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態環境工程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推進我市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家、省和市職稱制度改革要求,結合我市生態環境工程專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我市從事環境科研、環境監測、環境工程和環境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生態環境工程初、中級職稱分為員級、助理級、中級三個層次,對應名稱分別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術修養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辦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該考核年度不計入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評定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專或中專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專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五)具備中專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六)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基本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八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業績、成果要求
從事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環境類科研項目,提供相應階段性成果。
(二)參與研發、推廣與專業相關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供相應階段性成果。
(三)參與完成編寫環境規劃、實施計劃、工作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等;或參與編寫環境管理文件;或參與環境科普等技術工作。
(四)參與環境工程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或參與環境工程項目設計;或參與環境工程施工、調試、運行或運維。
(五)參與環境監測技術工作;或參與環境監測儀器設備的管理、維護;或參與環境信息系統管理、維護。
(六)參與起草生態環境類法律法規、條例、規章、標準規范和指南以及規范性文件等。
第四章 中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評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可初定工程師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專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五)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六)非事業單位人員,符合上述學歷資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年限不作要求。
第十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法規和政策;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基本掌握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從事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并同時具備所申報專業條件中的2條以上:
(一)環境科研
1.參與完成1項市(廳)級以上環境科研項目;或參與完成2項區(園區)級環境科研項目。
2.獲得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1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參與完成1項與專業相關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和應用,并通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鑒定。
4.獲得1項與專業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三)或發明專利授權;或獲得1項與專業相關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排名前三)登記證書。
5.參與完成3項經相關部門批準實施或審批(審查)的規劃、實施計劃、工作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技術文件。
6.參與起草1項生態環境類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并發布實施。
7.參與編制1項環境類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并發布實施。
8.參與撰寫或翻譯出版1部本專業著作。
9.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1篇本專業論文;或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論壇)上公開宣讀1篇本專業主題報告或大會交流報告。
(二)環境監測
1.參與完成1項市(廳)級以上環境科研項目;或參與完成2項區(園區)級環境科研項目。
2.獲得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1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參與完成1項與專業相關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和應用,并通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鑒定,具有國內先進以上水平;或獲得1項與專業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三)或發明專利授權;或獲得1項與專業相關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排名前三)登記證書。
4.完成地市級以上監測能力驗證、比對、標樣定值項目5項次以上且結果合格;或完成5個以上分析項目的監測或4個以上新項目的開發;或從事環境監測儀器設備維護等工作3年以上,儀器設備正常運行。
5.作為主要成員完成2項或參與完成4項相關部門發布或批復的綜合性環境質量報告書、環境監測規劃或方案等技術文件;或主持完成2項技術報告或調査報告,得到市、區級以上政府部門認可。
6.參與起草1項生態環境類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并發布實施。
7.參與編制1項環境類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并發布實施。
8.參與撰寫或翻譯出版1部本專業著作。
9.公開發表1篇本專業論文;或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論壇)上公開宣讀1篇本專業主題報告或大會交流報告。
(三)環境工程
1.參與完成1項市(廳)級以上環境科研項目;或參與完成2項區(園區)級環境科研項目。
2.獲得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1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參與完成與專業相關的1項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和應用,并通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鑒定。
4.獲得1項與專業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三)或發明專利授權;或獲得1項與專業相關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排名前三)登記證書。
5.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或4項小型環境工程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并提供采用證明;或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或4項小型環境工程設計、施工、調試,并通過竣工驗收或環保驗收;或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或4項小型環境工程項目的運行或運維。
6.參與起草1項生態環境類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并發布實施。
7.參與編制1項環境類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并發布實施。
8.參與撰寫或翻譯出版1部本專業著作。
9.公開發表1篇本專業論文;或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論壇)上公開宣讀1篇本專業主題報告或大會交流報告。
(四)環境管理
1.參與完成1項市(廳)級以上環境科研項目;或參與完成2項區(園區)級環境科研項目。
2.獲得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1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參與完成1項與專業相關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和應用,并通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鑒定。
4.獲得1項與專業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三)或發明專利授權;或獲得1項與專業相關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排名前三)登記證書。
5.參與完成3項經相關部門批準實施的環境類規劃、實施計劃、工作方案等技術文件;或作為主要成員編制完成3項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并通過審批(審查);或作為主要成員編制完成2項技術報告或調查報告,解決相應技術問題并實際應用;或作為主要成員完成區(園區)級以上生態環境信息系統的建設并通過驗收。企業環境管理人員起草企業環境管理文件,并提供文件實施2年內企業無環境違法證明材料。
6.參與起草1項生態環境類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并發布實施。
7.參與編制1項環境類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并發布實施。
8.參與撰寫或翻譯出版1部本專業著作。
9.公開發表1篇本專業論文;或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論壇)上公開宣讀1篇本專業主題報告或大會交流報告。
第十二條 破格條件
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提前1年申報:
(一)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或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長期在我市基層一線從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十五條 同級轉評須轉崗滿1年后方可申報評審,轉評后須工作滿1年方可申報高一級職稱,原資格年限連續計算,其業績成果需以本專業工作為主。
第十六條 破格申報人員、上年度評審未通過人員、轉評人員等,由評委會辦事機構視情組織面試答辯。
第十七條 根據《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現從事生態環境工程工作,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按條件直接申報中級職稱,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
第十九條 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級。
第二十條 與本資格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江蘇省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附錄。
第二十一條 本資格條件由南京市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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