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安全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人社職﹝2024﹞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評價安全工程專業高級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安全工程專業高級人才選拔機制,促進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整體素質提高,根據中央和省委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意見,結合我省安全工程行業的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各類企事業單位從事安全工程專業的技術人員。安全工程專業分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服務和安全科學應用等三個專業方向。
(一)安全生產管理專業方向:指從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管理,事故預防與調查分析,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二)安全技術服務專業方向:指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安全生產檢查、風險評估,安全生產技術咨詢,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工作。
(三)安全科學應用專業方向:指從事安全生產科學理論研究與應用,安全技術標準制修訂,安全工程領域的新產品、新技術、新設施、新設備、新工法研發,安全工程技術研究與推廣等工作。
第三條 高級安全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副高級和正高級,對應名稱分別為高級安全工程師和正高級安全工程師。
第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初、中級與安全工程專業職稱相對應,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愛崗敬業,作風端正,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式處理: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對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或偽造試驗數據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六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中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高級安全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七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高級安全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長期在基層一線或在經濟薄弱地區從事安全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四)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高級安全工程師職稱。
第八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開發或推廣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二)具有開展安全工程領域技術裝備、生產工藝、信息化等相關理論與技術研究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三)具有編寫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或團體標準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四)具有大中型企業(高危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五)具有受政府委托參加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事故應急救援、搶險救災,或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分析,承擔主要技術工作,編寫相應技術報告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六)具有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安全生產檢查、風險評估,安全生產技術咨詢,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安全技術服務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第九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一)至(九)和(十)至(十二)中的各一項:
(一)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排名前5),并通過評審或驗收。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行業、地方技術標準1項或團體標準2項以上,并獲批準、發布。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安全工程領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以及信息化系統、模型與仿真系統或提出新理論1項以上,已在企業生產中推廣應用,并經專家論證對改善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發揮突出作用,或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對行業安全發展有明顯促進作用。
(五)主持大中型企業(高危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安全技術改造工作,并經專家論證具有顯著安全成效;或作為安全技術負責人成功創建或運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等級。
(六)獲得授權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2),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3項以上(均排名前2),并轉化為生產使用,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七)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事故應急救援、搶險救災過程中,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問題,有效避免了事故傷亡或經濟損失的擴大,具有較大貢獻,受到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的表彰、獎勵、認定等。
(八)參與完成2項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承擔其中相應的技術工作。
(九)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開展大中型企業(高危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安全技術服務工作,并完成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或安全生產檢查、風險評估、技術咨詢等相應高質量技術報告5份以上。
(十)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十一)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十二)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四章 正高級安全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正高級安全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長期在基層一線或在經濟薄弱地區從事安全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研制開發安全工程領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以及信息化系統、模型與仿真系統等,已投入正常生產及應用,安全可靠性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二)主持完成省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評價、評估、咨詢以及安全管理工作,并取得顯著成效。
(三)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安全工程領域重點科研項目,其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國內領先水平。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省部級以上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編寫。
(五)具有受政府委托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分析,承擔主要技術工作,編寫相應技術報告的工作經歷和能力。
(六)主持開展安全工程領域專項研究,并形成完整研究成果,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學術價值;或獲得具有顯著安全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
第十二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一)至(七)和(八)至(九)項中的各一項:
(一)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主持研制開發安全工程專業領域1項以上,且安全可靠性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或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研制開發1項以上,且安全可靠性指標處于國際先進(國際領先)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以及信息化系統、模型與仿真系統等,并有正常生產及使用效果證明。
(三)主持完成省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評價、評估、咨詢以及安全管理3項以上,并通過評審或驗收。
(四)主持完成安全生產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評審或驗收。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制定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1項或地方標準2項以上,并獲批準、發布。
(六)參與完成2項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承擔其中主要的技術工作。
(七)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發明專利2項以上,并轉化為生產使用,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八)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九)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2篇。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十五條 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現從事安全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符合本資格條件的,可以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評審。
第十六條 對長期在基層一線和經濟薄弱地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評審中適當放寬學歷要求,淡化論文要求,加大對愛崗敬業、解決實際能力、工作業績、工作年限等評價指標的權重。
第十七條 高技能人才申報評定職稱時,要以職業能力和工作業績評定為重點,注重評價高技能人才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難題、完成工作任務、參與技術改造革新、傳技帶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貢獻,把技能技藝、工作實績、產品質量、技術和專利發明、科研成果、技能競賽成績等作為評價條件,淡化論文要求。具體實施細則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八條 建立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綠色通道”。結合實際情況,對引進吸收、推廣應用國外先進安全技術和裝備過程中取得關鍵性技術進步的;或長期從事安全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并主持完成較大難度大中型工程技術項目,取得較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或在安全工程領域自主創新業績突出,作出行業內較大引領示范作用,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人才,以及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在達到破格申報高級職稱業績條件的基礎上,由2名以上本領域或相近專業具備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可以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評審。
海外歸國人員、黨政機關交流或部隊轉業安置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首次申報職稱時可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并參照同類人員評審標準,直接申報相應職稱。
第十九條 為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職稱。
第二十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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