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職稱評審管理辦法:蘇人社規〔2024〕3號 (2025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系列部署要求,進一步規范職稱評審工作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提高職稱評審質量,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和《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4〕56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稱是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主要標志,是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的重要依據。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公平公正的原則,是按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的評議和認定。
第三條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稱用人單位)以及自由職業者開展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職稱評審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的職稱評審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職稱系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可根據專業領域設置相應專業類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立新評審專業。職稱專業實行動態調整、清單式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六條 我省職稱評審標準分為省定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
各職稱系列或專業省定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
各地、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自主評審單位),可依據省定標準,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制定地區標準、單位標準,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后實施。
地區標準、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和省定標準。
第二章 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 各地、各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等按照規定開展職稱評審,應當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
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對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以下簡稱評審單位)負責,受評審單位和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監督。
評審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作為職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由其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評審活動的組織安排。
職稱評審委員會應按照職稱系列(專業)組建,不得跨系列組建綜合性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八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分為高級、中級、初級評審委員會,評審相應及以下層級職稱。
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評審的職稱系列(專業)為評審單位主體職稱系列(專業);
(二)擬評審的職稱系列(專業)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專業發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符合條件的職稱評審專家;
(四)具有開展相應層級職稱評審的能力,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組織健全、制度完備、管理規范、人員到位。
第九條 全省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制度。職稱評審委員會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核準備案。
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各設區市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準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定期向社會公布。
省屬單位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具有高級職稱評審權的省屬單位,自主組建本系列(專業)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十條 評審單位一般由行業主管部門、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擔任。
評審單位根據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發展需要,負責向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組建方案,并負責管理和監督所組建的職稱評審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發布年度職稱評審申報通知,受理并審核申報人申報材料,組織召開職稱評審會議,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調查核實舉報投訴問題線索等。
第十一條 評審單位應按照職稱系列(專業)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評審專家庫一般由主任委員庫、評審委員庫兩個子庫組成,其成員可以在省內外的同行專家中遴選,鼓勵遴選一定數量的省外專家。
建立健全評審專家動態調整和退出機制,加強專家庫信息更新維護。任期屆滿的專家庫應調整其成員,按原組建程序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職稱評審委員會有效期內因工作需要調整專家的,由評審單位按程序組織實施,并向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本領域相應層級的職稱;
(四)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
(五)能夠履行職稱評審工作職責。
評審專家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第十三條 主任委員庫應當由5名以上本領域具有相應層級職稱、知名度較高的學術技術帶頭人組成。
評審委員庫應當由本領域具有相應層級職稱的專家組成,專家人數不少于25人。
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應當由具有高級職稱以上的人員組成,具有正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2。
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2。
第三章 申報
第十四條 申報我省職稱評審的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符合相應職稱系列(專業)、相應層級職稱評審規定的申報條件。
第十五條 在我省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從事專業技術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系的專業技術人才和在我省就業的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才,可申報職稱評審。
在我省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或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可按規定申報我省職稱評審。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公務員(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申報人一般應當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建立職稱申報評審綠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評審。海外歸國人員、黨政機關交流或部隊轉業安置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首次申報職稱時可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并參照同類人員評審標準,直接申報相應職稱。
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查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第十七條 申報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所在單位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機構(單位)申報評審職稱,提供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凡是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或者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確認的,不得要求申報人額外提供證明材料。資歷計算截止時間為申報評審的前一年底。
第十八條 實行職稱申報誠信承諾制度。申報人員提交申報材料時應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等進行承諾,承諾不實的,3年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第十九條 本省暫無條件評審的職稱,或者援外的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需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審核同意后,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出具委托評審函委托外省或者中央單位評審。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委托的評審結果不予認可。
援藏援疆援青專業技術人才在援派期間可選擇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參加職稱評審。在受援地參加職稱評審的,申報材料經派出單位審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區評審標準直接組織評審,無需履行其他報批或者委托手續。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專業技術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職稱,援派期滿回到我省后繼續有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不再發文確認受援地職稱評審結果。
第二十條 外省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委托我省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的,需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交外省省級職稱管理部門出具的委托評審函。中央駐蘇單位或外省駐蘇企業的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處等)和駐蘇部隊專業技術人才,在我省申報職稱評審,需提交具有人事管理權限的主管部門出具的委托評審函,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經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同意后,報送相應評審委員會。國家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委托評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評審單位應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年度職稱評審工作通知,制定發布年度職稱評審申報通知,明確申報職稱評審的材料要求以及報送時間、地點等,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如涉及政策調整,須按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征得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
第四章 審核
第二十二條 實行單位審核負責制。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時效性,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逐級推薦上報。
第二十三條 根據屬地管理和個人自愿原則,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常駐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四 條省屬單位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應由設在省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的職稱評審委員會受理。其他單位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應由本地區相應職稱評審委員會受理;本地區沒有相應職稱評審委員會的,須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將申報材料按規定程序報送至設在省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的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接收送審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進行認真復核,審核是否符合申報條件和程序、受理范圍和時間,以及申報材料的規范性、完整性。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管理權限對職稱申報評審實行全流程隨機抽查。
對申報材料不完整、不規范,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對不符合申報條件和程序、超出評審委員會受理范圍、超過申報時間或違反委托評審程序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報人。
第二十六條 自主評審單位對照申報條件直接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完整、不規范,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五章 組織評審
第二十七條 評審單位組織召開年度職稱評審會議前,從相應職稱系列或專業專家庫內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評審專家組成年度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抽取工作應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監督。年度職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設主任委員1名,必要時可增設副主任委員1名。按照職稱系列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年度評審專家抽取人數不少于25人,按照專業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年度評審專家抽取人數不少于11人。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年度抽取專家人數不少于9人。如參評人數較少,按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經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抽取組建的年度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人數可適當調整。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從主任委員庫中產生,評審委員從主任委員庫和評審委員庫中產生。必要時按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另行指派1名副主任委員。出席職稱評審會議的專家應當不少于年度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人數的2/3。
下放至各設區市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以及自主評審單位,在抽取年度評審專家時,本地和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人數占比分別不得少于20.,必要時按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指派。
第二十八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年度職稱評審會議可以按照學科或者專業從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若干評議組,每個評議組評審專家不少于3人。評議組對申報對象的業績、成果以及其他材料根據評審標準進行評議,并提出初評意見,提交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九條 承擔正高級職稱評審任務的評審委員會專家原則上應當由具有正高級職稱的人員擔任。
承擔副高級職稱評審任務的評審委員會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原則上不少于1/2。
承擔中級職稱評審任務的評審委員會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原則上不少于1/2。
第三十條 職稱評審活動實行分級管理和預先申報制度。設在省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的高級職稱評審單位,應在召開年度評審會議前5個工作日,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書面報備《評審委員會活動備案表》,明確專家抽取原則、評審質量控制要求等。下放至各設區市、縣(市、區)和用人單位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年度評審活動,向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書面報備。
第三十一條 職稱評審靈活采用專家評審、考核認定、講課答辯、專家面試、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樣化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增加面試答辯在人才評價中的權重,在條件成熟的系列(專業)推行職稱評審全員答辯。
第三十二條 實行評審專家誠信承諾制度。評審專家在開展職稱評審時應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對履行評審職責、公平公正評審等事項作出承諾。
出席職稱評審會議的專家少于規定人數時,須及時增補達到規定人數后方可召開會議。
評審委員會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職稱政策和標準條件對申報對象送評材料進行認真審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超過出席會議專家人數的2/3為通過。
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第三十三條 評審會議結束時,由主任委員或者主持評審會議的副主任委員宣布投票結果,并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加蓋職稱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四條 評審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內容包括出席評委、評審對象、評議意見、投票結果等內容,會議記錄歸檔管理。
第三十五條 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不得對外公布。
評審專家和評審單位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六條 評審專家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申請回避。
評審單位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
第三十七條 評審單位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通過舉報投訴等方式發現的問題線索,由評審單位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按照規定程序確認公布并頒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格式的職稱證書。
設在省行業主管部門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年度評審結果,由評審單位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確認公布。
下放至各設區市、縣(市、區)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年度評審結果,由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確認公布。
下放至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用人單位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年度評審結果,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后,由評審單位確認公布。經授權自主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納入全省職稱信息庫統一管理。
中初級職稱評審結果確認公布形式由職稱評審委員會核準備案部門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予以明確。
評審通過人員該職稱取得時間自評審會議評審通過日期起算。
第三十八條 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須在每輪評審結果公布后1個月內,及時將評審結果和評審工作總結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其中,評審工作總結須對評審專家抽取情況、評審質量控制情況、結果公示情況、綠色通道通過人員情況、黨政機關交流任職干部評審情況以及委托評審人員情況等單獨作出說明。評審結果備案情況作為職稱評審質量評估、考核、督導和抽查巡查的重要參考。
評審通過人員所在單位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將其評審申報表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評審結束后,所有評審申報材料由評審委員會保存一年后銷毀,不退回申報人。
第三十九條 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查、進行投訴。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對職稱評審會議的組織程序和評審紀律執行等情況進行認定。
第四十條 職稱評審活動一般情況下每年舉行一次。申報人同一年度只能向一個評審委員會申報職稱評審。
第六章 評審服務
第四十一條 建立省級職稱評價服務平臺,推廣在線評審,逐步實現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反饋,提供便捷化服務。
第四十二條 建立省級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系統,統一數據標準,規范評審結果等數據采集。各地、各評審單位完成職稱評審后,應在1個月內將評審數據匯總上報。
第四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保障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開放職稱信息查詢驗證服務,全面推行職稱評審電子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職稱評審監管應突出問題導向,堅持依法監管、全面監管,公開公平公正,切實提升監管效能。
第四十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制定職稱評審監管政策,加強全省職稱評審綜合監管。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監管工作組織實施,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聯合監管。監管對象包括職稱評審組織實施中申報人、評審專家、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等個人,以及評審單位、申報人所在單位等。
第四十六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建立職稱評審定期巡查制度,根據工作需要組建巡查組,在備案周期內對全省評審單位職稱評審情況開展巡查,加強職稱評審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通過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對本地區評審單位開展的職稱評審工作進行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群眾來信來訪、網民留言、投訴舉報、媒體報道、巡視審計等反映的問題線索以及抽查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線索等,對評審單位進行重點督查。被檢查的單位、相關機構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職稱評審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四十七條 探索建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質量評估分級管理機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質量評估標準,定期對各評審單位的制度建設情況、政策執行情況、評審規范情況、評審結果質量、專業技術人才滿意度等開展綜合評估,進行分級管理和常態化監管,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對評審單位開展職稱評審質量評估。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網信、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加強本地區職稱評審環境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清理規范各類職稱評審、考試、發證和收費事項,查處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開設虛假網站、進行虛假宣傳、設置合同陷阱、假冒職稱評審、制作販賣假證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對非法機構、非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置。
第四十九條 評審單位應當執行依法核準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五十條 建立完善全省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誠信檔案庫主要記錄涉及個人的失信行為,包括違規情形、處理依據、處理措施、生效時間、記錄期限以及根據法律法規要求需要記錄的其他信息。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匯總本地區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各部門、省屬單位負責匯總本部門、本單位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用于對申報人、評審專家以及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信用核查。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匯總全省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全省職稱評審信息查詢系統,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納入職稱申報評審失信名單,依法依規予以失信懲戒。
第五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職稱評審委員會未經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或者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的,對其職稱評審權限或者超越權限和范圍的職稱評審行為不予認可。對評審單位未依法履行職責,不能保證評審質量,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給予工作提醒,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影響。情節嚴重導致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給予工作約談,責令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響,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評審單位應及時將整改情況報告監管部門。確實完成整改的,經監管部門同意后,恢復職稱評審工作,列入下一年重點監管對象。
評審單位在一個備案周期內受到2次提醒或者1次約談,經整改仍無明顯改善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收回其職稱評審權。
第五十二條 申報人存在明知不符合申報條件仍故意通過虛假承諾、偽造信息等手段進行申報的;提供虛假材料、論文造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或者學術成果,業績成果不實或者造假的;存在說請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當行為,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作為以后申報評審職稱的重要參考。申報人通過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核實即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評審單位予以撤銷。
第五十三條 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在職稱申報評審中存在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材料審核、推薦職責,放縱、包庇或者協助申報人弄虛作假;未按規定進行申報材料公示、對公示有異議或者投訴舉報問題未及時調查核實;未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及時上報申報材料,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或者評審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整改。
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按此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評審專家存在違規對外公布評審專家身份;私自接收職稱評審材料;違規對外泄露職稱評審內容;應當回避時未及時申請回避;在評議、打分、投票等環節存在明顯不公;利用評審專家身份違規為他人職稱評審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與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存在利益交換,不能正確履行評審職責,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取消評審專家資格,通報其所在單位,并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十五條 評審工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對職稱申報評審材料進行審核;未按規定選取評審專家,違規對外泄露評審專家信息,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的未及時處理;私自接收職稱評審材料;違規對外泄露職稱評審內容;應當回避時未及時申請回避;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職稱評審或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記錄期限內不得從事職稱評審相關工作。
第五十六條 單位、個人在職稱申報評審中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追究其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的《江蘇省職稱評審管理辦法(試行)》(蘇職稱〔2020〕42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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