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企業職稱自主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我市職稱自主評審工作的規范性和科學性,加大對企業扶持力度,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向好,根據黨的二十大對于人才工作方面的系列部署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擬申請或已核準備案,自主組織開展本單位職稱評審工作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職稱自主評審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不包括國家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
第四條 在確保職稱評審質量前提下,根據企業專業技術人員隊伍規模、結構層次、實際需求和意愿等條件賦予其職稱自主評審權。
第五條 企業職稱自主評審部門作為本企業職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對職稱評審工作負主體貴任,接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市人社部門負責加強全市企業職稱自主評審工作的統籌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社部門按照職貴做好職稱自主評審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七條 企業申請職稱自主評審工作應具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狀況穩定;業);
(二)開展職稱評審的系列(專業)為本單位主體系列(專
(三)單位內部具備開評系列(專業)相關的評委人選(35名以上中級職稱人員、10名以上高級職稱人員);
(四)具有一定規模和可持續成長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同時單位內部專業技術人員數量需超過200人;
(五)設有獨立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并有專人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建立與職稱制度相銜接的聘用和薪酬制度;
(六)近3年在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上沒有發生違規違紀行為。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將相關材料報所在縣(市、區)人社部門同意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報市人社部門審核,市人社部門統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并發文確認。有職稱自主評審權企業(以下簡稱“準入企業”)從下一年度起,每年按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職稱評審工作。
第三章 組織評審
第九條 準入企業應嚴格按照省、市相關職稱評審文件要求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建立評委會專家庫并報市人社部門核準備案,按照規范程序開展職稱評審工作。
第十條 準入企業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系列(專業)、級別開展職稱評審活動,原則上只負責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不得超出范圍。確有必要承接外單位人員職稱評審工作的,需由市人社部門出具委托函。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準入企業開展職稱自主評審工作應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職責:
(一)明確管理機構。成立或指派專門工作機構負責職稱自主評審的統籌管理工作,成立職稱評審委員會及辦公室;
(二)制定評審方案、標準和辦法。根據企業遠景、專業建設、隊伍發展等情況,研究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職稱評審工作方案、評審標準、評審辦法等制度文件。企業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和省定標準。
(三)按計劃開展職稱評審工作。應按照市人社部門發布的年度評審計劃組織完成年度評審工作。評審結束后將評審結果報市人社部門,由市人社部門發文確認并統一制證。
第十二條 準入企業當年度無法開展或開評前因故無法繼續開展評審工作的,應及時報告市人社部門。
第十三條 準入企業自主評審通過的職稱,與我市相應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納入全省職稱信息庫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鼓勵準入企業通過江蘇省人社一體化信息平臺開展在線評審工作,逐步實現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評審、網上反饋的全流程無紙化評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準入企業存在以下違規違紀行為的,暫停其職稱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自主評審權:
(一)企業已依法注銷或經營狀況差,面臨玻產重組等情形的;
(二)連續三年未組織開展職稱評審活動的;
(三)職稱評審質量較低或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不公平、不公正、不公開并經查實的;
(四)違規幫助其他不相關企業或個人評審的;
(五)拒絕接受政府部門監督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市人社部門負責對準入企業職稱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及年度考核,發現違規行為或考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或終止承擔職稱評審工作。
第十七條 準入企業應嚴格執行相關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市人社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巡查、檢查和監督,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謊報瞞報。
第十八條 市人社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對準入企業每三年組織一次評估,重新確定承接事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關于開展企業自主評價認定中級職稱試點工作的通知》(通人社專[2017]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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