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3〕4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客觀公正科學評價司法鑒定人的能力和水平,促進全省司法鑒定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司法部關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司法鑒定人才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且根據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專業技術人員。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系公共法律服務專業職稱系列中單設的專業技術職稱,按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分為四個專業方向,分別為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
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設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四個層次。對應名稱分別為初級司法鑒定人、中級司法鑒定人、副高級司法鑒定人、正高級司法鑒定人。其中,法醫類司法鑒定人職稱名稱為法醫師、主檢法醫師、副主任法醫師、主任法醫師。其他執業類別在職稱名稱后以加注括號的方式標明,如初級司法鑒定人(物證類)。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熱愛本職工作,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科學公正,勤勉敬業,廉潔自律,作風端正。
取得現職稱以來,出現下列情況,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行業處罰,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變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和論文論著、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延期3年申報。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現職稱以來,按照《司法鑒定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崗前培訓、崗位培訓,達到規定的考核及課時要求。
第三章 初級司法鑒定人、法醫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考核認定初級司法鑒定人、法醫師職稱:
1.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1年,經考核合格。
2.具備大專學歷,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3年,經考核合格。
3.具備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學歷,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4年,經考核合格。
第七條 專業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1.基本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
2.具備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的能力,能夠勝任基礎性工作,參與完成的司法鑒定業務符合質量要求。
第四章 中級司法鑒定人、主檢法醫師資格條件
第八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中級司法鑒定人、主檢法醫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1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3年,或取得初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及以上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2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5年,或取得初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及以上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4年。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初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及以上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4年。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初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及以上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初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及以上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提前破格1年申報。
1.參加司法部組織的“宋慈杯”優秀司法鑒定文書評選活動,獲得三等獎以上獎勵。
2.因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獎勵1次以上或縣級以上表彰獎勵2次以上。
3.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在基層一線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累計滿10年。
第九條 專業能力要求
1.熟練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了解本專業領域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2.具有承擔較復雜司法鑒定工作的能力,能準確理解、熟練運用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范,能夠獨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文書。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報告或發表論文,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4.具有指導初級司法鑒定人、法醫師學習、工作的能力。
5.業務水平質量較高,近1年內辦理的司法鑒定案件無有效投訴。
第十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規定學歷(學位)或任現職稱以來,須同時符合下列1-6條中的1條和7-10條中的1條:
1.年均參與法醫類司法鑒定50例以上,或其他類別司法鑒定30例以上。
2.辦理過有重大影響或疑難復雜的司法鑒定案件1件以上(經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3.辦理的司法鑒定文書獲評市級以上優秀文書1篇以上。
4.辦理的司法鑒定典型案例入選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1件以上。
5.參加司法部組織的“宋慈杯”優秀司法鑒定文書評選活動,獲得優秀獎以上獎勵。
6.獲得司法鑒定專業相關發明授權專利1項以上,并被轉化應用實施。
7.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市級以上司法鑒定相關專業領域科研項目、標準、規范、規程1項以上(科研項目以驗收報告為準,標準、規范、規程以正式發布實施為準)。
8.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司法鑒定業務應用對策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等課題1項以上,被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業務主管部門采納(附采納依據)。
9.參與編寫公開出版本專業論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寫的字數1萬字以上)。
10.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在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司法鑒定協會組織的理論研討會議上交流入選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第五章 副高級司法鑒定人、副主任法醫師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副高級司法鑒定人、副主任法醫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滿10年。
(四)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學位)要求,取得中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滿10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學位)要求,取得中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提前破格1年申報。
1.參加司法部組織的“宋慈杯”優秀司法鑒定文書評選活動,獲得二等獎以上獎勵。
2.因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獲得省級以上表彰獎勵1次以上或市級以上表彰獎勵2次以上。
3.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在基層一線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累計滿15年。
第十二條 專業能力要求
1.系統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蹤本專業領域科技發展動態的能力,能夠吸收最新科研成果應用于實際工作,是本專業的技術業務骨干。
2.具有豐富的司法鑒定工作經驗,能深刻理解和熟練運用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范,業績突出,能主持或獨立完成復雜疑難司法鑒定工作。
3.有較強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承擔或參與較高水平的技術研究項目,獨立完成的較高水平研究報告或發表的較高學術價值論文或研制發布的技術標準規范等技術成果,受到同行專家認可。
4.具有指導中級司法鑒定人、主檢法醫師學習、工作的能力。
5.業務水平質量較高,近2年內辦理的司法鑒定案件無有效投訴。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稱以來,須同時具備下列1-6條中的1條和7-10條中的1條:
1.年均參與法醫類司法鑒定100例以上,或其他類司法鑒定40例以上。
2.辦理過有重大影響或疑難復雜的司法鑒定案件2件以上(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3.辦理的司法鑒定文書獲評省級以上優秀文書2篇以上。
4.辦理的司法鑒定典型案例入選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2件以上。
5.參加司法部組織的“宋慈杯”優秀司法鑒定文書評選活動,獲得三等獎以上獎勵。
6.獲得司法鑒定專業相關發明授權專利2項以上,且至少1項被轉化應用實施。
7.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省級以上司法鑒定相關專業領域科研項目、標準、規范、規程1項以上(科研項目以驗收報告為準,標準、規范、規程以正式發布實施為準)。
8.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司法鑒定業務應用對策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等課題2項以上,被市級以上政府或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采納(附采納依據)。
9.參與編寫公開出版本專業著作、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寫的字數在3萬字以上)。
10.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在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司法鑒定協會組織的實務交流活動中,交流入選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級司法鑒定人、主任法醫師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正高級司法鑒定人、主任法醫師職稱: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副高級司法鑒定人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副高級司法鑒定人職稱后,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副高級司法鑒定人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提前破格1年申報。
1.參加司法部組織的“宋慈杯”優秀司法鑒定文書評選活動,獲得一等獎以上獎勵。
2.因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獲得國家級表彰獎勵1次以上或省級表彰獎勵2次以上。
3.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在基層一線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累計滿20年。
第十五條 專業能力要求
1.具備全面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精通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專業領域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領域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學術造詣深,學術影響力大,是本專業領域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
2.具有豐富的司法鑒定工作經驗,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范,有效地組織和處理本專業領域有重大影響的疑難復雜司法鑒定工作,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業績顯著。
3.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研究項目的能力和經歷,或者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重大研究成果。
4.有較強的研究能力,能組織領導司法鑒定實務或法學理論相關科研項目的理論、政策和實務重大課題研究,有高水平研究報告、學術論文和著作、技術標準規范。
5.具有全面指導副高級司法鑒定人、副主任法醫師學習、工作的能力。
6.業務水平質量高,近3年內辦理的司法鑒定案件無有效投訴。
第十六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稱以來,須同時具備下列1-6條中的1條和7-10條中的1條:
1.年均參與法醫類司法鑒定150例以上,或其他類司法鑒定50例以上。
2.辦理過有重大影響或疑難復雜的司法鑒定案件4件以上(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3.辦理的司法鑒定文書獲評省級以上優秀文書4篇以上。
4.辦理的司法鑒定典型案例入選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4件以上。
5.參加司法部組織的“宋慈杯”優秀司法鑒定文書評選活動,獲得二等獎以上獎勵。
6.獲得司法鑒定專業相關發明授權專利4項以上,且至少2項被轉化應用實施。
7.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國家級司法鑒定相關專業領域科研項目、標準、規范、規程1項以上(科研項目以驗收報告為準,標準、規范、規程以正式發布實施為準)。
8.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司法鑒定業務應用對策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等課題2項以上,被省級以上政府或國家級業務主管部門采納(附采納依據)。
9.參與編寫公開出版本專業著作、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寫的字數在5萬字以上)。
10.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在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司法鑒定協會組織的實務交流活動中,交流入選本專業論文4篇以上。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批、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十九條 原司法鑒定人職稱與統一后的司法鑒定人職稱對應關系為:原助理工程師對應初級司法鑒定人,原工程師對應中級司法鑒定人,原高級工程師對應副高級司法鑒定人,原正高級工程師對應正高級司法鑒定人。法醫類司法鑒定人職稱名稱不變。
第二十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取得突出業績成果,作出較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可按規定程序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 突出申報人員品德與職業道德,對在促進法治建設中作出重大貢獻,長期在基層一線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和資歷條件,重點考察工作業績。
第二十二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條 與職稱評審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及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第二十四條 各設區市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司法鑒定人初級職稱評定的地區標準。地區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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