播、文創研發等。
第三條 文博專業初、中級職稱對應名稱分別為助理館員、館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積極為文博事業貢獻力量;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辦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學位)、資歷證書、任職年限,以及提供虛假業績、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助理館員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評定助理館員資格:
(一)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可初定助理館員資格。
(二)具備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可初定助理館員資格。
(三)具備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助理館員資格。
(四)具備高中或中專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可申報評審助理館員資格。
第七條 專業理論水平及技術能力條件
基本掌握文博領域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業發展現狀和相關政策法規。
第八條 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條件
基本具備從事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夠勝任各項日常基礎性工作。
第四章 館員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評定館員資格: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可初定館員資格。
2.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助理館員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館員資格。
3.其他學歷取得助理館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館員資格。
4.非事業單位人員,符合上述學歷資歷要求,取得助理館員職稱資格年限不作要求。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直接破格申報評審館員資格:
1.省級社科基金項目、省級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取得1項在市(廳)級以上有一定影響的研究成果(通過專家鑒定認可,需提供不少于3名具備文博正高職稱專家的鑒定意見和相關證明材料)。
3.入選市級以上重點人才工程培養對象。
4.獲得市(廳)級以上綜合表彰。
第十條 專業理論水平及成果條件
取得助理館員資格,具有較為扎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和一定的研究經驗,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排名前三)本專業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部分漢字5萬字以上)。
(二)獨立或合作(排名第一)撰寫并公開發表學術論文、調查報告、考古發掘報告2篇。
(三)獨立或合作(排名第一)撰寫并在市(廳)級以上的學術研討會上宣讀論文1篇和在有準印證號的內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考古發掘簡報、專業調查報告2篇(本款僅適用于區以下從事文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條件
了解文博行業發展現狀,在本領域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能夠在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獨立開展本專業工作。在本領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夠較為熟練解決常見的技術問題、取得某些技術成果;或者作為參與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或項目。取得助理館員資格以來,圓滿完成本職工作,熱心公益活動,發揮良好作用,具有指導助理館員開展工作的能力,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2項及以上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專業技術工作的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和付諸實施,取得一定效益,并經專家鑒定認可。
(二)參與完成5項市級及以上文物保護科研項目,取得積極成果。
(三)參與2項市級以上或者5項區級以上文博及相關專業科研項目,并驗收合格。
(四)參與完成1項中型或3項小型考古發掘項目(含完成發掘資料的整理,編寫并發表發掘報告、簡報或專著等)。
(五)對一般文物具有較高鑒定水平,能夠較好評判文物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能完成單位交辦的文物鑒定工作任務并取得積極成效。
(六)參與完成5項專題展覽的內容編寫和形式設計。
(七)參與完成(排名前三)5項中型展覽、展示講解詞的編寫;或參與完成3項中型社會教育活動項目;或主持完成3項小型社會教育活動項目。
(八)參與研發1個系列或50件文創產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探索實行代表作評價制度,重點考察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代表作包括考古報告、專業研究或技術報告、出版的著作、發表的論文,包括已實施的展覽策劃方案、文物修復方案、文物保護規劃、文物展陳設計方案、文物安全設計方案、文物征集鑒定評估報告、講解社教資料、文創產品等。
第十三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才,對照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才轉評后,須具備本專業職稱資格滿1年方可申報高一級職稱,原資格年限連續計算。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文博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按資格條件要求直接申報中級職稱,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
第十六條 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公開發表、出版是指論文在有“CN”刊號和“ISSN”刊號,著作在有“ISBN”編號的出版物上發表或出版發行。
第十七條 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級。
第十八條 與本資格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江蘇省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附錄。
第十九條 本資格條件由南京市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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