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寫“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或《江蘇省初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3份。
2.《江蘇省申報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15份。
3.《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復印件。
4.對照“第三條”,將申報評審的層級和類別準確地填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5.對照“第四條”,提供職稱評審誠信申報承諾書,并將取得現職稱以來的年度考核情況填入“申報表”內相應的欄目內(附年度考核登記表復印件)。
6.對照“第四條”,提交記載取得現職稱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附繼續教育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
7.對照各職稱層級的“學歷、資歷條件”,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或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部隊院校全日制教育畢業證書;或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校)對學制兩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所授予的黨校學歷。上述學歷(學位)均需提供相關核驗、認證材料。提交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認可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提交學歷、資歷破格申報的相關證明材料。
8.對照各職稱層級的“專業能力要求”,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內,同時,提交能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和專業工作能力的司法鑒定業務卷宗5份。
9.對照各職稱層級的“業績、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論文、業績成果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申報人所在單位和所屬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職稱主管部門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日期。所有材料必須按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并按照順序擬好目錄和對應的頁碼裝訂成冊。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針對法醫學理論、司法鑒定實務或制度等方面進行專門研究的著作。教材、手冊、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2.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法醫學理論、鑒定制度、鑒定實務以及與法醫類司法鑒定相關領域的理論性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類期刊的“增刊”、“特刊”、“???rdquo;、“專輯”等上發表的論文不在此列。
3.期刊:指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并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4.學術會議(論壇):指以促進科學發展、學術交流、課題研究等學術性話題為主題的會議(論壇),學術會議(論壇)的范圍由省級司法鑒定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結合本專業領域實際情況確定。
5.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學或技術開發任務。
6.司法鑒定相關專業,是指專業內容與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有關聯的學科。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本條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文等,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3.本條件中凡涉及“市”均指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4.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指畢業參加司法鑒定專業工作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在校脫產學習時間不計算為本專業工作年限。
5.資歷計算方法:從專業技術資格批準之日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含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前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相關業務的工作年限)。
6.本條件所規定的學歷、資歷、專業理論知識、工作能力和業績、成果等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7.本條件中所要求的業績成果是指從事本專業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獲多次獎勵的,以其中最高獎項為準。同一業績成果不得重復使用。
8.本條件中疑難復雜案件的認定標準,按照《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蘇省司法廳關于我省司法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蘇發改收費發〔2019〕708號)中的《江蘇省疑難復雜案件認定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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