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電子信息工程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市電子信息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大力推進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家、省和市職稱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結合我市電子信息行業實際和電子專業技術人才的特點,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我市從事微電子、計算機與網絡、信息與通信、醫學信息工程、新一代信息技術(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電子信息工程初、中級職稱分為員級、助理級、中級三個層次,對應名稱分別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愛崗敬業,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式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對存在偽造學歷(學位)、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或偽造試驗數據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中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評定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專或中專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專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五)具備中專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六)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并能解決電子信息工程專業一般性技術難題。
(二)參與對電子信息行業產品研究、設計、制造、試驗檢測、技術改造、質量管理和技術管理等相關工作。
(三)參與電子信息行業的專業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工作等。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完成的工作項目獲獎(科學技術獎、優秀工程咨詢、勘察設計獎、優質工程獎等)。
(二)參與開發、推廣具有一定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1項以上。
(三)作為主要作者,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上交流技術工作文章1篇以上。
(四)撰寫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或實例材料等1篇以上。
第四章 中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評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可初定工程師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專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五)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六)非事業單位人員,符合上述學歷資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年限不作要求。
第十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對所從事的專業理論有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本專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
(三)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了解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科學的一般知識。
(四)能對一般技術問題進行總結和分析,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新技術應用及技術開發的方法和路徑。
(五)了解本專業領域的國內外發展動態與趨勢。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有獨立完成本專業技術工作的經歷,具有解決較復雜技術問題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綜合、分析、判斷、總結和組織協調的能力,能撰寫技術、工程、業務報告。任現職(從業)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完成1項以上市級本專業科研項目或研究課題。
(二)參加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2項以上大型或3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
(三)參加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工程建設管理、施工、監理或試驗檢測等。
(四)主持或獨立承擔的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預測,被主管部門或單位采納,并經實踐驗證基本準確。
(五)完成對行業發展有影響的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主要部分的開發、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工作。
(六)完成本單位主導項目的開發、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工作,產品性能較先進。
(七)完成成套設備的維護、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八)完成有關情報資料匯編或提出報告,具有實際指導作用,得到有關方面認可。
(九)完成中型工程(包括新建與擴建、技術改造與引進、投標中標)成套項目的研究、設計及安裝調試工作。
(十)完成行業、地方技術標準的制定和技術規范的編寫。
(十一)作為技術骨干,參與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應用推廣。
第十二條 業績和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以上:
(一)市級科學技術三等獎(或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市級優秀工程咨詢、勘察設計獎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市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市級以上與專業相關的重點項目或單位主導項目的開發、設計、制造、試驗檢測、生產技術管理的主要完成者,其成果通過鑒定或驗收,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參與完成電子信息工程領域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二),且已實施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六)參加完成與本專業相關的規劃咨詢、政策研究、科研與技術開發、標準規范制定等項目,已通過評審或成果得到應用,對本專業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或推廣應用價值;或參與制定本單位主導的與本專業相關的發展規劃、計劃,經實施取得較好效益。
(七)參加完成1項以上中型或2項以上小型電子信息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勘探測量報告,已通過評審或交付使用;或負責完成1項以上市級重點項目的情報資料的搜集、整理、匯編,已通過評審,對實際工作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八)參與完成電子信息行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或應用推廣,經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鑒定,成果達到行業先進水平;或成功地推廣應用與專業相關的具有一定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2項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九)參與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2項或具有一定難度的技術問題3項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十)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較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立項研究(論證)報告、實例材料1篇以上(不少于2000字)。
第十三條 破格條件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一)獲得市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得市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獲得市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獲得勞動模范等市(廳)級以上綜合表彰。
(五)直接負責或技術負責完成市級以上重點項目的研究、設計,或發明、引進、轉化技術創新成果(專利)并用于生產實踐,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經有關專家鑒定認可(以項目鑒定報告為準)。
(六)在我市電子信息工程領域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對照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十六條 同級轉評須轉崗滿1年后方可申報評審,轉評后須工作滿1年方可申報高一級職稱,原資格年限連續計算,其業績成果需以本專業工作為主。
第十七條 破格申報人員、上年度評審未通過人員、轉評人員等,由評委會辦事機構視情組織面試答辯。
第十八條 根據《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現從事電子信息工程工作,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電子信息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按資格條件要求直接申報中級職稱,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
第二十條 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級。
第二十一條 與本資格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江蘇省電子信息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附錄。
第二十二條 本資格條件由南京市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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