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藥學專業(藥品)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市藥學專業(藥品)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推動我市藥學專業(藥品)技術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調動廣大藥學專業(藥品)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根據國家、省和市職稱制度改革要求,結合我市藥學工作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我市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進、銷、存)以及質量監督(審評、檢驗、核查、監測與評價)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藥學專業(藥品)初、中級職稱分為員級、助理級、中級三個層次,對應名稱分別為藥士(中藥士)、藥師(中藥師)、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學風端正,恪守科研誠信,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勇于擔當作為,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式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對存在偽造學歷、學位、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學術成果或偽造試驗數據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中規定禁止從業的人員不得參加職稱申報評審。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初級(藥士、中藥士、藥師、中藥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評定初級職稱:
(一)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或中專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可初定藥士(中藥士)職稱。
(二)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可初定藥師(中藥師)職稱。
(三)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可初定藥師(中藥師)職稱。
(四)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取得藥士(中藥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藥師(中藥師)職稱。
(五)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取得藥士(中藥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藥師(中藥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基本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相關專業知識。
(二)基本了解國家有關本專業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基本熟悉本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規章。
(三)基本掌握本專業領域基本的專業技術研究方法并開展工作。
(四)基本了解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
第八條 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技術管理、質量監督和檢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過1項以上國家藥品評價性抽驗、風險監測、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等項目(課題)、藥學類科研項目(課題)、對新藥或系列藥品市場情況分析預測或不良反應調研和編寫調研分析報告。
(二)參與過1項以上國家、行業或地方的藥品質量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指導原則、監測或審核查驗相關質量管理規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藥品質量標準等制(修)訂工作。
(三)參與并完成過1項以上新藥研發項目中相關的藥學或藥理學的研究、藥品研發方案設計、技術改進項目或獲獎成果的研究工作、新藥的成果轉化或新產品的試制、推廣應用、投資項目立項等工作。
(四)參與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能獨立完成其中1項以上工作。
(五)熟悉藥品(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相關知識,具有一定藥品(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經驗,參與企業藥品(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工作。
(六)了解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相關理論,具有一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經驗,參與完成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相關工作。
(七)參與本專業技術工作,為藥品營銷、藥品推廣中的藥學技術問題提供服務。
(八)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技術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取得明顯成績;或參與解決過本專業技術問題,取得較為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九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各類科技成果獲獎項目1項以上的主要參加者。
(二)獲得本專業相關專利授權1項以上。
(三)參與市(廳)級以上立項科研項目(課題)(以項目合同書為準),且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四)參與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新產品的推廣應用1項以上。
(五)參與編寫過各類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指導原則及管理辦法,并被采納實施。
(六)參與編寫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
(七)在市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或在市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八)撰寫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專項分析、立項論證、技術方案等專業文章1篇以上。
第四章 中級(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資格條件
第十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評定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職稱:
(一)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可初定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職稱。
(二)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藥師(中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職稱。
(三)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藥師(中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職稱。
(四)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取得藥師(中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職稱。
(五)具備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取得藥師(中藥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7年,可申報評審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職稱。
(六)非事業單位人員,符合上述學歷資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年限不作要求。
第十一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熟練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相關專業知識。
(二)了解國家有關本專業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本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規章。
(三)掌握本專業領域技術研究方法并開展工作,有一定本專業領域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領域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四)了解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新方法成果運用于工作實踐。
(五)能對一般技術進行總結和分析,能結合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新技術應用和技術開發的設想。
(六)能夠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工作并取得一定業績。
第十二條 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藥品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以上:
1.作為技術骨干參與過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
2.作為技術骨干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的藥品質量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指導原則、監測或審核查驗相關質量管理規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編制工作。
3.參與過國家藥品評價性抽驗、風險監測、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等項目(課題)2項以上。
4.作為技術骨干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藥品質量標準、補充檢驗方法、快檢方法等的制(修)訂,或承擔過國家新藥質量標準、進口藥品質量標準的審核。
5.參與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能獨立完成其中2項以上工作。
6.作為技術骨干參加過國家級或國際能力驗證計劃并取得滿意結果。
7.在藥品質量監督、質量檢驗中,獨立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技術工作,有解決技術難題的經驗,或在日常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
(二)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以上:
1.主持藥品經營企業中的藥學專業技術工作,為藥品經營中的藥學技術問題提供服務。
2.作為技術骨干參與過新藥、系列藥品市場情況分析預測或不良反應調研,參與編寫有價值的調研分析報告。
3.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并協助企業完成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相關工作,熟悉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核心技術、理論和方法。
4.作為技術骨干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藥品質量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指導原則等的編制工作。
5.參與企業藥品經營、藥品質量管理或藥品行業發展動態等專題或專業知識授課等工作。
6.參與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能獨立完成其中2項以上工作。
7.解決過本專業技術問題或疑難問題,取得較為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8.能獨立開展藥學服務工作,指導、幫助患者安全合理使用藥物。
(三)從事藥品研制、生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以上:
1.作為技術骨干參與過市(廳)級以上攻關項目、重點項目或科研課題。
2.作為技術骨干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藥品質量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指導原則的制(修)訂工作。
3.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過新藥研發項目中相關的藥學或藥理學的研究工作。
4.主持過市(廳)級以上被采納的藥品研發方案設計、技術改進項目或獲獎成果的研究工作。
5.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過新藥成果的轉化或新產品的試制、推廣應用。
6.參與藥品(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工作,并熟悉企業或相關部門的藥品(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核心技術和理念。
7.參與過藥品鑒別、養護、加工炮制、栽培養殖、調劑制劑等工作,并能獨立完成其中2項以上工作。
8.解決過本專業關鍵技術問題或疑難問題,并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9.參與過重大投資項目立項。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以上:
(一)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證書為準)。
(二)獲得本專業相關專利授權2項以上。
(三)市(廳)級以上立項科研項目(課題)的主要參加者(以項目合同書為準),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四)主持完成的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新產品的推廣應用1項以上,并取得較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五)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編寫過各類技術規范、規程及管理辦法,并被采納實施。
(六)參與新藥產業化,在其中承擔部分技術工作,所形成的技術文件被采納實施。
(七)參與藥學或影響藥品質量的相關研究,制定關聯技術系統文件,并獲得專家認可的階段性成果、或被采納實施、或獲得注冊批件(臨床前、臨床、生產以及一次性評價等批件)。
(八)任現職以來,論文、論著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編寫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市級以上刊物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或在國內外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公開宣讀本專業主題報告或大會交流報告2篇。
3.撰寫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專項分析、立項論證、技術方案等專業文章2篇以上。
4.高技能人才申報職稱,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生產難題、完成較復雜工作任務和參與技術改造革新等活動而撰寫的操作規程、行業工法、工藝改進報告等1篇以上。
第十四條 破格條件
取得藥(中藥)師資格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破格1年申報:
(一)市(廳)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長期在我市藥學藥品專業領域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十七條 同級轉評須轉崗滿1年后方可申報評審,轉評后須工作滿1年方可申報高一級職稱,原資格年限連續計算,其業績成果需以本專業工作為主。
第十八條 破格申報人員、上年度評審未通過人員、轉評人員等,由評委會辦事機構視情組織面試答辯。
第十九條 根據《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現從事藥學(藥品)工作,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取得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資格者,視同藥學專業(藥品)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直接按條件申報中級職稱,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
第二十一條 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級。
第二十二條 與本資格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江蘇省藥學專業(藥品)技術資格條件(試行)》附錄。
第二十三條 本資格條件由南京市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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