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律師專業一級律師資格條件(試行):(2003.0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精通相關法律知識和律師業務知識;能提出對律師業務工作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律師專業理論研究課題,并能組織、承擔、指導研究工作;公開發表、出版高水平的學術論文、著作;能夠解決律師業務上的重大疑難問題;具有指導律師全面業務工作的能力;具有運用外語和計算機的能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已取得律師資格并從事律師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二級律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二級律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或停止執業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取得二級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二級律師資格后,獲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律師協會授予的優秀律師等稱號。并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二級律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專業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精通法律知識和律師業務知識,掌握同本職工作相適應的其他學科知識。
(二)能提出有重要意義的律師專業理論研究課題,并能組織、承擔、指導研究工作和發表、出版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
第七條 專業工作能力要求
(一)能夠解決律師業務上的重大疑難問題。
(二)具有全面指導律師業務工作的能力。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二級律師資格后,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律師某項業務創造過成功且重要的辦法、經驗,被省級以上律師業務主管部門認定或組織推廣并在實踐中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由省律師協會認定)。
(二)辦理過在省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法律事務,并受到省級以上律師主管機構的肯定(由省律師協會認定)。
(三)應邀參加全國或國際性學術會議,本人撰寫的論文入選并宣讀交流。
(四)為省、市政府擔任法律顧問,或為重大決策提供參考的論證。
(五)獲得省級以上某項律師業務優秀稱號。
(六)受到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律師協會的表彰。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二級律師資格后,發表、出版高水平的論文、著作、專業文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律師或其他法律方面的專著、譯著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報刊上交流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
(三)在省級以上報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并在省級以上的學術會
議上交流或宣讀法律專業論文或律師業務專業文章2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申報一級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三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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