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鄉土人才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充分發揮鄉土人才在我市鄉村建設中帶領技藝傳承、帶強產業發展、帶動群眾致富和助推鄉村振興等方面示范帶頭作用,調動廣大鄉土人才的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根據國家、省和市職稱改革要求,結合我市鄉村建設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扎根和活躍在我市民間從事技藝技能、技術應用與推廣、經營管理等工作的本鄉本土人才,具體適用范圍如下:
(一)技藝技能類:從事技藝技能工作的土專家、能工巧匠、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民間藝人。
(二)技術應用與推廣:從事鄉村技術應用、技術推廣、技術服務等工作的人員。
(三)經營管理:從事鄉村產業發展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鄉土人才初、中級職稱名稱,分別為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鄉村振興技藝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思想品德優良,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無不良誠信記錄。出現下列情況,按相應方式處理:
(一)嚴重破壞鄉村生態環境,或造成生產和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3年內不得申報。
(二)違背鄉規民約,公序良俗,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的,當年不得申報。
(三)受到黨紀、政務、行政等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四)對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或偽造試驗數據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鼓勵鄉土人才積極參加各類實用技術、創新創業、職業技能、學歷提升等培訓,鼓勵鄉土人才積極發揮專長參與各類技能培訓授課。鄉土人才參加的各類技能培訓和授課情況可記錄為繼續教育學時,并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評定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一)從事鄉村相關工作7年以上,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和業績要求的,可申報評審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技工院校技師班畢業,下同),從事鄉村相關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三)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現從事鄉村相關工作,可初定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第七條 專業能力和業績要求
(一)技藝技能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條和條件第2-4條之一:
1.掌握某項技藝技能,在技藝傳承、帶領群眾增收致富中發揮積極作用。
2.設計制作技藝作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加技藝表演活動,參加過縣級以上舉辦的展演活動。
3.個人因技藝技能突出受到區級以上部門評選獎勵1次以上;或被認定為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或作為主要參與者獲得市級以上部門評選獎勵1次以上;或受到鄉鎮評選獎勵2次以上。
4.參加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參加市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二等獎以上。
(二)技術應用與推廣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條和條件第2-5條之一:
1.掌握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農產品銷售業等領域的實用技術,能解決相關生產實踐中的技術問題,提高生產效率,經濟效益超過當地平均水平。
2.在應用推廣現代實用技術方面取得實效,發揮示范帶頭作用,獲得過區級以上專業(人才)獎項;實踐技術或方法等工作總結編入縣、區級以上實用農業技術手冊等刊物1篇以上。
3.參加區級以上部門下達的項目,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承擔鄉鎮下達的項目。
4.個人受到區級以上部門評選獎勵1次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者獲得市級以上部門評選獎勵1次以上;或受到鄉鎮評選獎勵2次以上。
5.參加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參加市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二等獎以上。
(三)經營管理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條和條件第2-4條之一:
1.接受新理念、新知識能力強,注意學習現代科技、信息等手段,創辦或參與管理企業或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等載體平臺,帶領群眾增收致富。
2.創辦或參與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帶動3名以上勞動力就業,人均經濟效益超過當地平均收入,相關先進事跡在縣區級以上主流媒體宣傳報道1次以上。
3.獲得“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等縣級以上部門專業(人才)獎項;或受到鄉鎮評選獎勵2次以上。
4.參加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參加市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二等獎以上。
第四章 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條件
第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評定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一)具備博士學位,現從事鄉村相關工作,可初定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鄉村相關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職稱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2年以上,可申報評審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鄉村相關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職稱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3年以上,可申報評審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四)具備大專學歷,從事鄉村相關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職稱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4年以上,可申報評審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五)具備中專學歷,從事鄉村相關工作11年以上,或取得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職稱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5年以上,可申報評審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六)中專以下學歷,從事鄉村相關工作15年以上,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和業績,或取得助理鄉村振興技藝師職稱后,從事鄉村相關工作6年以上,可申報評審鄉村振興技藝師資格。
第九條 專業能力和業績要求
(一)技藝技能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條和條件第2-6條之一:
1.熟練掌握某項技藝技能,對關鍵工藝有傳承創新,帶領群眾增收致富中發揮較大作用,在當地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2.設計制作技藝作品或作為成員參加技藝表演活動,參加過市級以上舉辦的展演活動。
3.獲得省級“三帶新秀”;或獲得市級以上專業人才獎項;或被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或在民間技藝傳承上取得實績,受到市級以上媒體宣傳報道,帶徒學藝1人以上。
4.個人受到市級以上部門評選獎勵2次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者獲得省級以上部門評選獎勵1次以上。
5.區級以上美術館、珍品館、博物館、非遺展示館征集或收藏本人作品2件以上。
6.參加省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參加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二等獎以上。
(二)技術應用與推廣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條和條件第2-6條之一:
1.熟練掌握某項實用技術,服務鄉村建設,能夠解決生產實踐中的技術難點,產生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2.應用現代實用技術指導服務對象解決生產中的技術難題,幫助其提高經濟效益20%以上;實踐技術或方法等工作總結編入市級實用農業技術手冊1篇以上。
3.實用技術特長較明顯,獲得省級“三帶新秀”;或在市級以上技能大賽或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三等獎2次以上;或獲得相關知識產權成果1項以上,并在實際生產中得到應用,取得明顯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
4.個人獲得“糧食生產大戶”“科普帶頭人”“技術能手”“十佳農民”“杰出農民”“農民標兵”等市級以上評選獎勵或稱號;或獲得市級以上專業(人才)獎項,或作為主要參與者獲得相應省級以上評選獎勵。
5.參加市(廳)級以上部門下達的項目,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承擔區級以上部門下達的項目,項目已經結題并通過驗收。
6.參加省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參加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二等獎以上。
(三)經營管理類
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條和條件第2-5條之一:
1.接受新理念、新知識強,注重學習現代科技、信息等手段,參與創辦小規模企業或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等載體平臺,帶領群眾增收致富。
2.獲得省級“三帶新秀”;或獲得“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十佳農民”“杰出農民”“農民標兵”“科技鄉土人才”等市級以上評選獎勵或稱號;或獲得市級以上專業(人才)獎項。
3.參與創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受到市級獎勵;或作為主要參與者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相關先進事跡在市級以上主流媒體上宣傳報道1次以上。
4.受到市級以上部門評選獎勵2次以上;或受到省級以上部門評選獎勵1次以上;或帶動農村勞動力或農戶就業,人均經濟效益比當地平均收入高20%以上。
5.參加省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參加市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二等獎以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十二條 同級轉評須轉崗滿1年后方可申報評審,轉評后須工作滿1年方可申報高一級職稱,原資格年限連續計算,其業績成果需以本專業工作為主。
第十三條 上年度評審未通過人員、轉評人員等,由評委會辦事機構視情組織面試答辯。
第十四條 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級。
第十五條 與本資格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江蘇省鄉土人才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附錄。
第十六條 本資格條件由南京市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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